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法是一部政治性很强、针对性很强、实践性很强的法律,是人大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重要法律。我们要认真学习监督法,正确认识监督法的作用,深刻领会监督法的精神,正确行使监督权,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和谐发展。
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必须学会"抓大放小"。要把监督工作的重点放在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上。如2007年,省人大常委会围绕建设法治江苏、平安江苏,构建和谐,促进稳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等重点问题,多次听取和审议了省法院和省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还组织部分常委和代表进行了视察,深入基层了解情况,听取群众意见。这些监督工作,都是抓住了事关全局、群众反映强烈、社会普遍关注的重点问题,带有倾向性、普遍性,体现了监督法的要求,各方面反映很好。
加强对司法工作监督,必须进一步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要敢于正视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切实抓住那些带有普遍性和倾向性、经过努力可以解决的突出问题,作为监督工作的突破口,本着对党负责,对人民负责,对法律负责的态度,理直气壮地依法行使职权。对于难点、重点问题,要综合运用多种监督形式,反复抓,抓反复,抓出实效。
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要处理好监督与支持的关系。人大与"一府两院"都是党领导下的国家机关,各自依法履行职责,虽然分工不同,但工作的出发点和目标是一致的,是一个有机的统一体,都是为了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所以人大既要依法实施监督,又要支持"一府两院"行使职权。人大对"一府两院"的工作实施监督,目的是督促其完善机制、改进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这既是一种制约和监督,也是一种支持和促进,两者是很难分开而独立存在的。对"一府两院"工作中的问题,要认真进行监督,对"一府两院"工作中的困难,要予以关心和帮助,切实处理好"监督与支持"的关系。
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还必须处理好贯彻实施监督法和处理涉法涉诉信访的关系。对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开展监督,是提高人大监督工作针对性和实效性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将群众监督转化为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桥梁,是加强和改进人大监督工作的切入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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