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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省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草案)》的说明
2024-03-29 14:09

省发展改革委主任 沈剑荣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江苏省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背景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系列重要讲话指示精神,深入推进落实《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和《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总体方案》,2023年5月,中央区域协调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推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2023年重点工作安排》,明确“推动沪苏浙三省(市)研究制定示范区一体化高质量发展法规,强化示范区改革创新法治保障”。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樊金龙副主任、魏国强副主任对示范区条例协同立法均专门作了批示。6月,三省一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座谈会通过《2023年度长三角地区三省一市人大常委会协作重点工作计划》,要求共同制定促进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草案)。9月,中共江苏省委印发《江苏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2023—2027年)》,对该项立法工作进行了部署安排。

二、立法的必要性

《条例(草案)》定位为促进型立法,本着“求同存异”的原则,在立法内容设计上主要遵循了四个方面考虑:一是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高水平建设示范区的战略部署,保障示范区先行探索、攻坚克难,加快从形态开发向功能开发跃升。二是巩固深化示范区在规划管理、土地管理、项目管理、生态保护、要素流动、公共服务等方面探索形成的一体化制度创新,以便更好地推动复制推广。三是对标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示范区“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的重要指示精神,突出问题导向、需求导向、目标导向,为示范区进一步深化改革增强法治保障。四是通过共同探索协同立法机制,寻求“最大公约数”,处理好与两省一市现有地方性法规的关系,对于尚有争议、暂时无法达成一致的内容未作规定。

三、起草过程

在沪苏浙两省一市人大的指导和支持下,三省(市)人大财经委、发展改革委、司法厅(局)与示范区执委会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条例协同立法。

一是协同开展前期工作。3月,上海市人大和市政府牵头成立条例起草工作领导小组,示范区执委会成立起草专班,并与两省一市人大财经委、发展改革委、司法厅(局)建立协同立法工作机制。5月,起草专班就条例提纲先后赴青浦、吴江、嘉善调研,并与沪苏浙相关部门座谈,同时召开专家咨询会、专题研讨会和论证会。7月28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宗明副主任主持召开两省一市立法专题研讨会,推动加快条例起草工作。

二是共同起草条例文本。8月31日,示范区执委会来我省与有关部门座谈交流,征求条例草案意见。9月22日,示范区执委会就条例草案和下一步工作安排专报示范区理事会理事长(两省一市常务副省〔市〕长)。10月26日,两省一市人大财经委在上海召开专题会,就条例立法推进工作进行了沟通。11月13—14日,上海市人大邀请全国人大财经委、法工委,以及苏浙两省人大和有关部门及地方召开立法专题会议,明确沪苏浙两省一市发展改革委分别作为本省(市)的条例协同立法提出部门,会同司法部门抓紧做好立法相关工作。

三是扎实推进省内立法工作。自示范区条例协同立法工作启动以来,省人大财经委全程参与,为条例起草工作悉心指导、把准方向。11月16日,我委将沪苏浙立法专题会议精神专门上报省委、省政府,省人大财经委同步向省人大常委会领导报告了有关情况。按照协同立法工作安排,我委会同省人大财经委、省司法厅,与上海、浙江以及示范区执委会密切沟通,对照上海提供的条例草案范本,共同研究形成我省《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再次征求有关部门、地方意见,并通过我委门户网站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11月28日,我委会同省人大财经委、省司法厅共同研究各方面反馈意见建议,修改完善我省《条例(草案)》,并完善形成了立法对照表。省司法厅主动介入,明确专人参与工作协同机制,及时对条例草案修改完善提出建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

四、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九章七十二条。其中,总则主要对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及部门职责、推进路径等作出规定;治理体制主要明确理事会、执委会职能定位以及区域合作、政府间协议的监督管理,对跨区域委托实施行政许可作出规定;规划建设主要是优化示范区国土空间布局,完善区域一体化空间治理机制;生态环境重点是统筹推进生态环境联保共治与绿色发展;创新发展重点是有序引导示范区产业合理布局,推动资源要素集聚和高效配置;江南水乡文化明确以水乡、古镇为依托,强化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打造江南水乡文化品牌;公共服务主要是推动示范区在教育、医疗、养老、公共数据应用、公共信用信息等领域提升一体化水平;法治保障聚焦立法、执法、司法、公共法律服务等领域作出相关规定;附则明确了示范区协调区参照适用本条例以及“水乡客厅”定义,规定了条例施行时间。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草案)》,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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