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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课题优秀论文选】全过程人民民主视野下地方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实践与思考
2024-03-20 14:43

东海县人大理论研究会 陈启发 徐艳丽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支撑中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根本政治制度。”这一论断明确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新形势下的新定位、新使命、新任务,凸显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功效。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的三大职权之一,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国家重大事项的权利。科学有效的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能够保证重大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能够及时应对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能够确保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人民意志。行使好重大事项决定权在推进县域治理体系和治理现代化中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和实践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建设,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2017年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出台《关于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的实施意见》,对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要求作出制度设计,江苏省委也出台了《关于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的实施办法》。

2021年10月召开的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深入阐述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大理念,指出:“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不仅有完整的制度程序,而且有完整的参与实践。”“全过程人民民主”理论论断科学概括了人民参与政治全过程各环节是人民民主真实性的实现形式要素。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不仅是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地方国家事务的根本体现,也是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生动实践。其本质是在党的领导下,通过科学民主决策过程,代表人民管理国家事务,实现党的主张与人民意志的有机统一。

本文通过案例分析法,以东海县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重大重项决定权的实践为例,分析当前县级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行使的现状,进一步分析重大事项决定权行使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结合县级人大实际,提出全过程人民民主视野下,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地方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行使的意见和建议。

一、地方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的理论

(一)理论基础

对于“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概念,理论界众说纷纭、认识不一。有学者认为,决定权是一种规范性的权力,它可以对事情作出实体性规定,也可以对行为作出相对一致的规范,而且这些规定或规范具有最高的法律约束力。有学者认为,重大事项决定权是以事关全局的重大事项为行使对象,以法定程序为行使原则,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一种权力。还有学者认为,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议决对象主要是地方的重大事项,以及按程序依法应当由其作出明确规定的重大事项。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理解,重大事项决定权是一种对本行政区域内具有“全局性、根本性、长远性”特征的事项,以及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作出规制,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贯彻实施的权力。第一,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一项基本职权,它主要承担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作出规制的职责。第二,重大事项决定权是最能体现权力机关性质和特点的一项权力,它具有法定性、权威性、民主性等特征,议决的是本性区域内的大事、要事。 第三,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一项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权力,其效力具有普遍约束力。

实践中,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内容划分为三类:一是应当提交地方人大常委会讨论、审议,但不需要作出决议、决定的事项。比如,实施宪法和法律的重大措施,重要的执法检查情况,人大制度建设情况,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合法权益的重大事项,城市总体规划的制定和修订等。二是应当提交地方人大常委会讨论、审议,可先提出审议意见或建议,必要时还可作出决议、决定的事项。比如,改革发展中的重大举措,经济建设中的重大工作,社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关乎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方案,实施区域发展总体规划的重大举措,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重大措施等。三是应当提交地方人大常委会讨论、审议,且须作出决议、决定的事项。比如,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或规划,普法规划,预算调整等。

(二)法律依据

1、宪法和法律规定

宪法和地方组织法对重大事项决定权作了规定。宪法第一零四条规定,县和县级以上的地方人大常委会可以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的重大事项。地方组织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2、地方性法规规定

由于宪法和法律规定过于宽泛,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界定重大事项方面进行了具体性的规定。如,江苏省人大常委会于1999年出台《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实施了近20年,对规范江苏省人大常委会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职权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监督法等法律相继颁布实施,部分内容已然不符合上位法和现实需要。2018年1月,中央办公厅专门下发文件,作出了关于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的部署要求。3月底,中共江苏省委出台了江苏省相关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各级人大根据法律法规,从实际出发,制定或修改地方性法规和具体办法,进一步明确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范围、程序以及保障措施。

2018年7月21日,江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并将于9月1日起施行。江苏是中央有关文件出台后全国首个修改地方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的省份。

新修订的规定将原来1999年文本中的“议而必决”项目从5项增加至13项,即应当经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的事项,新增项包括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会决议决定在全省得到遵守和执行的重大措施;中共江苏省委建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保证省地方性法规和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得到遵守和执行的重大措施;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授权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推进依法治省,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重大决策和部署;江苏省人民政府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调整方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调整方案。

