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 | 省委 | 省政府 | 省政协
【2022年课题优秀论文选】以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为指导 完善地方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机制
2024-03-20 14:42

滨海县人大常委会研究室 臧必飞、李华、李晓霞

重大事项决定权是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以前所未有的力度支持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在理论上指导、在实践上推动。201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要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建立起比较完善的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切实履行法定义务。2019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上海市虹桥街道办事处基层立法联系点首次提出“全过程民主”,生动诠释和肯定了基层立法联系点在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中的重要作用和意义。2021年10月,习近平同志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和全国十三届人大四、五次会议把“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写进新修订的全国和地方组织法,这就为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讨论和决定重大事项过程中,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提供了指导思想和法理依据。2022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强调,“支持和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立法权、监督权、决定权、任免权,健全人大对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监督制度,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尊严、权威。”地方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一个重要环节和具体实践,是发挥人大制度载体作用重要内容。因此,我们要运用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新理念,坚持问题导向,坚持改革创新,更加认识到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对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推进现代化建设的重大意义,科学地对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范围进行界定,全面提高讨论决定前的人民群众参与程度、深入探索讨论决定中对重大事项修正的精度和讨论决定后跟踪监督评价的广度,形成地方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民意性、过程性、系统性和公开性的工作机制和制度规范,从而让地方人大讨论和决定重大事项工作成为推动国家机关民主决策、科学决策的主要制度和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发展的重要力量。

一、坚持党的领导原则,把提高思想认识和积极主动作为结合起来,为在规范讨论和决定重大事项中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提供思想高地

人大工作是党和国家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人大始终是人民利益的忠实守护者和代言人。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人民群众的代表机关和民意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实施依法治国进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有些地方对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重视不够,制度执行不力,特别是人大的同志工作不到位,被动讨论决定,形成了走程序、走过场,没有起到监督把关的作用。亟待提高以下三方面的认识:

一是全过程人民民主是全面性的民主,要充分认识到人大及其常委会必须忠于党的宗旨,保证党的宗旨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中得到完整地遵循。民主是全人类的共同价值,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始终不渝坚持的重要理念。执政党能否依照宪法法律规定实现对国家事务的领导,国家决策能否实现科学化、民主化,权力运行能否得到有效制约和监督,社会各方面能否有效参与国家政治生活,都需要最有力的民主作保障。当前,中央要求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的意见,是党中央从依法治国的高度从顶层设计到具体实施,为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更好地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搭建了新的制度框架。就地方各级人大来说,应把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和规范实施好中央的要求紧密结合起来,坚持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民主,发展人民群众畅通表达利益要求的民主,因为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是全体中国人民最具体、最真实的意志体现,是人民群众向往美好生活的有力保证,最符合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二是全过程人民民主是真实性的民主,要充分认识到人大及其常委会必须忠于人民重托,保证民意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中得到真实地表达。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根本政治制度,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是代为人民行使权力的制度载体,重大事项决定权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内容和形式,也是衡量人民是否享有国家权力的重要标志。重大事项决定权是一种“议决权”,包括“讨论权”和“决定权”,在我国宪法和法律中表述为“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决定权是人大及其常委会最基本、最重大的职权,也是最能体现人民当家作主、体现国家权力机关属性的根本性权力。只有拥有了讨论权、决定权,立法、监督、任免才有可靠基础,才能落到实处。重大事项决定权必须由人大及其常委会来行使,政府及其他组织超越人大决定权,是对国家权力运行机制的干扰。人大及其常委会代表人民作出的决定决议,必须有充分民意调查和民意支撑,充分体现为民行权履职的制度要求,要注重大范围收集提炼人民群众对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意见,凡是人民群众欢迎的、要求的、需要的重大事项,要早决定、快决定,对人民群众反对的、不关心的重大事项,要慎重讨论,缓决定、甚至于不决定,一定要以广大人民群众最根本的利益为出发点,这是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

三是全过程人民民主是全链条的民主,要充分认识到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必须忠于法定职责,保证按照法律要求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过程中得到充分的实现。民主与法治是现代宪法机制良性运作的双翼。在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视角下,民主为法治奠定基础,法治为民主提供保障,这也正是现代民主法治所追求的目标。把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不仅可以让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各项职权得到有效行使,而且还可以进一步推进重大事项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推进依法治国战略深入实施。因此,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从法律规定的职责出发,注重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全过程、全链条的制度建设。重点要解放思想,建立讨论和决定工作周期性、闭环性的工作制度,包含讨论决定的事前论证调研、事中讨论决定和事后监督评估全过程。重点提高讨论质量,加强重大事项决定前和决定后的工作延伸,不能出台一个制度,然后等其他国家机关提出讨论决定议案,再组织调研,会议上,讨论不充分、不到位,决定后不跟踪监督,不考评问责,而是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统筹安排好讨论决定地方的重大事项,不断提高讨论决定水平。结合地方工作实际和人民群众的意愿,每年认真讨论人大和常委会职权范围的一些重大事项,保证党委中心工作、政府重点工作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事项得到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和决定,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二、坚持明确权力分工边界,把宪法要求和法律规定结合起来,为在规范讨论和决定重大事项中落实全过程人民民主提供范围坐标

