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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草案)》25日提交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初审。记者注意到,去年以来我省出台的部分减负新政,听证会上的很多民意,被纳入法规草案。省教育厅厅长沈健对草案进行了说明。
江苏将免收作业本费
取消作业本费的呼声由来已久。根据有关收费标准,一旦取消作业本费,可以很好地减轻学生家长的负担,更好地实现“免费义务教育”目标。以南京为例,2010年该市春季小学、初中收费标准中,城区小学生必须要预交的费用是作业本费22元(学期末多退少不补),初中生作业本费是35元(同样是多退少不补)。如果今后取消作业本费,城区小学生只需交纳一项社会实践费80元(指门票费、交通费、住宿费,学期末按实结算、多退少不补)。农村公办小学、初中则将全部免费(社会实践费此前已免)。
对此,省有关部门已形成方案,待省政府批准后即可实施。
教师流动视情况而定
借鉴国外做法,吸纳听证会意见,法规草案明确了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教师流动制度和校长任期制度。
公办教师流动年限是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在先前由省教育厅和法制办共同起草的征求意见稿中,明确写入了教师6年必须流动的条款。在随后的立法听证会上,各界人士也对教师轮岗的年限问题提出了不同的看法。有的认为,6年太短,始终处于流动中的教师队伍,必然削弱优秀学校的教育质量。也有人认为,真要满6年,对于年轻教师来说,可能已经形成了某种惯性和依赖性,不利于适应新环境。
记者注意到,在充分考虑民意的情况下,草案做了修改。规定教师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教满一定年限的,应当流动。具体实施办法由省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制定。
不过,对于校长流动则是很明确,学校校长任期三年,在同一所学校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节假日不得补课
法规草案对素质教育进行了规定,其中不少规定是去年以来我省出台的减负新政。
在政府职责方面,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下达升学指标或者规定考试成绩提高幅度,不得将学生学科考试成绩、升学情况作为评价或者考核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教师和学生的主要标准。
对学校来说,学校不得增加考试科目的课时或者减少非考试科目的课时,不得随意停课,不得占用寒暑假、公休日、课余时间组织学生上课,不得组织学生参加任何形式的学科竞赛,不得按照考试成绩公布学生排名,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举办的文化课补习班。
教师有偿家教问题一直屡禁不绝,很多人士认为,中央到地方,对有偿家教的态度是基本明确的,坚决反对公办教师利用职务之便“有偿家教”。对此,草案态度明确,规定教师不得从事有偿补习活动或者动员、组织学生接受有偿补习。对于违规教师,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或者由学校解除聘用关系;有违法所得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没收。
教师待遇再保障
在学生教育权利义务的保障方面,法规草案统一了城乡入学年龄,凡是当年8月31日之前(含8月31日)年满6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听证会和社会上不少人反映,部分地区还存在教师工资待遇落实不到位的情况。法规草案规定,县以上政府应当将公办学校教师工资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并保障教师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教师工资的平均水平不得低于当地公务员工资的平均水平。从事特殊教育的教师,享受国家规定的特殊教育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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