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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统计条例》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2014-04-30 09:19  来源:新华日报

  认真宣传贯彻《江苏省统计条例》切实提高依法统计服务发展水平

  2014年1月16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统计条例》,将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江苏省统计条例》的颁布实施,是统计事业发展和统计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对于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进一步提高我省依法统计工作水平,积极推动江苏统计改革创新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为了加强统计管理和监督,规范统计行为,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统计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2014年1月16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苏省统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共8章51条,包括总则、统计调查、统计资料公布和使用、统计调查对象权利和义务、机构和人员、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共8个部分。《条例》对上位法中明确规定的内容,原则上不重复,着重结合我省实际,积极呼应基层、部门和统计调查对象的立法诉求,在保障统计数据真实性、维护统计调查对象合法权益、推进统计中介服务、引导民间统计调查等方面作了细化补充,体现了江苏地方立法的创新特色。

  顺应改革发展新要求

  《条例》颁布正当其时

  统计是国家管理和科学决策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满足人民生产生活需要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统计数据不仅是政府进行宏观调控和管理的依据,也是企业家投资兴业、消费者理财消费的重要依据。1989年12月出台的《江苏省统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在明确统计机构职责、规范和引导统计行为、保证统计数据真实性、推动我省统计工作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统计改革的不断深化,《管理条例》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统计工作的需要,统计改革发展迫切需要出台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政策法规,《江苏省统计条例》由此应运而生,正当其时。

  (一)《条例》颁布是贯彻落实《统计法》的需要。《统计法》于1996年和2009年先后两次作了重大修改,建立了严格的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制度和调查对象保护制度,完善了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独立调查和报告的法律机制,赋予了统计机构行政处罚权,并明确了统计机构的执法权限。《管理条例》实施20多年来,除1997年针对与《行政处罚法》不一致的个别条款进行过一次修改外,未作过其他修改。由于制定时间比较早,在很大程度上受到计划经济管理模式的影响和局限,《管理条例》多数内容已显陈旧,且与现行《统计法》的规定不相符,需要重新予以规定。另外,《统计法》在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实施、统计关系的建立、统计调查对象的权利等方面,规定得比较原则,需要通过地方立法作出更加具体的规定,增加可操作性。

  (二)《条例》制定是保障统计事业发展的需要。当前,统计工作的内外部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出现了许多新问题,需要通过地方立法予以解决。一是统计职能进一步拓展。统计机构不仅需要提供准确、及时的统计数据,而且还要提供经济形势的分析与预警,开展各项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的监测与报告,支撑宏观调控和经济社会管理要求。二是统计调查对象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使统计调查对象由原来的国有、集体、乡镇(街道)所有单位为主体,转变为现在以公有制经济单位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单位并存,客观上要求政府统计必须适应形势变化、转变工作方式,注重保护统计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充分依靠他们的支持与配合。三是统计数据的生产方式发生了新变革。根据国家统计改革的要求,统计数据生产方式由原来以层层上报纸介质统计报表为主,改变为现在以基本单位名录库为基础、企业一套表为核心、统一数据处理系统为平台、联网直报为手段的新的生产方式。客观上要求强化统计信息化建设,构建统计机构与其他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关系,以适应统计数据生产方式的重大变革。

  (三)《条例》出台是弥补国家法规空白的需要。我省是一个经济大省,经济总量、统计调查对象数量等重要指标位居全国前列,统计工作任务成倍增长,基层统计力量薄弱与统计任务繁重的矛盾日益突出。我省不少地方政府机构以及统计调查对象,通过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代理统计调查和其他统计事务,部分解决统计力量不足的问题。同时,民间统计调查也作为一种新兴服务业迅速发展起来,对经济生活的影响越来越大。但是,统计中介服务的合法性尚未得到确认,民间统计调查活动存在调查行为不规范和调查数据公布随意等问题。《统计法》及其他法律、法规都没有对统计中介服务、民间统计调查活动进行规范。因此,迫切需要通过地方立法来弥补国家相关法规在这方面的空白。

  《条例》内容有的放矢

  地方特色愈发鲜明

  (一)《条例》适用范围,突出地方特点。适用范围就是《条例》调整统计法律关系的范围,直接关系有关适法者的权利与义务。一是突出了地方的特点。政府统计活动包括国家、部门和地方三个部分,《条例》明确仅仅调整地方政府统计活动。因此,《条例》所称的“政府统计机构”仅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二是突出统计监督管理。统计监督管理是《统计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机关依法对政府统计活动和民间统计调查活动进行监管的职责。在适用范围上突出统计监督管理,就将《条例》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对民间统计调查活动的监管,填补了对民间统计调查活动中违法行为查处无据的法律空白。