新修订的规定还新增了16项“议而可决”项目,即应当向江苏省常务委员会报告,常务委员会可以提出意见建议,必要时作出决议决定。与1999年的规定相比,新增的项目既有上位法的规定,也有江苏在长期实践中已经形成的较为成熟的制度,新增包括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的中期评估;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事关全省发展重要领域和长远发展的改革举措;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等重要规划的编制、修改和实施情况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

新修订的规定还确定,在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常务委员会办公厅会同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各工作机构研究提出年度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意见。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之日起30日内,提出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建议议题,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东海县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现状

近年来,东海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据宪法、监督法等法律规定,出台了《关于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办法》规定,除了听取审议“一府一委两院”报告,审查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财政预决算外,还围绕经济社会全展大局和人民群众的期盼,聚焦重点事项,创新工作方法,强化监督举措,在做优做实重大事项决定权方面积累了许多经验和做法,重大事项决定权的程序日趋规范,制度不断健全完善,监督实效显著提高。

(一)县人民代表大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实践

近年来,东海县人民代表大会历次会议均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工作报告、财政预决算报告、国民经济发展计划报告、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法院工作报告和检察院工作报告,并根据需要通过相应决议,投票表决相关选举事项。2020年审查和批准东海县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四五”规划纲要。为了进一步做实重大事项决定权,不断探索创新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形式,在2018年乡镇试点的基础上,从总结经验、以点带面到规范制度、自下而上、全面推行,于2020年起听取年度重点民生实事项目情况说明,并投票表决本年度县重点民生实事项目,在全市率先实现县乡民生实事项目代表票决全覆盖,推进了民生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以下为2020年东海县人代会上票决结果报告单


(二)县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实践

近年来,东海县人大常委会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事项,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决算、“十四五”规划、生态环境保护、重点产业项目、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和债券安排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依法作出决定决议50多项,有力推进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一是紧扣县委决策。县人大常委会紧扣县委决策部署,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使人大监督工作与全县发展大局环环相扣,为推动县委各项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凝聚智慧力量。如,2020年,积极响应县委号召,依法作出关于扎实推进“八个决战决胜”的决议,广泛动员全县上下投入到决战决胜“高质发展、后发先至”的实践中,为实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凝聚力量。2021年是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开局起步之年,是东海“大发展、大跨越”新三年行动的接续奋斗之年,县委十二届十一次全会对今年工作作了全面部署,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指明了方向、描绘了蓝图。为响应县委发出的“夺取开局首胜”总动员的号召,在全县形成共绘美好蓝图的强大正能量,县人大常委会围绕县委

十二届十一次全会

精神,作出了《关于扎实推进“开新局、夺首胜”的决议》,为“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贡献人大力量。

二是紧扣重大事项。常委会本着“抓大事、议大事、少而精、求实效”的原则,对于事关全局、影响深远的重大事项、关键事项纳入讨论决定范围。2019年,紧扣中央战略部署和省市县委高质量发展新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县委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精神,常委会作出《关于聚焦突出环境问题,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议》,把中央和省市县委的决策部署转化为全县人民的自觉行动,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凝聚力量。2020年,为了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定位,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东海县城市总体规划(2012-2030)(2019年修改)》编制情况的决议。为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审议通过了《关于同意曲阳乡、驼峰乡、山左口乡撤乡设镇的决定》,加快城乡一体化建设,促进区域经济发展。

三是紧扣民生福祉。常委会始终坚持“民有所呼、我有所应”,即对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及时作出决议决定,促进民生福祉改善。如,2017年,县十七届人大一次会议上,赵华等代表提出“关于尽快制定我县农村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实施意见”的议案,大会主席团将该议案交由常委会在大会闭会后审议决定。常委会顺应群众期盼,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后作出决定,将该议案交由县政府组织实施。2018年,常委会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作出把“关于规范小区物业管理、提升城市管理水平”作为议案处理的决定,交由县政府组织实施。棚户区改造是重大的民生工程。为了早日实现棚户区群众的“安居梦”,常委会及时作出《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决议》,把县委的决策部署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全县人民的共同意志和行动,为建设生态环境优美、功能配套齐全、文明和谐美丽的新城市积极贡献人大力量。

