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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提出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它是在继承和借鉴传统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及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农村实际,探索建立的有中国特色的农民医疗保障制度。限于当时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政府初始只是提出了一个并不是很具体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框架,并采取了先行试点和不断完善政策的策略。我省于2003年开始试点运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2004年进入全面推进阶段,2004年下半年已覆盖全省所有县(市、区),目前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稳定在96%以上,制度的基本框架已初步确立。
新农合是为解决农村居民看病就医问题而建立的一项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推行这项制度以来,解决了农民看病就医中的一些实际困难和问题,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及农民看病难、看病贵的现象。但是,在运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制约因素,而无法可依就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一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至今仍然在党的执政纲领文件、政府各相关部门的规范性政策文件、县级政府执行政策的规范性文件等政策规范框架下运行,这种“软法”规制,行政主导的运行方式,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主观随意性较大,客观上削弱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的社会效果。二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只有监督管理权,而没有相关的行政处罚权,对各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违规行为只能按照一些管理办法,借其他部门之手予以处理,相关行政或经济处罚尚没有法律依据,这在客观上也影响到了监管效果。三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刺激了医疗服务市场,一方面医疗单位受利益驱使,出现了过度医疗服务现象,另一方面参合患者也有“小病大治”的情况发生,客观上造成了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和医疗资源浪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服务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急需法律法规规范。四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自身缺陷,补偿机制不合理。基金监管力度不够,现行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大病”统筹为主,这实际上忽视了大多数人的基本医疗需求,降低了农民参合的积极性,致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无法真正发挥作用。
为此,建议省人大尽快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条例,对资金筹集、安排使用、医疗范围、报销比例等方面加强监管,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