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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战结合 服务民生(人防法执法检查)
日期:2009-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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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人大常委会环资城建委组织部分省人大代表,于825日至28日,对南京、徐州、常州和泰兴、张家港等地人防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了视察。 

  人防法律法规实施以来,各地抓学习宣传做到“五有”、“六进”:广播有声音、电视有画面、报刊有文章、街头有展板、网络有互动,人防宣传教育进学校、进社区、进机关、进企业、进党校、进网络。常州、无锡、南通等地也抓紧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及时开展了人防工程实地标注、避难场所标识和禁止出售必建人防工程等工作。积极开展执法检查,2008年,全省人防部门组织各类执法检查1226次,查处各类违法案件196件,补建人防工程8千多平方米。人防工作形成了良好的法制氛围。应急准备能力提升,防空防灾一体化建设有了良好开端。进一步完善各类预案、计划和措施,人防重点城市、大部分县(市)和重要经济目标单位完成了应急预案的编制和人防工程平战转换预案编制计划,省市县三级指挥体系形成。依法结建工作稳步推进,人防工程建设和维护管理力度加大。去年全省人防工程竣工面积位居全国第一,人防重点城市人防工程建设提前两年实现“十一五”规划目标,县(市)人防工作取得新进展。积极开发利用人防工程,公益服务水平有新的提高。各地坚持平战结合原则,努力使防空工程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人民生活服务。

  通过视察,代表们也发现了一些有待改进的问题,希望引起高度重视,积极研究解决。一是一些地方对人防工作还存在错误认识。个别地方错误地将依法征收的人防费用等同于一般经营性收费,把不建人防工程、减免人防易地建设费当作招商引资的优惠条件,还有些地方将省政府出台的关于建设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减免人防易地建设费的规定,错误地理解为不需要建设防空地下室,导致不少民用建筑的防空地下室应建未建。二是发挥人防资源在防灾、救灾和处置突发事件中作用不够。多年来,各级政府在人防建设方面有大量的投入,人防部门拥有较丰富的战备资源和专业队伍,人防的许多设施可以为防灾救援提供服务。但目前不少地方没有很好地利用这些应急资源。三是人防建设中有些重点难点问题有待进一步解决。如依法结建的人防工程产权不够明晰,导致人防工程维护责任主体、维护资金来源不明确或者无法落实。由于产权不明,一些开发企业借机利用防空地下室谋利。有些地方的业主、物业及开发商之间因产权矛盾引发纠纷,出现了争产权、争使用权、争收益权的现象。  此外,人防执法队伍还有待健全,执法力度仍需加强,执法能力和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代表们对如何进一步贯彻落实人防法律法规提出了积极的意见和建议:

  ——大力推进防空防灾一体化,促进人防向民防的转变。政府机构改革将省人防办改为省民防局,是促进人防职能向民防转变的重要举措。要坚决贯彻人防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城市建设相结合,与防灾、救灾和处置突发事件相兼容的原则,坚持防空防灾一体化。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现有人民防空资源可以满足防灾救灾的,政府不得投资新建功能相同、相近的其他工程。我省经过多年建设,已形成良好的平战结合的应急指挥和救援系统,各级政府在平时防灾、救灾和处置突发事件中,应当充分利用人民防空指挥、通讯工程、掩蔽工程等人民防空资源,实现资源共享,降低行政成本。发改、建设(规划)、财政等部门要严格执行人防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进人防工作。发改部门在编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启动“十二五”规划中,要把人防建设摆上重要位置。建设规划部门要将人防建设作为城市规划和建设的重要内容,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要兼顾人民防空功能,提高城市综合防护能力,同时也为解决停车难等民生问题创造条件。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项目未按规定列入修建防空地下室内容的或者未缴纳易地建设费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这些规定要落到实处。民防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人防指挥信息系统、人防专业队和志愿者队伍建设管理和训练、演练,积极拓展民防城市应急功能,提高人防工程开发利用和为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当前,县级人防工程建设比较滞后,还有少数县城人防工程面积几乎为零,应尽快改变这种状况。省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县级政府的工作指导,提升基层民防工作水平。要加大人防执法力度,规范执法行为,维护法律权威。

  ——坚持应建必建,确保法律法规的全面贯彻实施。人防建设既是国防事业,也是公益事业,是民生的重要保障。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规定,“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易地建设费”。建设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建筑,除了法规规定的因地质、地形、结构或者其他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外,都必须依法建设防空地下室,以确保人民的生命财产在战时得到应有的保护。依法建设的人防工程要切实做到“应建必建”,易地建设费必须应收尽收,防止跑冒滴漏和随意减免等现象发生,收取的易地建设费要专款专用,切实用到服务民生的建设上,体现防空工程的公益性。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依法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比例结合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售,这是由人防工程的国防性质和公益属性所决定的。要严格按照法规规定的要求,将这一条规定落实到位。对违法销售的行为,人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给予坚决制止和纠正,必要时可以出台配套的专项规定,以进一步保障法规的全面贯彻实施。

  ——对产权等难点问题要积极研究,寻求解决的办法。产权是责、权、利关系的基础,对依法结建的人防工程产权归属问题不够明确,影响了国有资源、公共产品和公共利益、国防利益的保护,制约了人防事业的发展。为解决这个问题,我省不少地方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常州市明确依法结建的人防工程归国家所有,结建以外的人防工程归投资者所有,并制定了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的具体实施办法,明确了申领人防工程产权证的程序,这些措施极大地调动了建设单位和开发商建设人防工程的积极性,收到了很好的效果。要鼓励有关部门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大胆创新实践,寻求这一难题的解决办法。

  作者:环资委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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