  (二)明确法律主体,保障统计数据真实性。《条例》主要根据《统计法》规定,从对统计数据真实性负有直接责任的三个法律主体的角度,分别提出不同要求。

  1、突出“一把手”的责任。《条例》第十七条对《统计法》作出重要补充,增加了各级政府、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一是“主要负责人”是“支持和保障政府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独立行使法定职权”的“第一责任人”。《条例》第十七条对《统计法》第六条提及的“负责人”,细化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负责人”,强调了“一把手”的责任,这是对上位法的重要补充,对于依法保障统计数据真实性具有重要意义。二是领导对统计数据没有审定权,更没有调整权。独立调查、独立上报是《统计法》和《条例》赋予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的法定职权”,领导人对统计数据既没有审定权,更没有调整权。三是对有关统计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作出补充细化。

  2、强化政府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的责任。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是生产、加工统计资料的责任主体。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保障统计数据真实性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条例》第三十五条根据《统计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强化了政府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职责,在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3、强调政府统计调查对象的责任。统计调查对象是提供原始统计资料的义务主体,能否履行法定义务是保障源头数据真实可靠并决定宏观统计数据真实性的重要因素。

  (三)细化补充,严格规范政府统计行为。严格规范政府统计行为是依法行政对统计工作提出的基本要求,根据《统计法》相关规定,《条例》在统计调查管理、统计资料公布和使用等方面,作了补充和完善。一是规范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在规范地方调查项目管理方面,《条例》对《统计法》作出重要补充和细化,明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要科学合理设置、依法批准公布。二是保障统计调查顺利实施的制度措施。在保障统计调查顺利实施方面,《条例》对《统计法》作出重要补充和细化,明确调查对象配合联网直报是其法定义务,授权省统计局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监控制度等。三是规范了统计资料公布和使用。在政府统计资料公布与使用方面,《条例》对《统计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细化和完善,主要在扩大数据公布范围、统计信息部门共享等方面提出新的要求。

  (四)明确责权利,提升统计信息化建设。统计信息化、现代化是统计事业发展的必然要求,《条例》第五条提出了原则要求,为我省统计信息化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对于促进统计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是明确责任分工。第一次通过立法的形式明确统计信息化的责任,这是我省地方统计立法的重要创新。《条例》第五条分别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省统计局、政府统计机构在实现统计信息化方面作了明确责任分工。二是明确方向和重点。《条例》指明统计信息化的方向是“实现资源共享、业务协同”。通过加强统计信息化,实现政府各部门之间,省、市、县、乡各级政府及部门之间的资源共享、业务协同,真正构建一个“大统计”的格局。三是明确政府统计机构的主要任务。《条例》授权省统计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省统计信息化建设规划,着力实现统计技术和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

  (五)确立法律关系,加强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和管理。建立基本单位名录库,确立调查对象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统计调查法律关系,是全面掌握统计调查对象基本情况的基本途径,也是政府统计工作的重要基础。《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对《统计法》作出重大创新和补充完善。一是明确基本单位名录库的法律地位。二是明确更新维护基本单位名录库的法定责任。三是依法建立统计调查关系。四是对相关法律责任作出重要补充,《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有关部门以任何理由拒绝向本级政府统计机构提供有关行政记录的,由政府、政府统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通报,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处分有关责任人员。

  (六)体现“立法为民”理念,保护统计调查对象合法权益。《条例》设专门一章对保护统计调查对象合法权益作出规定,充分体现了立法为民的原则,也体现了国际通行规则,这是我省对全国统计立法作出的重大贡献,对于推进统计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一是明确独立填报权,《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调查对象具有独立填报统计资料的权利,对干涉独立填报权利的行为,有权进行抵制、举报。二是明确拒绝非法调查权,《条例》第二十六条则从政府统计机构依法行政的角度,规定对5种统计违法行政行为,调查对象有权拒绝调查。三是明确限制使用统计资料的权利,《条例》第二十七条从统计调查对象权利角度,对限制使用调查对象资料作出重要规定。“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其身份的资料”,主要指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主要是指未经调查对象同意,利用其资料进行评比、排序,甚至编制资料出售等行为。四是明确查询、订正统计资料的权利,《条例》第二十八条明确政府统计调查对象在资料法定保存期限内可以查询自己已经报送的资料,有疑问的,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要给予解答,如发现错误并经核实,应当同意其订正,以确保统计调查对象提供资料的真实性。五是明确委托代理统计事务的权利。根据《民法通则》等法律规定,调查对象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履行上报统计资料的法定义务。

