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29日在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
省科技厅厅长徐光辉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发展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一)制定条例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对接”重要指示精神,在法治轨道上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2014年12月13日,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以下称省产研院)时,提出了“强化科技同经济对接、创新成果同产业对接、创新项目同现实生产力对接、研发人员创新劳动同其利益收入对接,形成有利于出创新成果、有利于创新成果产业化的新机制”的要求。制定条例是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支持和推动省产研院改革发展,通过立法明确省产研院的职能地位、管理体制、组织架构和运行机制等,将十年来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予以确认,确保省产研院未来一段时期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有法可依,不断提高我省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水平,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
(二)制定条例是聚焦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的迫切要求。2023年全国两会期间,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江苏代表团审议时指出,牢牢把握高质量发展这个首要任务,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产业科技创新中心。省委书记信长星强调,要坚持把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有机结合起来,用高水平法治为创新驱动发展增力赋能,助力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当前,我省亟需促进创新链和产业链精准对接,亟待构建从基础研究到工程化再到产业化的全链条创新生态体系。出台条例,发挥法律的引导、保障和规范作用,支撑省产研院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水平,打通科技强到产业强的通道,实现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为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产业科技创新中心提供有力支撑。
(三)制定条例是推进发展新质生产力,在法治轨道上建立与新质生产力相适应的新型生产关系的迫切需求。今年全国两会期间,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江苏代表团审议时强调,江苏发展新质生产力具备良好的条件和能力,江苏要成为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要阵地。2024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一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发展新质生产力,必须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形成与之相适应的新型生产关系,要深化经济体制、科技体制等改革,着力打通束缚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堵点卡点,建立高标准市场体系,创新生产要素配置方式,让各类先进优质生产要素向发展新质生产力顺畅流动。省产研院成立以来,较好解决了我省创新要素资源优化配置的问题,对各环节创新主体进行优化组合,建立了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积极性的新机制,成为我省构建新型生产关系的代表。出台条例,有助于省产研院进一步探索构建完善新型生产关系,持续优化创新要素配置,加快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
(四)制定条例是完善机构立法供给,在科技创新法治建设上先行先试的客观需要。经过十年的探索实践,省产研院已形成符合创新规律、行之有效的治理体系和管理运行机制,在此基础上探索实践了“项目经理”“团队控股”“拨投结合”等突破性的改革举措,先后被省委省政府授予“为江苏改革开放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称号,被中财办列为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思想、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典型案例。出台条例,通过立法固化这些经受实践检验且成效显著的改革成果,从而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以支持省产研院探索符合创新规律和市场规律、适合中国国情、可复制可推广的新型创新主体治理模式,为全国科技创新发展提供“江苏经验”。
二、起草过程
自条例被列为2024年度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正式项目以来,省科技厅高度重视,牵头成立立法工作专班,梳理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研究国内外有关法定机构立法情况,并赴深圳、河南等地开展立法实地调研,充分借鉴其他地方立法经验,明确立法思路。初稿形成后,向省有关部门书面征求意见,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征集意见,召开专家论证会咨询论证,同时向科技部创新体系与政策法规司致函征求了意见。在对各方意见建议认真吸收采纳后,经过反复研究修改完善和集体讨论,形成《条例(草案)》(送审稿),今年4月,省科技厅向省政府报送了《条例(草案)》(送审稿)。省司法厅进行初步审查修改后,向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13个设区市政府、长三角其他两省一市司法厅(局)以及省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书面征求意见,通过江苏政府法制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会同省科技厅赴省产研院,通过召开座谈会、实地调研进一步听取相关科研人员、管理人员代表的意见建议。期间,省司法厅还征求挂钩联系省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邀请法律和有关实务方面的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在此基础上,省司法厅会同省科技厅、省产研院对反馈的意见建议逐条研究、反复修改,形成了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条例(草案)》。7月1日,省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条例(草案)》,现提请本次常委会审议。
