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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耕地质量的优劣,关系到土地的产出能力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关系到粮食安全和其他农产品有效供给以及农业可持续发展。国家对耕地保护高度重视,2005年国务院制定了《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每年对各省耕地数量和质量保护情况进行考核,我省对各市县也要进行相应的考核,但目前我国现行有关耕地质量保护的法律制度还不尽完善,缺乏相关法律责任规定,一些地方对耕地质量保护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认识不足,重数量轻质量、重当前轻长远的现象较为普遍;违规占用和滥用耕地的情况时有发生;部分地区耕地质量下降,不能适应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农业的发展要求。因此,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强耕地质量保护与管理,尤其是以专门立法的形式,将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完善耕地质量保护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我省农业生态环境质量不容乐观。加强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保持良好的农田生态环境,确保农业可持续发展,是“三农”工作十分紧迫的任务。目前,我国还没有耕地质量保护的专门法律,有关耕地质量保护的规定散见于各种法律条文中,如《农业法》、《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和《水土保护法》、《江苏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都有一些相关规定,但总体而言,这些法律条款都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没有规定法律责任主体,也没有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对破坏耕地质量的行为无法追究,对可能造成耕地质量下降的因素难以防范。针对这些问题,一些地方陆续出台了耕地质量保护地方性法规,如湖南省出台了《湖南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辽宁、天津、黑龙江等地制定了耕地质量保护管理办法或保护条例,较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
为此,建议省人大、省政府法制办借鉴上述省市的做法,尽快制定我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切实加强耕地质量保护立法工作,建立和完善耕地质量保护机制:一是完善耕地质量监管机制。明确法律责任主体和相应的法律责任,建立和完善耕地质量定期检查制度、质量跟踪制度、占补平衡质量验收制度和耕地质量建设奖惩等制度。二是构建耕地质量建设长效投入机制。充分发挥公共财政对耕地质量建设和管理的支撑作用,将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三是建立耕地质量保养机制。贯彻“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防止污染、综合治理、高效监管”的方针,激励农民强化耕地净化与地力培肥。采取切实有效的约束措施,防止和减少工业点源、农业面源及生活垃圾、污水等对农田的污染;建立耕地质量保养体系,引导农民合理施用肥料、农药、农膜等投入品,不断提高耕地质量;针对耕地质量中存在的问题,采取相应的改造、改良和修复措施,为子孙后代造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