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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修订草案)》 的说明
2024-10-16 15:52

——2024年5月27日在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

省司法厅厅长 张晓伟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就《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法律援助工作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民生工程,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修订《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是运用地方立法权限,规范、推动和保障我省法律援助工作的一项重要制度建设。

第一,这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法律援助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加大对困难群众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援助”“注重提高法律援助的质量,努力做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江苏代表团审议时强调,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发展中稳步提升民生保障水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提出,推进法律援助立法工作,提高法治化水平。修订省条例,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重要举措,有助于进一步巩固和完善法律援助制度,让人民群众的法治获得感更充分、更有保障。

第二,这是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等新规定的必然要求。2021年8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颁布出台并于2022年1月1日正式实施,2023年司法部联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法律援助法实施办法》,并修订了《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标志着我国法律援助事业进入制度化推进、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2001年出台的省条例是全国较早出台的法律援助地方性法规,在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颁布后,于2005年进行修订。省条例距离第一次修订已历时19年,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等新规定,部分条款有不一致或者不协调的内容,亟待做出适法性修改。

第三,这是推动我省法律援助工作高质量发展走在前的重要保障。我省法律援助工作起步早、发展快,成效明显,得到省委省政府、司法部充分肯定,有关经验做法在全国以及联合国有关会议上进行交流推广。特别是在法律援助范围、法律援助站点、体制机制改革、办案质量监管等方面作出一系列探索,有必要将实践检验行之有效的规定上升为法规规定。同时,面对新形势、新要求,我省法律援助工作还存在制度不够完善、服务供给不足、队伍建设不健全、保障不够充分等问题,迫切需要通过修订省条例,为相关问题的解决提供有力的制度支持,争创高质量发展新优势,在推动我省基层治理和民生保障走在前列上贡献法援力量。

二、《条例(修订草案)》起草过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施行后,省人大常委会即启动省条例修改议程,2022年列为立法调研项目,2023年列为立法预备项目,2024年列为立法正式项目。司法厅于2023年4月成立起草工作小组,在全省开展法律援助立法书面调研,先后赴南通、淮安、南京等地开展实地调研,认真总结各地实践经验,梳理立法重点问题。在广泛调查、深入研究的基础上,起草了《条例(修订草案)》初稿,分别向法院、检察院、公安、民政、财政等省有关单位以及设区市司法局书面征求意见。《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形成后,司法厅再次向省有关单位以及设区市政府、省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书面征求意见,通过江苏政府法制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提高法规草案审议质量,司法厅实施厅领导挂钩联系制和立法项目主办制,由分管法律援助工作的副厅长担任该项目的挂钩联系领导,并吸纳立法专业团队和我厅公职律师参与。分管法律援助和立法工作的副厅长分别带队赴常州、金湖开展调研,组织召开基层座谈会、行政相对人座谈会,并在南京召开设区市司法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听取各方的意见建议。对征集到的323条意见逐一梳理研究,对其中292条意见予以采纳,其余31条意见因国家已有明确规定以及不符合立法技术规范等原因未予采纳。经过反复研究、修改,最终形成了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条例(修订草案)》(修改送审稿)。2024年4月28日,省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条例(修订草案)》,现提请本次常委会审议。

三、《条例(修订草案)》主要内容

《条例(修订草案)》包括总则、机构和人员、形式和范围、程序和实施、保障和监督、附则,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关于总则。明确了立法目的和条例的适用范围、法律援助的定义,确立了法律援助工作基本原则。对政府、部门和单位、法律服务机构、人员和行业协会等相关主体的职责予以规定。同时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新闻媒体开展法律援助宣传的职责,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依法依规给予表彰。

(二)关于机构和人员。针对法律援助机构设置不规范、人少事多的问题,明确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设立法律援助机构,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并列举了机构职责。提炼近年来省政府民生实事法律援助站点建设的成熟经验,对法律援助站点设置要求和具体职责安排相应条款。在拓展法律援助服务供给方面,细化了群团组织参与、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法律服务资源跨区域流动等具体措施,明确建立法律援助人员名册,引导各方力量参与法律援助。

