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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反馈] 社会公众对《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草案)》的意见
2010-08-03 16:52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决定,2010年6月1日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布公告,在《新华日报》、江苏人大网等报刊、网站上全文公布《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草案)》,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截至2010年7月10日,社会各界通过网络、信函等方式积极献言献策,提出了许多宝贵意见。征求意见期间,我委共收到电子邮件54封、传统信函26封,199人次通过省人大网上征求意见系统对草案提出了意见和建议,157人次接受了关于教师流动的问卷调查。全省十三个设区的市均有公民参与了该项活动。从参与人员的职业构成上看,有教师、工人、农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教师参与征求意见活动的积极性非常高,这其中既有在职教师,也有退休教师,既有城市教师,也有农村教师,既有经济发达地区的教师,也有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教师。

  社会各界对草案提出的意见,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施教区范围的确定

  有同志建议,在划分施教区范围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促进公平、公正。有同志提出,不能简单地以某条路为界,而应根据某区域与周边学校的实际距离划分施教区,施教区划分还应当充分考虑流动人口子女的就学需要。有同志提出,草案应当对公办学校跨施教区组织招生这一违法行为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有同志建议,公办学校施教区确定或者调整后,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有同志提出,在现有公办教育不能满足需求的情况下,应当鼓励兴办优质民办教育,草案对此应当有所体现。

  (二)关于教师工资待遇的保障

  有同志提出,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规定,应保证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建议草案作类似表述。有同志建议明确草案“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教师工资的平均水平不得低于当地公务员工资的平均水平”中“当地”的含义,防止一些地方对教师工资采取就低不就高的办法,损害教师的权益。有同志提出,省级财政要保障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教师工资,并缩小地区间教师工资差,对此草案应有所体现。有同志提出,实行绩效工资后,教师间的收入差距不大,特别是教师与职工、传统主科教师与副科教师的收入差距很小,而一些义务教育学校中的行政人员收入比很多一线教师都多,挫伤了一部分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建议草案解决这一问题。有同志提出,草案应当解决义务教育阶段代课教师待遇和编制问题。

  (三)关于教师的流动

  有同志提出,教师流动是顺应民意之举,只有教师轮岗,才能真正体现教育公平,推动均衡发展。教师流动应当每年进行,比例应大一些。有同志认为,草案“教师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教满一定年限的,应当流动”中“一定年限”的表述比较模糊,需作出具体规定,如规定3年、6年、9年等。有同志提出,既要规定本行政区域内公办学校教师的流动,也要考虑到城乡之间、城市之间公办学校教师的流动,符合条件的中学、小学老师也可以互相交流。有同志建议从增加、改善农村和经济薄弱地区教师工资福利待遇方面入手,调动城镇和经济发达地区的教师、高等学校毕业生扎根农村和经济薄弱地区教育事业的积极性。

  有同志提出了推动教师流动的若干措施,如规定新任教师或拟晋级、评选高级职称者应当在偏远农村学校任教满一定年限;对因流动造成生活不便增加其经济负担的教师,以及交流到物质条件及硬件设施相对较差的学校的教师和校长应该给予相应补助;在绩效考核上予以加分,在评优或评先上予以考虑;在流动上,坚持双向选择优先、随机配选为辅的原则,首先由教师和学校进行双向选择,没有选择到学校的教师、或者没有选择到教师的学校,再以摇号等方式随机选择,这样既解决了自由流动的问题,又体现了公平。有同志建议,教师流动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制定。

  也有同志提出,教师流动可操作性不强,实践中存在弊端和不便,建议将草案中的“应当流动”改为“建议流动”。有同志提出,应考虑到一部分教师不适宜流动,如50岁以上的教师。还有同志提出,教育不均衡主要在于教学环境、生源、校园文化的不均衡,消除校际差别的关键不是教师流动,而是消除择校现象,使新生素质基本均衡。有同志提出,教师流动的关键是让县级、市级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去薄弱学校教书,而没有必要让普通老师也进行交流,同时让薄弱学校的教师到优势学校交流,以提高他们的教学能力。但也有同志认为,教师流动不应区分骨干教师和非骨干教师,而应对这两类教师一视同仁,任何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免予流动。

  (四)关于禁止教师从事有偿补习

  有同志提出,应当对从事有偿家教的教师予以重罚或者直接予以辞退;也有同志提出,教师从事有偿补习活动有一定的社会需求,对部分家长、学生和贫困教师有利;还有同志建议草案中增加教师不得接受学生及学生家长馈赠的规定。

  (五)关于校长的聘任、任期和流动

  有同志提出,实行校长负责制要强化对校长的管理,有效制约校长权力,推行校长公推公选、学校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制度,逐渐取消对中小学校长、副校长和学校中层干部的委任制。对于校级领导特别是校长的聘用,要有试用期,可以确定为一年,然后进行考核,尤其要注意向老师了解情况,信任度不高者应拒绝聘用。教育主管部门要定期进行校级领导考核,公开考核结果,对于管理能力差的校长要坚决予以解聘。同时,规定校长每年对教代会报告工作的制度和校长离任审计制度。

  有同志提出,为保证校长合理流动,校长的任期不宜用“届”而应当用“年”规定:第一,“届”不便于任职时间的精确计算;第二,规定任期二届,往往有些校长以“届中任职,本届未任满,不算一届”为由,实际任职时间超过了两届。校长在同一所学校的任职时间,以不超过6年为宜。有同志提出,不仅应规定“校长在同一所学校连任不得超过两届”,也要规定“累计任职不得超过三届”,防止地方教育主管部门持续将几个“重点”学校的校长连续互相对调。

  也有同志反对草案关于校长任期和连任限制的规定,理由是:校长不是政府行政官员;校长队伍处于不停的变动之中且变动频率快,不利于优秀校长的成长,不利于校长治校育人。根据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教育行政部门有权调配校长、聘任校长,没有必要规定任期限制。

  (六)关于评价考核标准

  有同志提出,现在学校评价教师和学生的主要标准就是学生的学科考试成绩,如要实施素质教育,必须切实改变评价标准。也有同志认为,学生的主要任务是学习,教师的主要任务是教学,唯分数论是错误的,但不应矫枉过正,在评价考核学校、教师、学生时应将学生学科考试成绩、升学情况作为标准之一。

  此外,社会公众还提出了其他一些具体意见和建议。

 

(法工委行政法处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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