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27日在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
省林业局局长 王国臣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江苏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一)林业有害生物立法是维护国家生物安全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2021年9月29日,习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三次集体学习会上强调,生物安全关乎人民生命健康,关乎国家长治久安,关乎中华民族永续发展,是国家总体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加强生物安全管理,防治外来物种侵害”,并将其作为“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的重要举措,作为“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重要内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是维护国家和我省生物安全的重要内容,对我省生态文明建设意义重大。2021年7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实施意见的通知》,强调健全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地方政府负责制,强化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监管和联防联治机制。2023年8月2日,省委书记、省总林长信长星,省长、省总林长许昆林联合签署了《关于深入开展松材线虫病疫情防控攻坚行动的令》,将我省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推向新高度。为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加强生物安全风险防治和治理体系建设,切实筑牢国家生物安全屏障,出台《江苏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十分必要。
(二)林业有害生物立法是推动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林业有害生物检疫防治执行的现行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和《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分别于1983年和1989年由国务院颁布实施,至今已近40年时间。当前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对林业有害生物检疫防治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特别是近年来国家相继颁布出台和修订了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与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相关的重要法律法规,对于防范和应对生物安全风险、防治重大植物疫情明确了新的要求,亟须将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章《江苏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办法》上升为地方性法规,通过地方性法规对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细化落实。同时,全国有十多个省份出台了地方性法规,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立法借鉴。
(三)林业有害生物立法是有效应对林业有害生物新形势、回应人民关切的重要举措。我省地处亚热带向暖温带的过渡带,动植物区系兼具南北特点,林业有害生物种类多、分布广、危害重、损失大,我省有林业有害生物1074种,其中林木病害322种,虫害752种,分别占全国林业有害生物总数的11%和15%。国家重点防治的两大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松材线虫病和美国白蛾均在我省发生危害,对我省松林资源和城乡绿地生态系统造成严重破坏。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我省林业有害生物危害呈高发态势,外来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入侵的形势日趋严峻,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形势不容乐观。近年来,我省林业有害生物常年轻度以上发生面积近200万亩,成灾率1.8%左右,约为全国平均水平的5倍。同时,我省是全国种苗花木生产大省、板材和木质包装材料生产消耗大省和全国进口木材的重要集散地,调运检疫和日常监管任务十分繁重。近年来,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持续关注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多次提出建议和提案,就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资金保障、联防联控等提出了意见建议。将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立法列入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符合代表的意愿,反映了人民的心声,是贯彻人民至上理念、维护生态安全,满足人民群众对建设美丽江苏愿景迫切需要的具体举措。
二、起草过程
省林业局于2022年组建了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和起草小组,启动《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起草小组认真学习、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和兄弟省市先进经验,经广泛调研和多次修改,于2023年1月完成了《条例(草案)》初稿。随后,分别向全省林业系统和重点涉林涉木企业广泛征求意见;同时开展专家论证,按照立法程序完成省级部门征求意见、立法调研、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等法定程序,同步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和立法风险评估工作,并组织专家就条例中涉及的有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以及其他事项进行论证。在充分吸收地方、部门、社会公众和专家意见基础上,形成了《条例(草案)》(送审稿)报送省政府。省司法厅进行初步审查修改后,向省各有关部门、单位以及13个设区市政府、省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省政府法律顾问、长三角三省一市和项目挂钩联系省人大代表书面征求意见,通过江苏政府法制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赴扬州市、南京市江宁区开展立法调研,组织召开基层座谈会、行政相对人座谈会和专家论证会,听取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对征集到的意见建议逐一梳理、反复研究修改后,形成了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条例(草案)》(修改送审稿)。2024年4月28日,省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条例(草案)》,现提请本次常委会审议。
三、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包括总则、预防、检疫、除治、监督保障、法律责任、附则等7章62条。
(一)关于总则
明确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和工作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部门职责、林业经营者、管理者责任及宣传教育、科技支撑等内容。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体现我省地方立法特色,在开篇立法目的写入“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江苏”(第一章)。
(二)关于预防
