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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为江苏“又好又快”发展护航


日期:2009-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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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立法要突出保障民生,坚持民生为先、民生为本、民生为重!”
  “把立法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紧密结合起来,着力推动影响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的解决。”

  “坚持开门立法,多渠道、多方面扩大人民群众参与地方立法的途径。”

  “创新法规起草模式,将竞争机制引入法规委托起草中!”……

  4月16日,来自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四个较大市人大常委会的相关负责同志以及部分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和省人大代表法制专业组同志约110人汇聚南京,参加全省立法工作座谈会,回顾总结换届一年多来我省的地方立法工作,分析新形势,研究部署今后的立法工作。这是本届省人大常委会换届之后召开的第一次全省性的立法会议。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朱龙生出席会议并讲话。

  春天的南京满目青翠,鲜花盛放,处处生机盎然。与会同志就地方立法工作进行交流座谈。省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丁巧仁向与会人员介绍了换届以来的地方立法工作和今年的立法工作安排,并就地方立法中的一些具体问题作了交流。南京、无锡、徐州、苏州市人大常委会、省政府法制办、省环保厅、省人大内司委和农委先后作了交流发言。

深刻认识形势,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

  “做好地方立法工作,必须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出发,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正确认识和准确把握地方立法工作的新要求。”朱龙生副主任的讲话,引起了与会同志的一致赞同和强烈共鸣。大家深刻认识到,又好又快推进“两个率先”,需要地方立法提供法制保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地方立法提供强力支撑;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需要地方立法提供配套和补充;落实五年立法规划确定的立法工作任务,需要地方立法迈上一个新台阶。

  与会同志一致认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全国“两会”精神,在地方立法工作中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对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地方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具有重要作用。大家在座谈中纷纷表示,要深刻认识地方立法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切实增强做好地方立法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

进一步明确原则和要求,切实提高立法质量

  “我省每年有1600万吨左右农作物秸秆被露天焚烧或随意丢弃,导致资源浪费、环境污染、影响交通、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有针对性地解决这一社会关注的焦点和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我们提前介入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立法起草过程,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提出了明确秸秆综合利用规划编制完成时间、把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为综合利用的重点等建议,增强了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省人大常委会农业和农村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陆庆瑞在发言中就如何提升立法质量,列举了我省农业立法的生动实践。

  质量是法规的生命。地方立法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法规实施的社会效果。立法质量成为座谈会上的热点词汇,在严谨、认真的气氛中,大家各抒己见,纷纷发言,畅谈自己对提高立法质量的想法和意见,表示要始终把提高地方立法质量作为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的核心,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不断提高地方立法质量。

  ——准确定位,坚持地方立法的原则。在多年立法实践的基础上,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在全国率先研究总结出了“少而精、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这一行之有效的地方立法的原则。与会同志一致认为,在今后的立法工作中要一以贯之、毫不动摇地坚持这一原则。要坚持质量第一,数量服从质量,妥善处理立法数量与质量关系;要正确理解和准确把握“不抵触”的原则,在法定权限内立法,不得超越法定权限;要遵循法定程序立法,不得违背法定程序;要与国家立法保持一致,不得违反上位法。

  ——与时俱进,坚持科学发展的理念。如何在地方立法工作中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家认为,要注意把好法规立项源头关和法规规范利益关,在立法项目的选择上要服从大局,突出重点,服务科学发展,在法规规范具体制度的设计上要统筹兼顾各方利益,体现公平正义。

  ——尊重客观规律,坚持科学立法。要正确处理法规中的权利与权力、“公权”与“私权”的关系,真正做到“权、责、利”相统一;正确处理法规的稳定性和变动性、前瞻性和阶段性的关系,真正做到法规的“立、改、废”相结合;要妥善处理法规与上位法、同类法规之间的重复问题,防止照搬照抄。

  ——扩大公民有序参与,坚持民主立法。“开门立法”是座谈中大家频频提到的词。与会同志建议,在立法中要保障和发挥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地方立法中的主体作用,通过各种形式提高他们在立法环节中的介入程度;坚持做到在省人大网站上公布全部法规草案(在通过前必须保密的除外)文本及其立法说明、背景资料等有关文件,重要的、与人民群众关系较密切的法规草案要在报纸等新闻媒体上公布,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坚持代表、公民旁听人大常委会会议制度,使代表、公众直接参与到立法审议过程中;进一步改进立法调研工作,深入基层实际,凝聚社会共识,特别是要善于从基层、群众和管理相对人的意见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各司其责、相互配合,增强地方立法工作的合力

  “针对新闻媒体和网络关注度非常高的‘范跑跑’现象,我们在起草《江苏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草案时,有针对性地在条例中增加了‘遇有突发事件,学校、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应当及时引导、疏散、转移和优先救护学生’等规定,这些内容经主流媒体宣传报道,社会各界给予很高的评价。”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肖明就如何加大人大组织起草法规草案力度,不断提高地方立法的效率和水平作了精彩生动的发言。

  立法是一个系统工程。在座谈中大家表示,不但人大要做好组织起草法规草案工作,各部门在各个环节上都要各司其责,扎实工作,团结协作,相互配合,不断增强地方立法工作的合力,制定出高质量的地方性法规。

  一要扎实抓好地方性法规的起草。法规草案提请审议机关要加强对法规起草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起草工作机制,明确起草工作的要求,部署和落实起草部门和具体工作人员。重要的法规,还要成立起草领导小组,组织得力的工作班子扎实开展起草工作。

  二要扎实抓好地方性法规的审查审议。省人大相关委员会要发挥“专”的优势,立足于本省、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情况,全面审查审议法规,同时突出重点,对法规草案的框架结构、主要制度等提出同意以及改进的评价和建议,提出解决重大、疑难问题的解决方案,以切实解决合理性、操作性等问题,增强法规特色。法制委员会要发挥“统”的作用,本着地方立法的原则,根据相关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意见以及其他方面的意见,对法规草案进行全面审议,切实把好合法关,使法规更能解决实际问题,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同时要按照统一的共性问题标准,消除法规制度设计上的差异,用统一的立法技术规范解决立法技术方面存在的问题,增强法规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三要扎实抓好地方立法中的协调配合。大家表示,要用科学求实、严肃负责的精神,围绕立法工作深入调查研究,认真、广泛地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要用宽广的胸怀、包容的态度,正确、客观地对待部门之间、部门与委员会之间、立法工作者之间、立法工作者与非立法工作者、与专家之间存在的认识的差异和观点的不同;要在相互理解、相互尊重中,实事求是地分析研究法规草案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并及早形成共识,有效协调和解决意见分歧。

  四要扎实抓好较大的市法规的审查批准工作。较大的市立法工作,是地方立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会同志就较大的市立法工作提出了许多积极的建议:要正确处理好较大的市立法与省人大常委会批准较大的市法规的关系,加强工作协调,既要坚持法制统一原则,又要充分尊重较大的市人大常委会及其有关委员会的意见;要做好省、市立法计划的协调,避免重复立法,适当控制立法数量;要与四个较大的市人大及时交换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提出的修改意见和建议,通过协商,找到最佳方案;省、市人大及其工作机构之间要形成密切联系,相互信任,充分沟通,共同研究,协商解决问题的正常工作机制和良好的工作关系,通过省、市人大的切实努力,共同提高较大的市地方立法的质量。

  一年之计在于春。全省立法工作座谈会的召开,将切实加强和改进新一届地方立法工作,为又好又快推进“两个率先”,把江苏的明天建设得更加美好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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