多年来,关于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决定权的范围存在争议,尽管《宪法》和《地方组织法》有相关条文,但是法律对决定权的内涵和外延都没有明确,地方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时,标准和范围不统一。最近几年,不少地方对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决定权出台了一系列制度,对重大事项决定权权能属性进行固定,主要是以行使执行性权能为主,兼具准立法权属性与判断监督权属性。这一权力属性决定了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权力边界并不清晰,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其他职权、“一府一委两院”执行权及党委决定权存在重合、混淆、覆盖等关系。因此,需要从法理上划清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权力边界,把“党委决策、政府执行”片面认识改变成“党委决策、人大决定、政府执行”的全面认识,为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讨论和决定重大事项工作提供准确出发点和正确的方向。

一是以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为指导,明确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与党委领导权之间关系。全过程人民民主是全方位的民主,最重要的是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它们之间既有联系,也有侧重。党委领导权同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在内容上有重合的地方,要理清党委领导权与重大事项决定权之间的权力关系,就要明确党内事务和国家事务关系。关键在于通过国家立法程序,将党的领导权转化为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不能代替党委领导权;党委领导权同样应尊重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所形成的各种决议、决定。一方面党委应将涉及国家事务的内容及时主动地转化为重大事项,建议政府提前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以体现依法执政;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前,也要积极与党委进行沟通,充分听取党委意见,采纳有益经验,以保证党的意志能够通过法定程序表现出来。另一方面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行使重大事务决定权时,需要保持其运作的独立性。无论是在提起审查程序、调查研究程序、会议审议程序、表决通过程序,还是最后的公布实施程序,都保持主体地位,主导自身的运作流程和工作结果。

二是以人民代表大会的制度属性,明确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与“一府一委两院”执行权之间关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是代表人民行使最高权力,因此,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与“一府一委两院”执行权的权力边界在于权力来源的不同。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属本源性的权力,“一府一委两院”执行权属派生性的权力。本源性权力与派生性权力之本质差别,构成重大事项决定权与“一府一委两院”执行权的基本划分依据,权力机关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于应由其决定的重大事项,拥有创制具体规则的权力,当“一府一委两院”执行效果未能达成时,人大应发挥其监督推进作用,综合运用审查、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一系列手段,对“一府一委两院”执行权采取惩罚性措施,比如行使对“一府一委两院”负责人行使问责权、撤职权。

三是以立法法、组织法和监督法规定,厘清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与立法权、监督权、任免权之间关系。重大事项决定权与立法权、监督权、任免权构成权力机关之基本四项职权。重大事项决定权与人大的立法权、监督权、任免权之间彼此独立又存在内在联系。这“四权”的共同点是,都可以就重大事项做出决定、批准或者撤销的决定。不同的是做出决定的内容和范围有区别。按其所做出的决定的内容进行归类,其内容属于立法方面的,就归入立法权;其内容属于人事任免方面的,就归入人事任免权;是在监督过程中做出的决定,就是监督程序的组成部分,应是行使监督权的表现,如果在监督过程中作出人事任免的决定,那就应当归入人事任免权。不能归入上述三权的决定,就应视为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表现。决定权与立法权、任免权、监督权的关系,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从广义上说的决定权,涵盖了行使立法权、任免权、监督权中作出“决定”的决定权。从狭义上说的重大事项决定权,它是相对独立于立法权、任免权、监督权的一种权力,并在四项权力中处于中心位置,特别是在没有立法权的(县乡级)地方人大,中心位置更加突出。立法权是针对某一重大事项实施制定、修改、废止法律之“决定权”等,是创立新的权力。重大事项决定权行权侧重对管理内容的完善发展,故其注重决策、决议的做出或意见建议的提出,注重可行性和实施效果的分析;部分重大事项决定权也有“决定权”的属性,但必须是在立法权、监督权、任免权没有规定或行使的领域;监督权带有明显的督促、纠偏性质,侧重对管理内容的矫正,故其行使建立在判断的基础之上,注重解决发现的问题。

三、坚持动静结合原则,把依法规定和地方实际需要结合起来,为在规范讨论和决定重大事项中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提供区域性标准

静态事项是指法律或者法规明确规定的事项,要严格依法执行,属于议而必决的事项。动态事项是法律法规有明确或者行政区域内的政治、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即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认为应当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属于议而可决的事项。这些事项一般是人民群众比较关心的,有的具有整体性、根本性、长远性的事项,有的属于阶段性、临时性、局域性的重大事项。下面我们按照广义决定权的概念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包括乡镇)和地方人大常委会的法定职权进行梳理。