三、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不分章节,共28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省产研院职能定位。省产研院是全省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一头连着科研,一头连着市场,地位和作用十分重要。《条例(草案)》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根据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规定省产研院应当完善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化的发展模式,强化科技同经济对接、创新成果同产业对接、创新项目同现实生产力对接、研发人员创新劳动同其利益收入对接(第四条),强调省产研院发挥科技体制改革试验田作用,聚焦科学研究到技术转化的关键环节,组织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提升全球创新资源集聚与配置能力,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服务国家战略和本省产业发展需要(第三条),推动长三角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探索区域创新合作模式(第二十条)。同时,对省产研院的具体职责作出规定,包括开展产业技术分析预测以及产业技术发展战略、发展规划研究,参与全省重大科技政策制定,培育孵化科技型企业等(第六条)。
(二)规范省产研院组织体系。《条例(草案)》结合省产研院改革发展实际,进一步完善省产研院法人治理结构,明确省产研院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省人民政府设立省产研院理事会,作为决策机构,院长作为执行机构,对理事会负责,接受理事会监督,并对理事会和院长的具体职责作出规定(第八条至第十条)。同时,规定省产研院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组织专业机构和人员对省产研院发展规划、改革措施、项目遴选等开展专业咨询论证(第十一条),充分发挥专家在产业科技创新中的技术支持和智力支撑作用。
(三)创新省产研院发展举措。坚持市场化国际化发展导向,《条例(草案)》充分赋予省产研院科技体制改革自主权和探索权,重点作出以下制度安排:在人才培养引进方面,规定省产研院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采用年薪制、协议工资制等市场化薪酬制度(第十二条),明确省产研院围绕全省产业发展需求,引进境内外高级研发人才作为项目经理,赋予其技术路线决定权、科研团队组建权和经费支配权(第十四条)。同时,《条例(草案)》还明确规定省产研院可以根据授权组建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自主开展相应人才职称评价(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在产业技术研究方面,明确支持省产研院与科研团队合作建设专业研究机构,实施科研团队持股、参与决策等激励措施(第十五条),规定省产研院可以联合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按照市场机制组建研究开发平台、技术创新联盟、创新联合体等,探索行业龙头企业出资并提出技术研发需求、资金投入多元化、整合境内外研发资源的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机制(第十七条)。在科研成果转化方面,支持省产研院与科研团队建立优势互补、分工明确、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产业技术创新项目实施机制(第十六条第一款),在不损害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专业研究机构、产业技术创新项目公司依法取得使用财政性资金支持产生的科技成果,并可以自主决定实施转化以及推广应用,并明确省产研院可以按照规定探索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建立职务科技成果资产在国有资产管理中单列管理制度(第二十二条)。此外,《条例(草案)》还鼓励省产研院与境内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合作,建立产业创新国际合作体系,集聚创新资源(第十三条)。
(四)完善省产研院发展支持保障机制。为了全面提升创新保障水平,充分释放省产研院的创新动能,《条例(草案)》建立了以下长效保障促进机制,努力打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一是明确省人民政府制定发展促进政策措施,协调解决省产研院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并将省产研院发展专项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提供稳定支持和必要保障(第五条第一款)。二是强调省科技、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支持省产研院的发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省教育等部门通过安排专门招生计划等方式,支持省属高校和省产研院联合培养急需紧缺的创新型人才(第十八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人才在落户、医疗保障、子女教育、居住、签证等方面提供便利,落实相关待遇(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等等。三是建立健全容错机制,鼓励省产研院大胆探索,勇于创新,规定相关负责人锐意创新探索,出现决策失误、偏差,但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和监督管理职责,未牟取非法利益的,免除其决策责任(第二十七条)。省产研院可持续发展离不开规范的管理,《条例(草案)》规定理事会应当建立完善以支持创新为导向的考核评价体系(第二十四条),并就加强专项经费绩效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等作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草案)》,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