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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2008-2012年立法规划》已经省委批转各地各部门执行。立法规划统筹安排省人大常委会未来五年的立法工作,在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市场经济发展,保护资源环境、协调城乡建设,发展社会事业、完善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国防建设,改善民生、保障人民群众利益等五个方面安排了51件制定项目、41件调研项目,以及一些集中清理的项目。立法工作任务艰巨繁重,工作要求也越来越高。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朱龙生在4月16日全省立法工作座谈会上强调,必须坚持地方立法的原则和要求,始终把提高地方立法质量作为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的核心,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完成确定的立法任务,为又好又快推进“两个率先”提供法制保障。

4月中旬,全省立法工作座谈会在宁举行。
准确定位,坚持地方立法的原则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宪法是核心,七个法律部门的法律是主干,地方性法规处于从属的地位。地位决定了属性,决定了作用,不管是实施性立法,还是先行性立法,地方性法规都是为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相配套、相补充,这决定了地方立法必须遵循的原则。我省地方人大立法工作已经走过30年历程,制定了大量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相配套、规范地方性事务、开展先行探索和试验的地方性法规,现行有效394件,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并在多年立法实践的基础上,我省人大常委会总结出了“少而精、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这一行之有效的地方立法的原则。
全省立法座谈会指出,今后的立法工作中要毫不动摇地坚持地方立法的原则。要坚持质量第一,数量服从质量,妥善处理立法数量与质量关系。要正确理解和准确把握“不抵触”的原则。一是在法定权限内立法,不得超越法定权限;二要遵循法定程序立法,不得违背法定程序;三要与国家立法保持一致,不得违反上位法,即不得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地方立法在选题立项时不要涉及国家专属立法权,也不要在法规的个别条文上与属于国家专属立法权的内容交叉。体现地方特色,是衡量法规质量高低的另一重要内容。要在坚持不抵触的前提下,突出地方特色,增强法规的针对性和操作性,解决现实问题。
与时俱进,坚持科学发展的理念
地方立法要与不断变化的客观实际相适应,立法理念也应当不断创新,与时俱进,适应客观形势的发展需要,保证正确的立法方向,更好地服务于又好又快推进“两个率先”的工作大局。科学发展观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也是做好新形势下的地方立法工作的重要指导思想。在当前严峻的经济形势下,应更加自觉地将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根本要求贯穿于地方立法的全过程,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地方立法工作。
全省立法座谈会指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注意把好两个关:一是法规立项源头关,就是在立法项目的选择上要服从大局,突出重点,服务科学发展。选择确定立法项目,要站在全局的高度上加以审视和取舍,要从党的中心工作、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上考量。要在经济领域立法中突出重点,紧紧围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推动自主创新、促进产业升级、发展循环经济、加强生态环境建设、深化农村改革发展,以及保障经济平稳增长,提供法制保障;要把社会领域立法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不仅在经济、政治、文化领域的立法中适应并不断反映社会建设的要求,而且要更多地通过直接制定和修改社会领域的法规,把党的社会政策上升为国家意志,以法律规范来体现社会建设的客观规律。要重点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优先选择保障公民权利、发展社会事业、提供公共服务、促进就业、健全社会保障、加强社会管理、维护公共安全、规范社会组织等方面的立法项目,从立法的源头上统筹兼顾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二是法规规范利益关,就是在法规规范具体制度的设计上要统筹兼顾各方利益,体现公平正义。在地方立法中必须以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来统筹兼顾各方利益,正确把握和妥善处理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现阶段群众的共同利益和不同群体的特殊利益的关系,统筹兼顾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在立法中找准最大多数人的共同利益与不同阶层、不同群体具体利益的结合点,并注重社会整体利益或权利在个体之间的合理分配,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权益,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和发展的成果。对不同利益诉求分歧比较大的法规草案,要耐心细致地进行研究论证,权衡利弊,最大限度地兼顾各方面的利益诉求,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最大限度地防止和减少部门利益。
尊重客观规律,坚持科学立法
坚持和推进科学立法,是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的一个重要内容。要强化科学立法的观念,充分尊重客观规律,按照立法内在的客观规律办事,在立法活动中广泛运用科学的立法方法和立法技术,力求使法规规范准确地反映和体现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要全面研究客观实际提出的立法需求,保证立法资源的最佳配置和取得最好的立法效益。要在具体制度的安排设计上,充分体现法对人的权利的尊重和保护,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防止公共利益部门化、部门利益法制化。要在立法的程序和技术上,坚持统一审议制度、隔次审议制度,研究改进和提高审查审议的质量和水平,不断总结和完善地方立法的技术、方法和技巧,周密、审慎地研究法规议案的内容和形式,完整、准确地表达立法意图,以取得更好的立法效果。
坚持科学立法,必须正确处理和把握几个关系。一是要正确处理法规中的权利与权力、“公权”与“私权”的关系,真正做到“权、责、利”相统一。二是要正确处理法规的稳定性和变动性、前瞻性和阶段性的关系,真正做到法规的“立、改、废”相结合。三是要妥善处理法规与上位法、同类法规之间的关系,防止重复和照搬照抄,注重立足实际,注重地方特色,增强地方立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扩大公民有序参与,坚持民主立法
扩大公民对立法工作的有序参与,可以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参与到立法工作中,最大限度地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发挥人民群众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可以保证立法工作体现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意志,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使法规在全社会能够得到有效实施和公民的自觉遵守。
全省立法座谈会指出,扩大公民有序参与,坚持民主立法,应当走群众路线,坚持开门立法。通过立法的公开透明,让人民群众了解立法、参与立法、监督立法。要保障和发挥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地方立法中的主体作用,通过各种形式提高他们在法规立项、起草、论证等环节的介入程度;坚持做到在省人大网站上公布全部法规草案文本及其立法说明、背景资料等有关文件,重要的、与人民群众关系较密切的法规草案要在报纸等新闻媒体上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对相对较为集中的意见应当及时公开回应;坚持代表、公民列席、旁听人大常委会会议制度,使代表、公众直接参与到立法审议过程中,形成会内与会外意见的良性互动;改进立法调研工作,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坚持听取执法机关意见与人民群众意见相结合、听取实际工作者的意见与专家学者的意见相结合、听取法律工作者意见与非法律工作者意见相结合,集思广益,凝聚社会共识,特别要善于从基层、群众和管理相对人的意见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改善和提高书面征求意见、立法座谈会、论证会或听证会的针对性、科学性、有效性,就地方法规涉及的专业性问题进行专业化的充分论证,就重大问题和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进行公开听证,听取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分析辩论,解决难题,提高立法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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