静态事项方面(为法律具体规定,一般情况不需变动,表现为议而必决的事项):一方面是宪法规定的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根据宪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权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保证权,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二是审查批准权。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审查和决定地方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公共事业建设的计划。三是撤销权。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决定权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二是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三是任免权。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罢免和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个别代表。另一方面是《地方组织法》规定的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是保障保护权。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二是审查批准权。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和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监督政府债务,监督本级人民政府对国有资产的管理;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城乡建设、民政、社会保障、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和项目。三是选举权。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选举行政正职副职;选举本级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四是审议决议权。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并作出决议。四是撤销权。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对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职权有类似的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是保障保护权。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二是组织领导权。领导或者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三是讨论决定权。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城乡建设、民政、社会保障、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和项目。四审查批准权。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和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五是审议决定权,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关于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六是监督执行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和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监督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审查监督政府债务;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听取和审议有关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开展专题询问等;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监督本级人民政府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七是撤销权。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八是任免权。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个别政府、监察委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任免,在正职因故不能担任时,从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根据政府正职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组成部门负责人的任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根据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名,任免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任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任免,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决定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任免;九是撤销权。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政府副职;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职务。

从以上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来看,宪法对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分工的比较原则,地方组织法对地方人大和常委会职权进行区分和细化,如果利用狭义决定权概念来区分,不包括人事选举、任免等方面权力,宪法和法律要求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和决定的重大事项依然是内容丰富,项目较多。

动态事项方面(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地方人大可以根据履职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表现为议而可决可不决的事项)这方面内容存在于各地人大对重大事项的认定,经过我们认真收集、比较和提取,得出以下初步范围的事项:一是辅助审议专项报告的事项。比如“一府一委两院”依法应当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的专项工作进行调研情况;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对本级预算、预算的执行情况;对本级预算外资金、债务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国有资产的管理和运营情况;对大额财政资金使用、政府举债融资,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等。二是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调查和研究情况。比如对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情况;对贯彻执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开展重要的执法检查情况。三是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问题。比如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城乡建设、交通等基础工程建设中涉及到需要人大批准或者预算调整的事项。四是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比如民生实事票决制度实施、教育卫生事业改革等制度的重大改革情况等事项。五是需事先征求人大意见后报备的事项。比如国家机关机构改革方案;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派出机构的设置和变更的实施方案;行政区划的调整、变更的实施方案;公检法司有关重大案件的办理情况等事项。

动态事项中不仅体现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和上级人大决定决议情况,也体现人大支持和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包容的空间较大。地方人大常委会要在坚持依法履职的情况下,根据实际情况,需要改变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过去的决定决议的,必须再次按照程序,讨论决定;在年度计划和预算范围内变动事项一般不重新讨论决定,超出计划预算或者人大及其常委会曾经对某事项作过决定决议的,再次变化,必须重新按照程序讨论决定;投资达到一定规模的项目或者需要举债的项目工程,需要积极主动进行科学论证、依法讨论决定;对超出偿还能力的不切实际的建设项目要依法叫停,切实依法维护公众利益。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从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来看,立法权有《立法法》予以规制,监督权有《监督法》予以规制,选举权有《选举法》予以规制,决定权没有成文法律,决定权作为人民代表大会四类职权之一,是最能表现人民代表大会国家权力机关特征的一种职权,反映了人民代表大会权力的广泛性,具有鲜明的法定性、人民性、权威性、强制性,能起到补充、促进人民代表大会其他三类职权行使的作用。因此加强对决定权立法,实现国家立法和地方立法配合,进一步规范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决定权的原则、范围和方式,明确行使决定权的法律责任和要求,十分必要。

四、坚持实事求是原则,把人民普遍参与和人大专业调研结合起来,为在规范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中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提供民意支撑

公众参与是群众利益诉求表达的重要渠道,它强调的是决策者与受决策影响的利益相关人双向沟通和协商对话,指参与者基于其自身利益可能会受到重大事项影响而参与决定过程,防御决定权的滥用。公众参与并不仅仅是增强决策的民意性质,更重要的是分析决定对相关利益和相关利益人的影响,并听取他们的意见,表达他们的相关利益诉求,通过沟通、交流、表达、妥协达成共识。只有让人民群众参与人大讨论和决定重大事项,才能克服人大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的偏差,逐步缩小制度设计与实际功效的差距。