四是紧扣难点问题。常委会坚持问题导向,瞄准薄弱环节,把影响和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难点问题、“一府一委两院”工作中亟待破解的瓶颈问题,以及需要人大加力鼓劲的重点工作作为主攻方向,列入重大事项,依法开展监督,共同破解难题。如,执行难问题不仅是百姓关注的焦点问题,也是法院工作的难点问题。2018年,为凝聚社会合力,助推法院执行效率提升,常委会及时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县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定》,要求各单位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解决“执行难”问题。

三、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近年来,东海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据宪法、监督法等法律规定,出台了关于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办法规定,不断创新工作方法,强化监督举措,在做优做实重大事项决定权方面积累了许多经验和做法,重大事项决定权的程序日趋规范,制度不断健全完善,监督实效显著提高。但还存在基层对重大事项决定权权威性、法定性认识不到位;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概念界定不够严谨、权限不够清晰;主动运用重大事项决定权的事项较少,被动行使决定权的事项较多;决定事项程序性的较多,实质性内容较少;重大事项决定后续跟踪监督不到位,导致履职行权效果不显著等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基层对重大事项决定权认识仍不到位。长期以来,“党委决策、政府执行、人大监督”的决策模式,导致基层对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地位与意义认识不到位、理解不深刻,一些重大问题常常是地方党委和政府联合发文,忽视了通过人大法定程序转化为人民意志这一环节。虽然省市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办法要求政府向人大报备重大事项年度计划,但是实践操作中没行执行到位,如果人大“主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会被误认为对政府工作打扰过多,本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导致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不充分。

(二)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法律规定过于笼统。虽然宪法第99条和地方组织法第44条都对地方人大及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作出规定,但对重大事项的具体内容、范围界限、决定程序缺乏实质性规定,加之重大事项决定权缺乏单行法支撑,造成了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决定权的行使不好把握,导致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实施过程中操作困难。此外,人大和政府职责不同,彼此在实践中对什么是重大事项的认识和理解也因缺乏法律规范而产生分歧,无法明晰界定哪些属于重大事项决定权,哪些属于政府行政权,导致人大行使决定权时难以把握和操作。

(三)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工作机制不健全。重大事项决定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这要求人大必须对拟讨论决定的事项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掌握第一手资料,弄清真实情况,才能科学民生决策。但在实践中,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决定重大事项时,大部分是由政府临时提出的,再交由人大来决定,由于时间紧、任务重,加之人大本身未建立有效的调查论证机制,相关专业人员也比较匮乏,也没有广泛征集民意,更谈不上召开听证会、咨询会。因此,人大及其常委会很难在决定作出前进行充分调研和有效论证,在表决时也容易因对表决事项不了解,而出现走过场的现象,直接影响重大事项决定权行使的质量和权威。

(四)重大事项讨论决定后续跟踪监督不到位。重大事项讨论决定后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约束力,本行政区域内的一切组织和个人必须贯彻执行。但在实际工作中,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存在对重大事项议案的提出和审议关注较多,但对决定通过后执行情况的跟踪监督关注不够,推动决定落实的措施不够有力,一定程度上导致政府对人大决定决议重视不够,严重影响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权威性。此外,法律法规对“一府两院”不执行或不认真执行人大决议决定时如何追究责任没有明确规定,导致人大采取刚性监督手段缺乏法律上的支撑。这些都导致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还存在着重形式走过程,轻落实缺监督的现象。

四、探索全过程人民民主视野下,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重大事项决定权行使对策

全过程人民民主是最真实、最广泛、最管用的民主,通过一系列法律和制度安排,让广大人民参与国家和地方规划、决策、执行、监督、评估等重大事项,将人民的需求和呼声、意见和建议等有效转化为国家大政方针和地方民生政策,使人民群众真切感受到当家作主的自豪感、民主参与的获得感。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政治制度安排,是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是保证和发展人民当家作主的主要民主渠道。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本质,是在党的领导下,通过科学民主决策过程,代表人民管理国家事务,实现党的主张与人民意志的有机统一,充分体现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要求,在保障和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基层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路径,显得尤其重要。

