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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语】1月21日上午结束的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江苏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江苏省广告条例》2件地方性法规,批准了《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南京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和《无锡市公路条例》3件较大的市报批的地方性法规。
慈善组织经费使用要接受社会监督
省人大常委会从本省实际出发,率先在全国立法,开创了慈善事业地方立法的先河。《江苏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共分为八章六十条,主要规定了慈善组织、慈善捐赠和募捐、慈善救助和服务、扶持和奖励、慈善文化建设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法规将于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慈善募捐主体有三类。条例明确慈善主体共三类,一是慈善组织,二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开展慈善募捐活动的组织,三是为帮助特定对象,在本单位或者本社区等特定范围内开展互助性募捐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11月第一周为江苏慈善周。条例规定每年11月第一个星期为江苏慈善周,这是慈善文化的一个重要内容。慈善文化将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成为政府责任。学校也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向学生传授慈善知识,培养慈善理念。
慈善组织经费要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除必要的工作经费和工作人员的工资外,慈善组织受赠的财产及其增值应当全部用于慈善事业。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其工作经费和工作人员的工资情况,并应当建立受赠财产的管理制度,切实保障慈善财产的安全。
房地产广告标注交通设施要如实
《江苏省广告条例》对广告内容是否合法作出规范。明确规定了禁止在除国家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以外的媒体上发布处方药广告;食品、化妆品等与健康相关的非医药商品、医疗服务类广告,不得含有直接或者间接宣传治疗作用、不科学的表示产品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使用检验机构、认证机构等人员名义、形象作证明等内容;房地产广告,必须明示与规划设计或实际相一致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医疗、体育、电力、环境卫生等公共设施,对预售广告还应当表明预售许可批准机关以及文号。
为了促进公益广告发展,条例鼓励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其他广告参与者设计、制作、发布公益广告。报刊、广播、电视、门户网站、搜索引擎网站等大众媒体每年发布公益广告应当不少于全年商业广告的百分之三;广播每天在十一点至十三点之间、电视每天在十九点至二十一点之间发布公益广告应当不少于四条(次)。
南京新公车率先启动国四环保标准
《南京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是南京市控制汽车尾气改善大气环境的重要法律依据。其中的部分做法已从1月1日起在南京启动。
法规提出,从2010年7月1日起,新采购的公车,应当符合“国四”标准。“国四”即第四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目前,北京、上海已全面启动该标准。据介绍,“国四标准”等效于欧洲的“欧IV标准”,轻型汽油车的污染物在国三标准的基础上可再降低百分之五十左右,公交、环卫、邮政车辆的排放可降低百分之三十左右,污染减排的环境效益有望逐步体现。
法规还提出,南京市机动车开始实施环保标志管理。黄标车违规行驶的,可以处以100元罚款。
有关醉驾等强制性规定依照上位法
草案阶段曾引起热烈关注的《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昨日通过。记者获悉,草案中一些焦点问题,已在南京市人大审议期间做了修改。有关人士告诉记者,原法规草案有较多强制性规定,而这些规定不在地方立法权限,必须依据上位法。
如草案曾规定,对醉驾造成交通事故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处罚之重,开全国先河。现在,法规取消了这一写法,有关醉驾的处罚还是依照上位法规定。
草案原先规定,同一公交站台最多只安排6条公交线。现在,法规规定,公交线路、站点以及同一公交站点停靠不同公交线路数量应当合理设置,保持交通秩序,方便乘客换乘。
针对一些有隐患的常见现象,法规规定,开车时不得穿拖鞋、穿4厘米以上高跟鞋、赤脚、吸烟、打手机,违者可以警告并处以50元罚款。
条例第14条规定,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强对摩托车和燃油助力车的管理,控制市区摩托车(含轻便摩托车)的拥有量,逐步淘汰摩托车、汽油机助力自行车即燃油助力车等交通工具,具体办法将由政府制定。申请登记的燃油助力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无牌无证的燃油助力车不得上路行驶,悬挂非本市籍号牌的燃油助力车也不得在市区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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