  (七)打牢根基,夯实统计基础建设。统计基础建设是统计事业长远发展的根基,也是基层比较迫切的立法诉求。《条例》根据《统计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江苏实际,对统计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等方面作出重要补充和完善。一是突出政府部门和开发园区。为加强部门统计,《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从机构设置、管理范围上对《统计法》第二十八条作出补充,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设立统计机构,或者明确承担综合统计工作职责的机构,履行全行业统计的管理职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首次明确了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园区统计机构的法律地位及其职责,这是对《统计法》的重要补充。二是突出乡镇街道和村(居)委。针对我省乡镇、街道经济发达且人口密集的特点,《条例》第三十四条作出补充规定,要求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经济和人口的实际情况,确定承担统计工作职责的机构,并履行政府综合统计的职能,村(居)委作为基层性群众组织要指定专人负责统计工作。三是突出统计调查对象。《条例》第三十一条明确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是编制统计调查表的依据,必须留存归档;第三十二条规定承担经常性政府统计调查任务的,还负有任用、聘用具有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责任;第三十六条规定统计人员有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所在单位应当支持和保障。

  (八)完善诚信体系,建立统计信用制度。建立并完善统计诚信体系,是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障源头数据质量的重要手段。《条例》第六条作出创新性规范,确立了统计信用制度的法律地位。一要依法建立统计信用制度。《统计法》等统计法律、法规没有对建立统计信用制度提出明确要求,为弥补这个法律空白,《条例》第六条明确要求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建立统计信用制度,并将之纳入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扩大统计信用在社会诚信体系中的影响力。二要加强统计信用信息的使用和管理,《条例》第六条对统计信用信息的使用和管理作出规范,要求政府统计机构定期将统计信用信息提供给公共信用信息机构,供社会公众查询使用。

  (九)立足创新,规范民间统计调查。民间统计和政府统计都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统计事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条例》在全国率先对民间统计调查活动作出创新性规范,虽然仅限于对民间统计调查活动的监督管理,但在内容上弥补了上位法的空白,其意义是深远的。一是明确民间统计调查是政府统计的有益补充。二是明确民间统计调查活动的基本要求。三是明确民间统计调查资料发布、使用的基本要求。四是明确政府统计机构负有监管民间统计调查的责任。五是明确民间统计调查活动的法律责任。

  (十)有法可依,依法代理政府统计事务。社会中介机构等民间统计调查组织接受行政机关或者企事业单位的委托,代理政府统计调查事务,对于减轻基层、部门,以及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促进统计基础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条例》共有5条的篇幅作出创新性规范。一是代理政府统计事务的法律依据。二是政府及其部门的委托代理。三是政府统计调查对象的委托代理。四是接受委托开展政府统计事务的基本要求。五是有关法律责任的追究处理。

  《条例》东风满征帆

  贯彻实施掀高潮

  为切实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全省统计部门结合开展“统计改革创新年”,在全省组织开展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条例》系列活动,进一步宣传统计工作,传播统计法律知识,规范统计行为,维护统计秩序,着力打造依法统计、服务发展的江苏品牌,为建设现代化服务型统计,提高统计能力、统计数据质量和政府统计公信力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一)加强《条例》宣传,营造社会守法环境。《条例》宣传活动内容主要是在各级主流报刊、省、市、县三级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在新华日报等报刊及各级电视台、广播电台等媒体开辟专题宣传,街头宣传包括设置《条例》的宣传公益广告牌、悬挂宣传标语、张贴《条例》公告等。省统计局组织省、市、县三级《条例》宣讲团,向统计系统内外宣讲《条例》的出台背景、意义、亮点和重点等以及组织新闻媒体采访活动等。

  (二)加强《条例》学习,提高社会遵法自觉性。《条例》学习活动内容主要是组织领导干部专题在线学习、统计人员专题在线学习、民间调查组织专题学习等,省统计局制作的《条例》学习讲座课件,已纳入江苏省领导干部在线学习系统。同时开展“送《条例》上门”活动,结合统计“六五”普法学习、考试和登记工作、各类统计调查任务的布置以及统计诚信教育,组织联网直报单位负责人和统计人员重点学习统计调查对象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等有关内容。

  (三)加强执法检查,切实维护法律尊严。首先,加大统计工作检查力度,切实加强统计基础建设,确保源头数据质量,对法制保障不力的重点地区开展专项检查。其次,全面推进统计行政指导,严格执法行政执法责任制,组织开展常规数据质量核查和行政指导。第三,加大统计违法违纪行为查处力度,及时受理信访案件,严肃查处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和常规统计工作中群众反映强烈的各种弄虚作假行为,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四,进一步提升统计检查能力,开展执法案卷评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业务水平。

  (四)加强依法行政,以《条例》规范统计流程。全面梳理依法行政工作,做好重点项目的核查,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健全和完善统计行政指导配套制度,加强行政指导,组织开展现场观摩会和业务培训。认真做好行政权力事项统一清理规范工作,按照部门梳理、上级审定、组织实施三个步骤,组织全省统计系统做好统一清理工作。

  统计数据是宏观调控、科学决策的依据。今年,全省各级统计机构将以宣传贯彻《条例》为主线,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切实加强普法教育和诚信宣传,加大统计执法检查力度,健全和完善统计法规制度,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统计,为现代化服务型统计建设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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