(一)优化外部环境,为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营造良好氛围

1、党委要高度重视,支持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党委要发挥好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核心地位,理顺党政之间,国家机关之关系,构建“党委决策、人大讨论决定、政府执行”的法定运行模式,积极支持人大依法履职行权。每年初,党委都要牵头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年度重大决策和部署,研究全年的重点工作,为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提供参考。

2、政府要密切配合,主动向人大报备重大事项计划。政府要落实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的要求,根据党委的决策部署,就本年度一些重要问题和和重大事项制定计划,以文件形式主动向人大报备,让人大有足够的时间进行调查论证和征集意见,保证重大事项决定权的科学民主。

3、引导公众参与,拓宽重大事项决定的民意通道。随着基层民主政治进程加快,民众的民主意识和法制意识不断增强,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愿望越来越强。人大要充分发挥密切联系群众优势,不仅要向广大代表和群众征集年度重大事项决定议题,将百姓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纳入重大事项决定范围,还要引导公众积极参与重大事项决定,广泛倾听民声、集中民智,让重大事项决定的过程成为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广泛汇集民意的过程。

(二)科学界定范围,增强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可操作性

科学合理地界定重大事项的范围和重点,是地方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好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关键问题,只有在宪法法律框架内,尽可能的细化范围、聚焦重点,重大事项决定权才能规范行使和有效落实。

1、明确界定标准。重大事项范围和重点的界定,要合法、科学、适度,既要保证人大能够集中精力抓大事、议大事,又要对部分事项进行明确和细化,增强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刚性约束力,同时还要给探索和发展留有余地。要按照法律规定和地方实际,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将“一府一委两院”工作中涉及经济社会发展、民主法治建设、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列为重大事项,根据事项内容、性质进一步做好重大事项细化量化分类工作,科学界定重大事项范围。探索建立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清单和重大事项目录库管理机制,提高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确保重大事项决定权便于实践操作。同时,对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相关规定措施进行补充完善,将涉及监察委的重大事项纳入讨论决定范围,实现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范围对“一府一委两院”的全覆盖。

2、把握几个原则。一是坚持法定性原则。重大事项必须是法律明确规定属于县级人大职权范围之内的。不能讨论、决定属于上级或下级人大职权内的事,也不能讨论、决定县级“一府一委两院”法定职权之内的事。如监督法规定的计划预算执行,预算法规定的政府债务限额,环境保护法规定的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等,是法定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范围。二是坚持议大事原则。应围绕党委中心工作和代表群众普遍关心和迫切需求的事项,重点讨论、决定带有根本性的、全局性的、长远性的大事。三是坚持动态性原则。因为重大事项是动态的、发展的、变化的,在事前、事中还是事后作出决定产生的效果也都截然不同,应充分考虑决定事项的类型,对不同情况及时作出评估,适时作出决议决定。此外,重大事项的罗列,能具体的具体,实在不能细化的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

3、精准把握重点。一是要把听取审议本级‘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审查批准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预算作为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重点。二是“一府一委两院”年度工作中的大事要事、重大举措,反映在当年向本级人大所作的有关报告和提交的有关文件中,并通过适当方式提前征求本级人大代表的意见。三是关系民生福祉的重要事项。那些关系群众的切身利益的投资项目,也是重大事项决定的重点。即,近年来,基层人大创新的民生实事票决制就是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具体实现。

(三)健全工作机制,增强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实效性。

一是加强会前调研论证。人大及其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前,要深入开展专题调研,全面了解情况,掌握第一手资料,对调研结果要进行分析,对关键性问题进行反复推敲,作出初步研判。

