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法以宪法为依据,总结了各级人大常委会多年开展监督工作的实践经验,充分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是一部符合我国国情和人大工作实际的重要法律。地方各级人大工作的同志,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监督法的重大意义,领会和把握监督法的精神实质,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大监督工作,全面、正确地履行监督法规定的各项监督职责,不断提高全省各级人大监督工作水平,切实增强监督实效,为努力"推动科学发展、建设美好江苏"发挥各级人大应有的作用。
一、全面理解贯彻实施监督法的重大意义
(一)贯彻实施监督法,是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客观需要。科学发展观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我国已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深刻变化的国际环境,艰巨繁重的改革发展任务,复杂多样的社会矛盾和问题,都对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和人大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就要通过加强监督,保障科学发展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促进"一府两院"转变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思想观念,解决影响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就要通过加强监督,着力改善民生,推动"一府两院"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使改革和发展成果惠及全体人民;就要通过加强监督,保障宪法和法律得到正确有效的贯彻实施,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良好局面,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二)贯彻实施监督法,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在要求。宪法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进行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目的,在于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确保行政权、司法权得到正确行使,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监督法的颁布实施,进一步明确了人大常委会监督的性质、地位和作用,进一步增强了人大监督的法律效力和权威性,使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更加法制化、规范化,监督机制得以健全,监督制度得以完善,从而增强了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贯彻实施监督法,是人大监督工作规范有序的根本保证。多年来,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据宪法、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开展监督工作,进行积极的探索和实践,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着监督内容、形式和程序不够规范,监督效果与人民群众的愿望有差距等问题。监督法的颁布实施,顺应了时代要求。监督法就人大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的指导思想、遵循的基本原则、工作重点、基本程序,以及"一府两院"如何接受人大常委会的监督,都作出了规范化、程序化的具体规定,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可以说,监督法是一部规范和保障各级人大常委会履行监督职能的法律,是我们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依据。地方人大常委会严格按照监督法的规定行使监督权,就能做到围绕中心,突出重点,增强实效;就能做到既有监督,又有支持,从而达到党和人民满意的效果。
二、认真把握监督法的精神实质
把握监督的精神实质,就是要把思想进一步统一到监督法精神和要求上来。在学习中,要准确把握监督法的精神实质,着重领会和深入理解以下几点。
(一)坚持党的领导,保证人大监督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要做好人大的监督工作,首要的一条是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最根本的就是要毫不动摇地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领导与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是一致的。监督法明确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应当围绕国家工作大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坚持和维护党的领导,是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必须始终不渝遵循的政治原则。全省各级人大在监督工作中,要自觉接受党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于依法监督的全过程,落实到监督工作的各方面,保证党的重大决策在人大监督工作中得到贯彻落实。
(二)坚持依法行使职权,把握和处理好加强人大监督与支持"一府两院"依法行使职权的关系。人大常委会对政府和法院、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目的是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人大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虽然职责分工不同,但目标完全一致,都在党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这同西方国家实行的"三权鼎立"政体有着本质的区别。因此,人大依法对"一府两院"进行监督,既是一种制约,又是支持和促进,必须正确处理好监督与支持的辩证关系,把监督与支持有效结合、有机统一起来,在监督中体现支持,在支持中实施监督。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集体行使权力。人大是集体行使职权。人大常委会主要通过会议形式,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依照法定程序,集体决定问题。这同政府实行的行政首长负责制有很大区别。人大常委会监督过程中,行使权力的主体是常委会集体。无论是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还是执法检查,需要作出决定、决议时,都要充分发扬民主,集中集体智慧。每个成员一人一票,根据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集体有权,而个人无权。这是人大常委会的行使职权的特点,也是监督工作需要把握的组织原则。
(四)提高人大监督工作的透明度,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监督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向社会公开。在各章中也多次对这种公开化的要求作了具体规定。这些规定为人民群众有序的政治参与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基本前提,既保证了人民群众的知情权,也是人大常委会保持同人民群众联系、倾听人民群众意见、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重要途径。人大行使监督权的情况公开,将监督机关的监督活动和被监督机关接受监督的活动都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有利于人民群众参与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有利于提高人大监督实效。
三、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大监督工作
我们要认真贯彻监督法,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大监督,突出监督重点,完善监督形式,进一步增强监督实效,着力推动带有全局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的解决,这是我们新一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共同面临的重要任务。
(一)加强和改进人大监督,必须服务大局,突出重点。人大监督工作的实践充分证明,贯彻实施好监督法,关键的一条是要把监督工作的重点放在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上,而不能事无巨细、眉毛胡子一把抓。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行使监督权,使监督工作更有深度、更具实效。这样做,人大常委会的工作量不是减少了,而是增加了;对人大常委会工作的要求不是降低了,而是提高了;人大常委会加强监督工作的责任不是轻了,而是重了。当前人大常委会在监督工作中,要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及经济社会发展中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列为重要的监督议题。特别是要针对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进行重点监督,认真抓、反复抓,一抓到底,直至问题得到解决。
(二)加强和改进人大监督,必须善于运用法定监督形式和方法。监督法明确了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形式,包括经常性监督工作形式和非经常性监督工作形式。特别对经常运用的四种监督形式和程序,作了深化、细化的规定。主要是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计划、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以及审查和批准决算,组织执法检查,进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等四项。要严格按法定监督形式和程序办事,坚持依法行使监督权。要善于综合运用监督方式,加强跟踪监督,对重点难点问题反复进行督查,对带有普遍性的问题上下联动监督,把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与开展执法检查结合起来,把推动改进工作与修改完善法规结合起来,把组织代表视察、调研活动与常委会的监督工作结合起来,做到既敢于监督又善于监督,既不失职又不越权。
(三)加强和改进人大监督,必须健全和完善有关制度。监督法颁布实施以来,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按照监督法的要求,健全和完善有关制度,已经做了大量工作。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了机关贯彻实施监督法的若干意见,制定了监督工作流程图,制定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还要废止与监督法不一致的地方性法规。9月的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将废止对司法机关个案监督的规定和对行政、审判、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规定。各地在深入学习监督法的基础上,要对目前有关监督工作的规定、制度、办法进行进一步清理,不相符合的加以修改或废止,需要细化完善的加以完善,如确定专项工作报告和执法检查议题、审议意见处理办法、监督情况向社会公布的程序,这些都需要制定相关工作制度或办法,以便形成贯彻监督法的有效工作制度和有序工作机制。
(四)加强和改进人大监督,必须把增强实效放在突出位置。增强实效是做好人大监督工作的关键。要确定好监督议题和监督方式,抓好调研、审议、督促整改、公布等环节,把能否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能否督促"一府两院"切实改进工作,能否让人民群众满意,作为衡量监督工作效果的标准。要在突出监督重点的基础上善于抓住其中的关键问题,把监督工作做实做好。无论是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还是开展执法检查,都要站在全局的高度,更多地考虑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全局的重大问题,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立足长远、着眼当前,切实抓住那些带有普遍性和倾向性、经过努力可以解决的突出问题,加强监督,求得突破,从而增强人大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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