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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农村城镇化进程的议案
日期:2010-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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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农村城镇化进程的议案

(一)

  2009年11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了“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提升城镇发展质量和水平”的要求。加快农村城镇化建设进程,是新形势下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重大战略部署,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也是改变我国农村落后面貌的根本途径。

(二)

  目前,我省农村城镇化进程中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一,目前存在的城乡二元结构阻碍了生产要素在城乡之间的顺畅交流,障碍了农业现代化进程,影响了乡镇企业的产业升级和资产重组。

  二,农村居住大多都是呈村落散居状态,造成了土地分块割据,难以成片开发、集约利用,极大地浪费了农村的土地资源。

  三,农村建设没有规划,农业生产配套设施很不完善,农民生活服务功能严重缺乏。农村基础设施(包括通路、通电、通水、通讯等)投入产出效率低。

  四,社会保障体系滞后,很多失地农民是“务农无地、上班无岗、低保无份”的“三无”群体,对社会稳定、促进农村消费造成影响。

  五,农村教育资源匮乏,农民受教育机会的不平等造成了就业机会的不平等、收入的不平等。

  六,农村城镇化率低,严重影响了国家的消费、投资和经济增长。截至2009年年底,我国的城镇化率为45.68%,与发达国家78%以及世界平均49%的水平相比,差距大、潜力大。城镇化率每年提高1个百分点,则意味着约有1400万农村人口进入城镇居住、生活、就学、就业。从这个方面看,提高农村城镇化水平,一有利于引发消费需求,培育高消费群体;二有利于刺激投资需求,扩大民间投资,减少大城市外来人口的压力;三有利于实现产业结构转型,推进消费型服务业和生产型服务业的发展;四有利于农民实现安居乐业的市民梦,培育创业者和新型农民。

(三)

  为加快农村城镇化进程,特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改革户籍制度,放宽准入条件,鼓励、引导农民向城镇居住集中。苏南地区乡镇和苏北地区县城,可适当加大这方面力度。

  第二、建立并完善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险制度,逐步消除城乡差别。推广无锡等地“双置换”(农村住宅置换城镇住房、土地承包经营权置换城镇社会保障)和“三集中”的经验,积极探索城乡一体居民就业、养老、医疗保障体系,推动农民身份向市民转化。

  第三、在行政制度上,赋予一些中心城镇在规划、工商和城镇建设管理等方面更大的权限,加快中心城镇的建设,促进江苏城市化进程。

  第四、在行政级别上,有选择地提升发展比较好的中心城镇领导行政级别,增强对农村城镇化建设工作的积极性。

  第五、抓紧编制江苏省区域性城镇发展规划。

  第六、加强对农村城镇化建设的领导,省以及市、县人民政府要围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精神,紧紧抓住机遇,进一步解放思想,从江苏和本地的实际出发,制定积极的、行之有效的政策和措施,使江苏的“三农”工作率先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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