(三)关于形式和范围。结合国家、我省有关规定和工作现状,适当扩大法律援助范围,使更多困难群众能够依法获得法律援助。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案件代理”单列为法律援助服务形式之一。将各市政府已有文件规定上升为法规内容,明确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方面,明确了14类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4类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的情形,以及6类不受法律援助事项范围限制的特殊人员。刑事法律援助方面,总结巩固审判阶段全覆盖试点工作成效,强调人民法院可以通知辩护的要求,对办案机关可以通知或者应当通知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情形,分别做出规定。

(四)关于程序和实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关于法律援助程序的原则性规定进行细化补充,强调重要环节的工作要求。在申请受理环节,对信息公示、申请管辖、申请渠道、申请材料、申请处理方式、经济困难状况核查方式、核查机制、审查回避等作出相应规定。在办案机关通知环节,为解决实践中有的办案机关没有给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预留足够时间的问题,明确办案机关的通知时限;同时为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权利,明确办案机关对其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在案件指派环节,受援人为未成年人或者遭受虐待、遗弃、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或者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群体性纠纷以及其他案情复杂、社会关注度高的法律援助案件,对承办人资质作出特殊规定。

(五)关于保障和监督。在经费保障方面,规定各级地方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对法律援助补贴标准实行动态调整,鼓励社会捐赠,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法律援助。在制度保障方面,建立法律援助与诉讼、仲裁、公证、司法鉴定等费用减免缓衔接、法律援助人员办案互助、长三角区域交流协作、与群团组织沟通联系等工作协调机制。在质量监督方面,明确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服务行业协会职责,通过法律援助服务评价、激励保障、积分管理、会费减免、质量考核等方式,督促提升法律援助服务质量。同时,对涉及法律援助的违法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四、《条例(修订草案)》主要特点

(一)强化民生保障。《条例(修订草案)》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在国家和我省现有规定基础上,把遭受校园欺凌的未成年受害人,农作物和养殖产品等受到损害,使用伪劣农资产品造成经济损失,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受到侵害等主张相关权益或者请求赔偿,纳入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突出对特殊困难群体的兜底保障,规定符合经济困难条件的低收入人口、无固定收入的重度残疾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度疾病儿童、重度残疾儿童、困难职工、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以及高龄、失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群体,不受法律援助事项范围限制。

(二)突出江苏特色。《条例(修订草案)》在起草过程中,结合我省法律援助工作发展实际,将设置法律援助站点、建立法律援助人员名册、设立法律援助基金会、诉讼法律援助案件同级管辖等经过实践检验,具有江苏特色的规定和做法写进条例,增强了这些工作的制度保障和刚性约束。针对实践中有些当事人缺乏合理请求、滥用法律援助申请权等问题,重申现行有效条例关于“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有合理的请求及事实依据”的规定,以维护法律援助制度公信力、避免有限的法律援助资源被挤占。

(三)建立核查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取消经济困难状况证明制度,强化了法律援助机构对申请人经济困难状况进行核查的职责。据此,《条例(修订草案)》细化了对申请人、法律援助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单位的要求,在核查方式、协助核查、免予核查情形等方面做出规定,要求省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民政等部门建立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困难状况线上核查机制,为核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制度保障。强调了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法律援助机构开展经济困难状况核查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四)创新质量监管。围绕进一步规范服务、提升受援人满意度,《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法律援助服务质量管理,分类规范法律援助事项办理流程、制定具体办法,发布法律援助指导性案例,定期进行质量考核。在细化司法行政部门职责的基础上,还规定法律服务行业协会通过实施法律援助服务积分管理、建立法律援助服务诚信档案、减免会费等方式实施激励,调动法律服务人员参与法律援助的积极性和责任感,让人民群众充分享有高品质的法律援助服务。

以上说明连同修订草案,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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