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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江苏省广告条例》
日期:2010-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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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广告真正成为经济发展的助推器

 

                                 ——解读《江苏省广告条例》

 

 广告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意经济中的重要产业,在服务生产、引导消费、推动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等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广告屡禁不绝,特别是涉及消费者健康、生命安全的药品、医疗、医疗器械广告的违法率居高不下,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损害了广告业的诚信度。为了顺应时代要求,进一步规范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0121日审议通过了《江苏省广告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051日起施行。条例共分七章五十九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规范广告行为】

面对种类繁多的广告,日益多元化和多样化的广告活动主体、经营方式和媒介形式,条例第六条首先规定,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社会公众辨明其为广告。同时明确规定,禁止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禁止以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目栏目形式发布药品、医疗、医疗器械广告。针对近年来愈演愈烈的虚假广告问题,条例规定广告不得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表现形式欺骗、误导广告受众,并列举了虚假广告的十一种典型形态,为认定和查处虚假广告提供了法律依据。对于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密切相关的药品、医疗、医疗器械广告,条例第十三条明确规定药品、医疗、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二)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的;(三)淫秽、迷信、荒诞的;(四)使用患者、医务人员和有关专业人员,或者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等名义、形象作证明的;(五)法律、法规禁止发布的其他内容。此外,条例还对食品、消毒产品、化妆品、美容美体服务等与健康相关的非医药商品或者非医疗服务广告,农药、兽药广告以及房地产广告等提出了具体的规范要求。

针对近年来频频出现的以电子邮件、短消息等为载体发布广告,干扰人们正常生活、侵犯公民隐私的问题,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经互联网电子邮件接收者和移动通信用户同意,不得向其发送包含广告内容的互联网电子邮件和短信息。

【加大监管力度】

治理违法广告涉及范围广、环节多,需要各个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齐抓共管。为了加强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条例第四十条明确规定,广告审查机关应当依照职责加强对广告的监督,发现涉嫌违法广告的,应当依法处理,并及时移送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将处理情况及时告知广告审查机关。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在认定虚假广告或者以新闻报道、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目栏目等形式发布广告时,可以商请卫生、食品药品监督、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和专业机构出具书面意见,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予以配合。此外,在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对广告和广告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条例明确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以及其他广告参与者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不得提供虚假情况,不得伪造、隐匿、毁灭和转移证据。互联网信息和移动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协助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查处广告违法行为,采取措施停止违法广告的传播。

为了便于社会公众监督广告行为,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广告审查机关应当及时将审查批准的广告送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备案,并通过政府网站公布,方便社会公众查阅。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广告审查机关应当建立违法广告公告制度,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公布违法广告。对于发布违法广告的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条例明确相关媒体应当按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要求刊播违法广告更正启事。

    【促进产业发展】

    条例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坚持规范管理、优化服务、促进发展的原则,鼓励、支持广告业健康发展,提高广告业整体素质和市场竞争力。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广告监督管理、发展和改革等部门,根据需要编制广告业发展规划,制定、落实支持和鼓励广告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促进形成布局合理、结构优化的广告产业体系。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等部门构建广告业公共服务管理体系,发展广告创意产业集群,建立广告市场信息共享交流平台,完善广告业人才培养教育机制,加强广告知识产权保护。为了充分发挥广告行业协会的积极作用,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广告行业协会的指导,支持广告行业协会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工作,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诚信建设,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推动广告业发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涉及广告行业的政策措施,应当征求广告行业协会的意见。

 

  作者:黄 云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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