二是建立民意征集机制。应建立以人大代表为主渠道的民意汇集机制,按照人大工作流程,在前期调研到决议决定的最后作出,都要构建人大代表听民声、访民情、问民意、集民智的民意汇集整合机制,努力推进民意融入人大行权履职的全过程,使党委决策和民众利益相统一。另外,要建立健全反映民情、体现民意、集中民智的的决策平台,通过采取书面征询意见、座谈会、听证会,旁听人大常委会会议,或者借助数字人大等现代平台广泛征求民意,体现民智。重大事项决策草案,应广泛征求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并注意协调和处理各方面的矛盾和问题;对于涉及面广、影响较大,尤其是涉及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要在全社会进行公示,征求全民的意见和建议。

三是完善会议审议表决机制。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要对议案的合法性、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常委会审议有关议案时,议案提出人应到会汇报情况、作出说明、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常委会办事机构应报告调查情况。审议时要充分发扬民主,让常委会组成人员畅所欲言,充分发表意见。对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比较一致的议案,可在当次常委会会议上进行表决。对分歧较大的议案,可让议案提出人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进行修改后,提交下次常委会会议再次审议。在表决时,要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逐个表决,杜绝一揽子表决,充分体现人大意志。

四是健全跟踪监督机制。决议决定作出后,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要专门安排交办,明确办理工作任务,确定责任部门和领导,有关部门要制定落实方案和办理进度,并按时向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要结合工作监督、执法检查、代表视察等监督活动,也可运继续听取审议、专题询问、满意度测评等较为刚性的监督方式对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了解,使落实进度得到进一步推进。此外,人大要积极争取党委的支持,将”一府两院”有关部门落实决议决定情况列入绩效考核范畴,对决议决定落实不到位,予以通报批评或扣减绩效评分,影响单位考评。对人大决议决定拖延推诿,主观上怠慢执行的,人大要运用依照法定程序启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刚性监督方式,维护决议决定的严肃性,强化决定落实的刚性约束。

(四)加强自身建设,提高重大事项决定权水平。

重大事项决定权作为基层人大“三权”中非常重要的一项权力,但是在实践中运用最不充分的项权力。这与人大自身建设密切相关。

一是增强履职担当。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基层人大,应站在推进基层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现代化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不仅是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具体体现,还是推进基层治理的重要举措。特别要摒弃不敢决定,走形式等思维方式,必须扛起责任担当,按照宪法法律规定,围绕党委决策部署,紧盯并督促“一府一委两院”及时按要求报告重大事项,对“一府一委两院”报告的重大事项进行讨论,并依法作出决议决定,让重大事项决定成为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生动实践。特别是对属于人大重大事项讨论决定范围的,政府越权决定的事项,要敢于动真碰硬,给予依法纠正。

二是提高人大代表素质。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的主体,提高县级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水平,必须提高广大代表的素质。首先,要把好入口关。换届选举时,要注重优化县级人大代表的结构,把那些具有丰富工作经验、民主法治观念强、政策水平高和参政热情高的人员选举为人大代表,这样在讨论审议时,才能准确表达、反映社会各阶层群众的利益诉求。其次,要加强培训关,每年通过以会代训、举办培训班的方式,加强对人大代表的履职培训,提高广大代表议事水平。再次,要加强考核关。配合正在实施的代表履职积分公示制度,加强对代表在提建议、意见,参加会议和代表小组活动,密切联系群众,深入基层调研等方面履职的考核,进一步增强代表履职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三是优化常委会组成人员结构。县人大常委的政治素养、专业知识和议政水平关系到常委会审议水平和质量。首先,在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配备上,在逐步提高常委会专职委员比例的同时,还要优化常委会组成人员结构,增加财经、审计、文化等各方面的人才,提高人大常委会的调研质量和审议水平。其次,要加强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培训,尤其是财政、经济和预算审查方面的知识培训,提高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水平,在会议讨论时才能提出有思考、有份量、有针对性的意见,提高常委会通过的一些决议、决定的含金量。再次,加强对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职水平的考核,对那些会议期间的不积极发言的“哑巴委员”、“只谈成绩,不提问题”

的委员进行诫勉谈话,从整体上提高人大常委会的议事水平。

四是成立专家智库。鉴于基层人大专业人员紧缺的现状,可发成立专家库,聘请经济、文化、规划、财政等各方面的学者,或者引入第三方机构,充分发挥社会智库的作用,为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提供专业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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