按照国家建立健全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体系要求,明确监测预警网络建设、调查、监测等制度,并对重点预防区管理等方面作出规定。一是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科学布局林业有害生物监测站(点),完善监测网络,建立沟通机制,依法开展普查和专题调查(第十二条至十四条)。二是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编制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第十六条)。三是林业有害生物除治应当以营林措施为主,综合运用生物、物理、化学等除治技术。实施科学治理,在设计、施工、养护等环节落实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措施(第十九条)。四是将世界遗产地、自然保护地、水源保护区、种质资源库(保护区、保护地)等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以及其他需要重点防治的区域划定为林业有害生物重点预防区,有关经营管护单位应当建立防治管护制度(第二十条)。五是禁止饲养、繁育、种植、交换和买卖检疫性或者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不得随意丢弃林业有害生物寄主及其制品(第二十一条)。
(三)关于检疫
按照国家关于检疫规定,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落实相关要求。一是明确林业有害生物检疫防治机构依法对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开展检疫及相关要求(第二十四条至二十七条)。二是在发生林业有害生物疫情的地区,检疫防治机构可以安排人员到所在地道路联合检查站执行检疫检查任务(第三十条)。三是电力、通信等单位和个人使用松木材料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设施设备的,应当核验植物检疫证书,并向所在地检疫防治机构报告;施工结束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回收、销毁松木材料以及其他可能携带松材线虫病的木质材料,不得随意弃置(第三十五条)。
(四)关于除治
坚持除治全过程精细化全链条,根据国家建立健全林业有害生物应急减灾体系要求,在除治责任、应急体系建设、综合除治措施等方面作出了规定。一是明确林业经营者、管理者的除治责任,以及林业主管部门的代履行除治(第三十六条)。二是明确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和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应对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开展除治救灾工作(第三十七条)。三是针对林业有害生物的发生具有扩散性的特点,规定了发生跨行政区域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时,毗邻地区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建立跨区域林业有害生物灾害联防联治机制(第三十九条)。
(五)关于监督保障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是保护森林的战略性措施,是维系生态安全的基础性保障工作。《条例(草案)》明确了考核、信用管理等制度,对资金投入、社会化防治和防治检疫队伍建设方面作出了规定。一是将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纳入林长制考核内容,明确了约谈制度(第四十二条)。二是明确了林业主管部门或者检疫防治机构依法采取行政措施(第四十三条)。三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纳入防灾减灾体系,加强林业生物安全能力建设,提高应对林业生物安全事件的能力和水平(第四十四条)。四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政策、防治技术、设备等方面扶持林业有害生物社会化防治合作组织建设,并加强指导和监督管理(第四十五条至四十七条)。
(六)关于法律责任
结合我省实际,细化《植物检疫条例》罚款额度,对相关行为设置了行政处罚,主要包括的情形有:擅自饲养、繁育、种植、交换和买卖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第五十五条),未按照要求采取制作纤维板、刨花板等人造板以及制作颗粒燃料、造纸、制炭等方式利用松材线虫病疫木的(第五十六条),在施工结束后未及时回收、销毁松木材料以及其他可能携带松材线虫病的木质材料,随意弃置的(第五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行政法规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违法行为,为实施行政法规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形,如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实施造林抚育、道路和河道沿线绿化等工程时,未将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内容纳入规划方案,或者未在设计、施工、养护等环节落实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措施的(第五十四条),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组织专家进行了论证。
(七)关于附则
规定了园林管理部门管理的森林和林木的病虫害防治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第六十条)。明确了检疫性、危险性、暴发性林业有害生物、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突发林业有害生物、松材线虫病疫木等的定义(第六十一条)。
四、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深入分析我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结合立法调研中发现的问题,设置了一些有针对性和地方特色的条款。现就其中几个问题作简要说明:
(一)关于防治职责和责任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具有长期性、社会性、公益性等特点,有必要建立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防治机制,实现政府治理与社会防范的良性互动。基于实现有序共同治理这一考虑,《条例(草案)》对防治职责进行了明确。一是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治理职责。除了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领导,还规定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和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应对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建立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目标责任制。二是明确部门职责,规定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配合;同时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对在相关工程中落实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是明确林业经营者、管理者主体责任,规定其依法做好林业有害生物除治,并接受林业主管部门技术指导。
(二)关于松材线虫病防治
松材线虫病被世界公认为“松树癌症”,是当今森林生态系统中最具毁灭性的松树病害,传入我国后对我国生物安全、生态安全和生态文明建设均构成严重威胁,引起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自1982年被发现以来,先后扩散至我省主要松林分布区,经多年防治,当前疫情基本趋于稳定,但我省6个设区市和22个县(市、区)还有发生,每年病枯死松树超过6万株。《条例(草案)》从源头入手,以松材线虫病疫木利用为抓手,对松科植物及其制品的调运、松材线虫病防治疫木加工利用监管、松木材料以及其他可能携带松材线虫病的木质回收销毁、松材线虫病疫木除治等内容进行规定,并明确了相应的信用监管和法律责任。
(三)关于外来有害生物入侵防治
外来林业有害生物入侵给我省生物安全造成巨大的威胁和损失。近年来,加拿大一枝黄花等外来林业有害生物入侵并持续扩散,李痘病毒、红火蚁、苹果蠹蛾、红棕象甲等外来林业有害生物虽暂时未在我省发现,但入侵风险持续增强,我省生态环境、林业可持续发展和生物多样性面临严重威胁。为有效防范外来有害生物入侵,《条例(草案)》规定:一是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海关部门协作沟通,开展联合监测、调查,共同防范外来有害生物入侵。二是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林业有害生物普查新发现和新传入的林业有害生物进行专题调查。三是明确首次引进的,引进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风险分析,并向省检疫防治机构提交风险评估报告。同时,在不得随意丢弃涉及外来林业有害生物的寄主及其制品的处罚上,做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的衔接。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