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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法来之不易 应该倍加珍惜
日期:2008-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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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法的制定和出台是各方面长期努力的结果,其中凝聚了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辛勤工作和不懈探索的成果,确实来之不易,应该倍加珍惜并认真把它贯彻落实好。

  监督法的制定和出台反映了人民群众的普遍愿望和要求。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代表人民在行使职权,人民的愿望,人民的要求成为监督立法的第一信号,成为制定监督法广泛而坚实的民意基础。监督法的制定和出台也是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丰富的实践积累。二十多年来,地方各级人大特别是基层人大,创造性地开展监督工作,积累了许多实践经验,为制定监督法提供了丰富的营养和宝贵的资源。监督法的制定和出台更是执政党的高度重视。监督法的起草、讨论、颁布始终是在党的领导下进行的,始终受党中央高度关注和支持。

  在制定监督法过程中,无论是全国人大,还是地方人大,都进行了长期艰苦的调查论证,针对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积极寻求解决方案。

  一是监督主体问题。监督法明确规定,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它的常委会是行使监督职权的惟一主体,并强调必须贯彻民主集中的原则,由常委会这个集体来议决监督事项,从而比较好地解决了长期争论不止,而实际上又确实存在的多个主体行使监督权的问题。

  二是监督规则分散的问题。制定专门的监督法律,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要解决监督规则过于分散的问题。监督法的制定过程,实际上是把散见于多部法律中的监督的条款加以集中、整合、补充、完善的过程,这就为各级人大常委会更好地行使监督职权提供了一个系统和完备的法律基础。

  三是常规性监督的程序问题。长期以来,法律对于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程序的规定,偏重于非常规性的监督活动,而常规性监督活动程序的建立,要么比较滞后,要么不够健全。监督法作为一部程序法,较好地解决了以往监督法制中的不平衡现象,体现了立法的完整性。制定这部法律用力最多之处是在建立健全常规性监督程序方面,特别是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和计划财政审查方面,许多亮点也都出现在这些规定之中。

  四是监督形式问题。以往的监督形式不稳定,甚至有的还互相抵触,缺乏应有的严谨性和科学性。监督法把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形式统一规定为7种,而且理顺了不同监督形式之间的关系,形成了适当的梯度,这就从根本上解决了此前的混乱局面,避免了监督工作的随意性。

  五是述职评议和个案监督问题。长期以来一直都有争议,监督法未予吸收。

  作者: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研究室主任 高咏沂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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