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做好人大监督工作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建设法治江苏的需要,是贯彻执政为民宗旨、维护和发展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需要,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需要。人大监督工作在指导思想上,必须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以宪法和监督法为依据,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省科学发展的大局,围绕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突出重点、规范程序、增强实效,全力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同时,做好人大监督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必须坚持监督与支持的有机统一,处理好与"一府两院"的关系;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集体行使职权;必须坚持依法监督,尽职尽责但不越权;必须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学习贯彻监督法是摆在新一届各级人大常委会面前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各级人大常委会要有组织地加强对监督法的学习培训,把思想进一步统一到党中央的立法决策上来,统一到监督法的规定上来,切实增强贯彻实施监督法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为开展新一届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
一是要不断总结人大监督工作的经验,增强监督工作的实效。监督法实施一年多来,各地都有一些很好的做法,要认真总结取得的成绩,及时研究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加强和改进人大监督工作,努力在增强监督实效上下功夫。要把监督工作的重点放在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上,加强对带有普遍性、倾向性问题的监督。要深入调查研究,使监督工作建立在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的基础上。要注意综合运用监督方式,把工作监督与法律监督结合起来,把专项监督与综合监督结合起来,把初次监督与跟踪监督结合起来,把听取专项工作报告与开展执法检查结合起来,把推动自行整改与依法纠正结合起来,努力增强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是要加大监督法的宣传力度,为人大监督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贯彻实施监督法,是全社会的责任。全省各级人大要紧紧依靠同级党委的领导,在自身学习贯彻好监督法的同时,推动"一府两院"共同学习贯彻好监督法,提高对人大监督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增强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意识。要利用新闻媒体大力宣传监督法、宣传各级人大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的成绩和经验,为监督法的全面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三是要加强各级人大机关建设,为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当好参谋、搞好服务。人大机关是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的集体参谋和服务班子。贯彻实施监督法,对各级人大机关干部的自身素质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各级人大机关要重视机关干部队伍建设,推进干部队伍的知识化、专业化,加强调查研究,改进工作作风,不断提高为常委会行使监督权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监督法实施一年来,对于规范各级人大依法行使监督权,健全监督机制,增强监督实效,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起到了积极地推动作用。但也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必须统一思想认识,正确把握和认真对待。
1.关于工作评议和述职评议问题。对"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进行评议,是地方人大比较普遍的做法。监督法没有把工作评议和述职评议作为法定的监督手段,是从人大监督的性质和特点出发的。今后,建议用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来代替工作评议。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把对有关主管部门领导干部的工作评价寓于审议之中,实际上也体现了对他们的监督;审议结束后,还可以将常委会的审议意见转送同级党委及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对干部考察任用的依据,这同开展评议所起的作用是一样的。
2. 关于个案监督问题。监督法没有把个案监督列为一种监督形式。人大常委会对司法机关的工作不是不能监督,而是应当抓住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进行监督,督促司法机关公正司法。这样的监督不仅不能削弱,而且要加强。对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向人大常委会反映的涉法涉诉问题,有些可由人大有关机构转交法院、检察院依法处理,作为启动司法机关内部监督机制的一个渠道,今后可以进一步总结实践经验,把处理这一类信访问题的工作做得更好。
3.关于审议意见的整理汇总和跟踪问效问题。人大常委会对专项工作报告和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结束后,由常委会工作机构根据监督法的要求整理汇总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送"一府两院"研究处理,这是监督法的一个亮点。现在关键要在提高审议意见质量和在加强跟踪问效上下功夫。整理汇总审议意见,要站在政治和全局的高度,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使审议意见反映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符合民意,切合实际,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如果整理汇总的审议意见质量不高,内容空泛,或者带有很大的片面性,就会影响到人大监督的权威。同时,要加强对审议意见的跟踪问效,在规定的时限把"一府两院"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连同有关委员会的意见印发常委会会议,接受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监督。
4.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问题。从实际情况看,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两个,一是范围不好把握、程序上还难以操作;二是人员力量不足。对于第一个问题,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已对审查的范围、程序和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这个法规的效力是涵盖我省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应结合各地实际贯彻执行。在审查的方式上应当是主动审查和被动审查相结合,以被动审查为主,这样比较切合市、县人大常委会的实际情况。对于第二个问题,各地人大常委会党组要主动与机构编制部门沟通,争取他们的支持,批准增设专门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机构,相应地补充人员,满足工作需求。
5.关于监督情况向代表通报和向社会公开问题。人大常委会应当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这是人大监督工作的一项重要原则。实践中,人大监督情况如何向各级代表通报和向社会公开,这方面监督法的规定比较笼统,从省人大常委会的实践看,建议将常委会监督工作中形成的文件包括整理汇总形成的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等收入常委会公报,及时印发人大代表。向社会公布可以通过人大常委会机关网站这个载体,把主要文件刊登出来,同时要协调主要新闻媒体,如党报、电台、电视台等,加强对人大监督工作的宣传。
6.关于监督工作的地方立法问题。监督法出台时间还不长,还需要各地在实践中探索和总结经验,在短时间内制定出台江苏省实施监督法办法时机还不成熟。为了便于开展工作,上一届省人大常委会由主任会议通过了《江苏省人大机关贯彻实施监督法若干意见》,各地也可以先行制定相关的工作制度和规范。今后,随着监督工作实践的发展,再来总结各地的经验,条件成熟时,再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即使是地方立法,可能也要从制定单项法规入手,稳步推进人大监督工作的法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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