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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省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4-03-29 14:10

——2024年3月26日在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赵建阳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江苏省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深入实施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发挥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的先手棋和突破口作用,打造中国式现代化的长三角样本,沪苏浙两省一市人大常委会协同制定促进示范区高质量发展的综合性地方性法规很有必要,草案内容基本可行。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全文公布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征求了苏州市和吴江区人大常委会、法制专业组代表、挂钩联系的省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部分基层立法联系点、地方立法研究基地、立法咨询专家的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会同省人大财经委,赴苏州市吴江区开展专题调研,听取有关部门、部分乡镇负责同志的意见和建议。常委会负责同志高度重视此项立法,樊金龙常务副主任、曲福田副主任专题听取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并作出工作指示。

为协同做好草案修改工作,沪苏浙两省一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密切协作、统一步调,积极探索协同立法的模式创新,推动一体化、高质量的协同立法。一是同步调研,共同赴上海市青浦区实地调研示范区建设发展情况,并与示范区执委会作深入交流。二是同步论证,分别邀请专家并联合召开专家论证会,对草案有关规定的合法性、可行性进行研究论证;联合召开两省一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政府有关部门、示范区执委会共同参加的专题协调会。三是同步改稿,会同财经委以及发展改革委、司法厅、示范区执委会,开展线下集中改稿两次、线上集中改稿七次,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以及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草案逐条逐字地共同研究,推动了法规文本内容、文字的高度统一,形成了两省一市基本一致的条例草案修改稿。

3月4日,法工委组织召开部门协调会,征求省有关部门意见。3月11日,法制委员会对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座谈会上关于“加大制度和体制机制创新力度”“加强跨区域共建共享”“加强规划编制、土地利用、项目建设的跨区域协同和有机衔接”等重要要求,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要论述,经共同研究,建议对草案第三条、第五条、第十七条等作修改,在草案第三条中增加“坚持创新引领,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的规定。

二、关于示范区工作协调机制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财经委和有的部门建议,两省一市要定期开展政府层面的沟通协调,对示范区高质量发展工作中的重点问题加强协调和督促检查,示范区执委会要建立与两区一县的定期会商机制。经共同研究,建议对草案作以下修改:

1. 完善省人民政府在示范区建设中的领导职责,在草案第四条第一款中增加省人民政府“落实国家有关示范区建设的决策部署”“定期开展沟通,研究解决示范区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的规定。

2. 完善示范区理事会的职责,在草案第八条中增加示范区理事会“协调推进重大项目,建立协同督办机制”的规定。

3. 完善示范区执委会的协调职能,对草案第九条第二款作修改,明确示范区执委会通过定期会商等机制,会同两省一市有关部门和两区一县人民政府推动落实示范区建设相关政策、措施。同时,将草案第五十九条关于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入本条,明确“执委会可以在职权范围内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4. 根据示范区创新发展和苏州、吴江等地管理需要,将草案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省、苏州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示范区建设实际,依法将有关管理权限授权或者委托执委会、吴江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使”,增加苏州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授权、委托执委会行使相关管理权限的规定,增加吴江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作为授权、委托的对象。

三、关于绿色发展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财经委、有的部门和地方提出,要体现示范区绿色创新发展新高地的定位,对绿色发展方面的内容作进一步完善,增加生态保护补偿、生态产品经营开发的相关规定。经共同研究,建议对草案作以下修改:

1. 在草案第三条中增加“探索生态友好型发展模式”的规定,体现示范区在绿色发展方面的引领和创新作用;

2. 对草案第二十五条作修改,增加“建立生态环境标准区域协同工作机制”的规定,体现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共保联治的一体化制度创新。

3. 根据《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意见》等国家政策,在草案第二十九条中增加支持在示范区“探索推进生态产品的价值核算、经营开发、保护补偿和供需对接等工作”的规定。

四、关于科技和产业创新的跨区域协同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财经委、有的部门、示范区执委会建议,充实完善科技和产业创新的内容,增加鼓励产学研合作、创新服务、科技创新资源一体化配置等规定。经共同研究,建议对草案第三十五条作修改,增加“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创新主体深化产学研合作机制,推动示范区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支持示范区构建科技成果与产业需求高效对接的平台和服务网络,通过科技创新券等方式引导科技型中小企业使用长三角全域的技术研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人才培养、资源开放等服务,推进科技创新资源一体化配置”等规定。

五、关于江南水乡文化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有的部门建议,要进一步体现示范区的江南水乡文化特色,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促进文旅融合。经共同研究,建议对草案作以下修改:

1. 草案第四十五条采用列举方式对水乡古镇展示和传承传统文化活动作了规定,但在两省一市人大常委会一审、调研和征求意见过程中,相关各方提出了不同意见,其中有些意见分歧还比较大。经研究,示范区两区一县展示和传承传统文化相关活动具有地域性、多样性、特色性、差异性,条例很难将各方面的诉求都囊括其中。为保持协同立法的统一性,建议将草案的列项式表述修改为概括式表述,将草案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举办昆曲、嘉善田歌、江南丝竹、芦墟山歌等传统戏曲和音乐表演活动,经营传统手工艺和特色食品,研究发掘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历史文化价值,展示江南水乡独特的文化内涵,传承和保护江南水乡文化”。

2. 对草案第四十六条作修改,明确支持在示范区开展江南水乡文化相关文艺作品创作、文化产品开发以及共同策划品牌主题推介活动;支持在示范区合作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化利用,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传承、传播。

3. 对草案第四十八条作修改,支持示范区拓展民间民俗文化旅游服务,推动古镇群落文化休闲和旅游资源的联动开发。

六、关于跨区域治理的体制机制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有的部门建议,要对跨区域治理体制机制创新加大支持力度,同时要处理好制度创新与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的关系。经共同研究,对草案作以下修改:

1. 对草案第四十九条作修改,规定“执委会会同两区一县人民政府编制示范区共建共享公共服务项目清单并动态更新,推进卫生健康、医疗保障、教育、养老、住房保障等领域公共服务共建共享”。

2. 将草案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合并,作为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九条,支持示范区建立智库共享、课程共建、名师联训、品牌联建机制,共建优质教育资源库;鼓励示范区推进高等学校校际学分互认、教师交流,发展高水平、开放式的高等教育。

3. 对草案第五十八条作修改,明确“省、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苏州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示范区建设的需要,决定就特定事项在示范区内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部分规定”,以支持示范区改革创新。

4. 根据《行政处罚法》等关于证据效力的规定,对草案第六十三条作修改,明确对青浦区、嘉善县行政机关依法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吴江区有关行政机关经审核符合证据效力要求的,可以作为行政执法证据使用。

5. 对草案第六十四条统一行政裁量权基准的相关内容作修改,从探索推进行政裁量权基准统一的角度,明确推动示范区内类别、性质、情节相同或者相近事项处理结果基本一致;同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明确吴江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示范区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的需要,在法定范围内对相关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的条件、种类、幅度、时限等予以合理细化量化。

此外,两省一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研究认为,本条例的调整范围比2020年两省一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更宽,决定内容已经全部吸收到条例中,已无继续施行的必要。因此,建议在草案第七十二条中增加规定“《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同时废止”。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有关方面的意见,还对草案作了一些文字、技术修改,对有关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修改意见提出草案修改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报告和草案修改稿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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