一要公布重大事项决定决议的信息。公众参与人大决定重大事项的前提条件是监督实效信息公开,不清楚决策内容,也就无从参与。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征求意见时不仅要公开讨论决定内容、出台背景、决定拟解决的问题,还要分析决定事项可能对部分群体利益带来的影响以及减少或消除这些影响拟采取的措施。信息公开的程度和获取信息的途径直接影响公众参与的广度和深度,如果大多数公众对重大事项的背景材料并没有充分掌握,势必影响人民群众的关注度。

二要建立重大事项公众参与论证机制。在审议重大事项决定前,加强对重大事项的论证是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正确决定的基础。人大及其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要建立健全反映民情、体现民意、集中民智的决策平台,通过采取书面征询意见、座谈会、听证会,旁听人大常委会会议,又或者借助微信、微博等现代传媒广泛征求民意。常委会要深入开展专题调研,全面了解情况,掌握第一手资料,对调研结果要进行分析,对关键性问题进行反复推敲,作出初步研判。在前期调研到决议决定的最后作出要全程了解民情、倾听民意,使党委决策和民众利益相统一。要建立履职顾问制度,对于专业性较强的重大事项,在调查和论证过程中,要借助业内人士、专家和其他专业力量,对决定的科学性、可行性进行论证,确保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切实可行。

三要建立尊重和反馈公众意见制度。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全面、客观地听取各方面意见,对公众提出的修改意见包括反对意见,应从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等方面进行分析研究,吸收其合法合理建议意见。不能只听取、采纳赞成意见,放弃反对性意见。意见采纳情况及相对集中的意见未予采纳的原因应在重大行政决策公布前通过书面信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公众参与人;无法了解公众参与人联系方式以及通过向社会发布草案或征求意见稿方式征求意见需要反馈采纳情况的,由人大常委会通过媒体和人大代表及时向社会公布。

五、坚持绩效评估原则,把事后监督跟进和定性定量考核结合起来,为在规范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中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提供评价依据

地方人大在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决定后,要注重决定决议贯彻落实,要加强跟踪监督和执行情况评估,必要时要根据执行情况,及时落实有关措施,甚至于要决定中止原决定决议的执行。

一要建立人民群众参与监督机制。要实行人大监督工作信息公开制度,让全社会参与审议执行情况监督和评议工作,形成人民群众监督和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互动,进一步形成监督合力。做好建章立制工作,细化和完善重大事项的提出、调研、审议以及表决等操作程序。重大事项决定后,持续跟踪督办,保障决定在贯彻过程中不走样、有实效。如,建立重大事项“年度清单”制度,即每年年底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研究提出下一年度拟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建议清单,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由政府修改完善并报本级党委研究同意后,列入人大常委会和政府的年度工作要点。“年度清单”通过一套完整的严格的程序,明确政府提交重大事项清单的原则及具体事项、人大受理政府提交重大事项清单的原则及办理程序,保障人大常委会每一个重大决定的出台都经得起推敲和检验。

二要建立实施重大事项成效评估制度。要注重讨论和决定重大事项后的实施成效的评估,应研究制定和出台相关的法律、规章或指导性文件,确立重大事项实施情况评估的有关问题,明确评估主体、评估原则、评估程序、评估结果的使用和公开及评估机构、人员组成等,从制度上保证推动重大事项评估工作走上独立、规范和法制化的道路。要重视发挥人大和财政、审计的独特作用。对于各级政府颁布实施的政策,建议由同级人大常委会或其专门委员会负责组织评估,并对评估过程进行监督。任何一项重大政策的出台和实施,都需要财政资金的支持,都需要审计部门的参与,因此需重视发挥财政、审计等综合部门在重大政策评估中的监督、评价和推动作用。建立科学有序的评估程序。要参照先进、实用的评估方法与制度设计,比如内部评估与外部评估相结合、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专家评估与人大代表参与相结合、事前评估与事中事后评估相结合等,并结合实际情况,扩大公众参与,完善评估信息公开制度,不断提高人大主动评估重大事项实施的针对性、有效性。地方人大要规范、整合社会评估机构,鼓励和引导民间政策评估机构的发展,充分发挥民间评估机构体制灵活、专业化强、客观公正、社会关系广泛的优势,特别应注意赋予民间评估机构的独立地位。加大评估专业人才的培养力度,通过学历教育和在职培训,提高评估人员的专业化水平。

三要建立执行责任追究制度。法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关键在于落实。对于政府对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重大事项决定权不依法执行或者故意不执行,可能导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受到损害。因此,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积极争取党委的支持,将“一府一委两院”有关部门落实决议决定情况列入绩效考核范畴,对决议决定落实不到位,予以通报批评或扣减绩效评分。必须加强对相关执行机关贯彻实施重大决策的跟踪监督,通过视察调研、检查、专题询问、工作评议等办法,督促重大事项的决定执行到位。对那些干扰、拖延的,甚至顶着不办的,要采取质询、调查、罢免、撤职、撤销等法定程序严格执行责任追究,以保证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