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您所在的位置:江苏人大网>>立法工作>>立法动态  
19项法规的民生扫描


日期:2009-05-19
【 字体:
  5月18日开幕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内容“爆满”。共有四项法规草案提交一审,一部法规提交二审,修改8件、废止3件法规,此外还有3部市级法规待审议通过。记者以放大焦点、集纳亮点的形式进行全面扫描。

  《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草案)》提交一审

  垃圾分类,饭店、工地、乡村要同行

  生活垃圾怎么处理?危险废物在有效监控之中吗?二次污染谁来修复环境?18日提交一审的《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草案)》对老百姓关心的诸多热点进行了规定。

  现状——固体废物底数不清  省环保厅厅长张敬华介绍,固体废物的处置方面问题不少。主要是固体废物底数不清;规划确定的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任务尚未完成;危险废物转移、运输等环节还不规范,非法倾倒时有发生;企业破产、搬迁后遗留危险废物污染土地,影响后续开发。

  原则——集中处置  目前,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大多处于分散状态,技术水平较低,容易造成二次污染。条例草案提出,固体废物实行集中处理。从省到县,都应当进行集中处置的规划编制。

  二次污染——谁污染谁修复 为进行环境修复,条例草案规定,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终止或者搬迁的,应当事先对原址土壤和地下水受污染程度进行检测和评估,编制环境风险评估报告,进行备案。造成污染的,这些单位必须进行环境修复。

  生活垃圾——分类、再分类 草案规定,各类城市开发单位,以及公共设施单位,都应当配套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设施。逐步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

  餐厨垃圾,要逐步实行单独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或者利用。

  施工工地的垃圾,不仅要封闭收集,而且要把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分类存放,并使用密闭式运输工具及时清运。

  市县应当建立和完善农村生活垃圾户分类、组保洁、村收集、乡镇转运、县(市、区)集中处置的机制,并予以财政补贴。

    严罚——无证经营危险废物,罚到“破产”  由于危险废物处置的技术含量很高,因此草案规定,无证经营危险废物的,除了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外,还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对于没有规范进行危险废物处置的,最高处以20万罚款。

   

  立法亮点快览

  秸秆全面禁烧推迟  提交二审的《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决定(草案)》和一审稿相比,有了很大改动。最引人注目的是,原先规定的全面禁烧修改为先在重点区域禁烧,同时要求设区的市和县(市)人民政府根据秸秆综合利用情况逐步扩大禁烧范围,到2010年底实行全面禁止露天焚烧秸秆。

  设立省政府专利奖  江苏省专利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提出,省政府设立专利奖,对在本省产生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优秀专利项目或者专利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水上搜救县县有中心  提交一审的《江苏省水上搜寻救助条例(草案)》规定,县以上地方政府都要设立水上搜救中心,水上搜救中心可设分中心,也可经省水上搜救中心批准后,县级中心按区域联合设置。

  根据国家大法和社会变化,修改8个法规废除3个法规

  行人全责,机动车最多赔10%

  为了不和国家出台的上位法冲突,也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昨天共有8个法规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修改,3个法规提交废止。

  苏丹红和三聚氰胺写进违禁药物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畜禽生产中禁止使用违禁药物的规定》提交修改。特别增加了一条作为第八条:禁止在饲料和畜禽饮用水中添加苏丹红、三聚氰胺以及其他对动物和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

  行人全责,机动车赔偿责任不超过10%  《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原来规定,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如果发生事故,即便机动车无过错,也要承担10-20%的赔偿责任。现在,根据全国人大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修改,省条例也相应进行了修改,规定在这样的事故中,非机动车和行人负全责的,赔偿责任不超过10%。

    夜总会不得设置可调亮度灯  《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修改内容是,营业场所不得设置可调试亮度的照明灯,大厅灯光亮度不得低于四勒克司,包厢、包间灯光亮度不得低于三勒克司。还规定,大厅、包厢的显著位置必须悬挂含有禁毒、禁赌、禁止卖淫嫖娼等内容的警示标志,还必须悬挂未成年人禁止或者限入标志。

  无锡立法开全国先河

  对刑事被害人进行特困救助

  《无锡市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条例》18日提交省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记者了解到,无锡对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进行地方立法,在全国尚属首创。

  据无锡市人大常委会介绍,近年来,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因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刑事被害人,无法得到加害人及其他赔偿义务人及时赔偿的情况大量存在,有的被害人因此陷入生活和医疗困境,甚至由此引发恶性报复案件,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

  条例规定,由公检法机关负责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申请的受理、审查,提出救助意见和救助金发放;规定市、县级市、区,都应当设立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这为救助提供了制度性的资金保障。

     救助金一般不超过1万元,特殊情况不超过本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均工资的3倍。特殊情况是指:刑事被害人医疗救助费用特别巨大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刑事被害人死亡,救助申请人无劳动能力或者患有严重疾病且没有其他经济来源的;救助申请人陷入其他特别严重困境的。
  作者:王晓映  来源:新华日报
相关文章
[ 关闭CLOSE ]     [ 打印PRINT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版权所有] 主办: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备案号:苏ICP备05003312号 任何意见和建议请 联系我们
推荐使用 Internet Explorer 6.0 以上,1024*768分辨率浏览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