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自1987年10月设立第一个公路收费站以来,通过收费公路政策的运用,公路事业得到快速发展。与此同时,由于收费公路的商业化运行机制,其在保障畅通、提供服务、承担社会责任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社会公众对收费公路政策也有一些不同认识。因此,为了全面规范收费公路的管理和收费行为,维护收费公路使用者和经营管理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1月23日通过了《江苏省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条例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收费公路管理作了规范:
关键词:规范收费行为
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大发展,对公路交通形成了巨大需求,而政府财力一时又难以满足公路建设所需的巨大资金,于是国家出台了“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政策,使公路事业步入了快速发展的轨道。但随着经济发展和财政实力的日益增强,公路网渐趋完善,如果任意扩大收费公路的范围,则会影响收费公路社会效益的发挥,制约经济社会的发展。
【收费的批准】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有偿集资建设的公路,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或者受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的公路,经依法批准后,方可收取车辆通行费。对未经批准擅自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条例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收费的期限】条例规定,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五年;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十五年。同时明确规定,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届满,应当终止收费;政府还贷公路在批准的收费期限届满前已经还清贷款、有偿集资款的,应当终止收费,并由省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终止收费的日期,以便接受社会监督。对应当终止收费而不终止的,条例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收费站设置】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有的收费站位置需要适时作出调整。因此,条例规定,收费公路收费站的设置,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收费公路收费站的设置、变更,应当按照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收费的要求】条例规定,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在收费公路收费站前方不少于五百米处设立标志,标明收费站的方位。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在收费站醒目位置设置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式样的收费公示牌,接受社会监督。未设置收费公示牌的,通行车辆可以拒绝交纳车辆通行费。
关键词:保障道路畅通
作为社会公共产品,收费公路的主要任务是保障道路畅通,提高通行效率。因此,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对收费公路及沿线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保证收费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同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故意堵塞收费道口、强行冲卡、殴打收费公路管理人员,不得破坏、擅自移动收费公路设施或者从事其他扰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秩序的活动。
【保障快速通行】条例规定,收费道口的设置应当符合车辆行驶安全的要求,收费道口的数量应当符合车辆快速通过的需要,不能满足车辆快速通过要求的应当及时增设收费道口。同时,收费站应当开足收费道口,保障车辆正常通行,避免车辆拥挤、堵塞。
【疏导分流交通】条例规定,发生公路严重损毁、重大交通事故或者遇有恶劣天气等情形,严重影响车辆安全通行,需要快速疏导、分流交通的,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决定收费公路临时免费放行车辆。同时,在高速公路和其他封闭式收费公路遇有恶劣天气、重特大交通事故和其他重大灾害,影响车辆安全通行时,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情况,依法采取间断放行、限量限速、限制车种、警车带道、关闭公路等交通管制措施。
【改进收费服务】条例规定,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封闭式收费公路,应当实行全省联网收费、统一结算和管理。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逐步应用现代信息技术,使用不停车收费系统,改进收费服务,提高收费效率。
【交纳通行费用】条例规定,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对依法应当交纳而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的车辆,有权要求其补交;拒不补交的,有权拒绝其通行。同时,通行非封闭式收费公路的车辆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强行通过收费道口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可以加收五倍至十倍的应交车辆通行费;通行联网收费公路的车辆采取换卡、调换车辆等方式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难以确定里程的,按照待交费收费站与网内最远站点间收费里程交纳车辆通行费。
关键词:提供优质服务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独享收费公路收费权、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等收益权,不能只享有权益而不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因此,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把收费公路日常养护作为重点,高度重视特殊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和服务工作,不断改进管理和服务方式,降低经营管理成本,切实承担起收费公路正常运营的义务,为社会公众提供良好的通行环境和通行条件,为每一位车辆通行者提供公平、优质的服务。同时,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切实维护好收费公路使用者和经营管理者的合法权益。
【优惠措施】经常通过非封闭式收费公路收费站的车辆或者收费站所在地一定范围内的车辆,可以向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申请按照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一次性优惠交纳车辆通行费。符合规定条件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给予办理。具体办法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财政部门制定。
【信息发布】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对收费公路进行大修、改建等,影响车辆正常通行时,应当将工程施工信息提前五日向社会公布,并按期施工、竣工。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进行收费公路的养护作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道路交通标志和安全设施,加强养护作业人员和现场的安全管理,不得影响车辆通行安全。同时,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在适当地点发布路况信息和交通管制信息;具备条件的,可以利用可变情报板、可变交通标志等进行发布。
【设施维护】收费公路的交通标志、标线、隔离栅等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与公路同时建设、验收、使用。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做好交通安全设施的维护工作,发现其损毁、灭失的,应当及时修复;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设置警示标志。
【应急处置】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根据抢险救援的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抢险救援设备,及时修复损毁的公路,清除自然灾害等造成的通行障碍,并做好突发性事件的其他相关应急处置工作。同时,对未及时修复损毁的公路或者清除自然灾害等造成的通行障碍的,规定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收费,并指定其他单位予以修复或者清除,费用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承担。
【服务区要求】封闭式收费公路应当建设服务区,非封闭式收费公路根据需要建设服务区,为通行车辆提供服务。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制定服务区管理规范,并向社会公示,接受服务对象的监督;具备条件的收费公路服务区还应当提供路况信息查询服务。同时,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的要求,对服务区的各种设施进行维护,使其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服务区内的停车场、公共厕所、供电、供水、加油、汽车维修等应当昼夜提供服务,并且停车场、公共厕所、供水服务应当免费。
【便民服务】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在服务区公布报警求助电话号码,提供便民服务。因发生公路严重损毁、重大交通事故或者重大自然灾害等导致车辆在封闭式收费公路上滞留四小时以上的,沿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创造条件向滞留人员提供饮水、食品等服务。
【加强监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管理,依法检查和制止各种侵占、损坏、污染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公路法律、法规的行为,保护收费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维护收费公路交通秩序,提高收费公路的通行效率,并加强收费公路收费站区、服务区等的治安管理,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同时,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在监督检查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公开办事制度、办事程序,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严格执法以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及时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