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26日在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赵建阳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4年7月,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发展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省产研院成立十年来,在推动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积累了成功经验,通过立法总结经验做法、完善体制机制、明确保障措施、推进深化改革,为省产研院改革发展提供法制保障,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和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省委十四届七次全会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草案结构合理,内容针对性强,总体上比较成熟可行。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法工委全文公布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书面征求挂钩联系的常委会委员和省人大代表、法制专业组代表、基层立法联系点、地方立法研究基地和立法咨询专家的意见。在此基础上,法制委、法工委会同教科文卫委、省科技厅、省产研院,对各方面意见进行梳理分析,对重大制度和关键问题进行研究论证,对草案多次修改完善。草案修改稿形成后,召开立法协商会、部门协调会听取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和省有关部门等方面的意见。11月8日,省委常委会听取了条例立法情况汇报,原则同意将草案修改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11月11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草案修改稿进行统一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明确省产研院机构性质
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建议进一步明确省产研院的机构性质。经研究,省产研院属于科研类事业单位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与一般事业单位不同的是,产研院没有明确机构规格、不核定事业编制、不受岗位设置和工资总额限制,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自主化,打破了传统科研机构的体制机制和管理模式。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鼓励和规范发展新型研发机构”“允许科研类事业单位实行比一般事业单位更灵活的管理制度,探索实行企业化管理”。根据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省产研院实际,建议将草案第三条有关内容调整作为草案修改稿第二条,规定“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省产研院)是省人民政府依法设立,具有科研类事业单位性质和独立法人地位,实行企业化管理的新型研发机构”,使产研院的机构性质更加明确、清晰。
二、完善省产研院定位职责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政协委员提出,对省产研院不仅要总结提炼其“科技体制改革试验田”定位,还应当明确其未来发展目标和功能定位。教科文卫委提出,要明确把产业技术攻关作为省产研院的职责。经研究,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作出了“统筹推进教育科技人才体制机制一体改革”的决策部署,省政府对省产研院提出了探索教育科技人才体制机制一体改革的要求,省产研院正在谋划推进相关工作。因此,建议将草案第三条修改为“省产研院应当立足科技体制改革试验田定位,探索教育科技人才体制机制一体改革,聚焦科学研究到技术转化的关键环节,优化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组织模式,创新前沿科技成果产业化机制,助力推进传统产业升级、新兴产业壮大、未来产业培育,服务国家战略和本省产业发展需要”。同时,在草案第六条省产研院职责中增加组织开展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等技术创新、组织开展前沿科技成果产业化、培育孵化科技型企业,以及“探索应对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新业务、新机制”等职责,进一步明确省产研院的功能定位和职责使命。
三、鼓励省产研院改革探索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教科文卫委提出,要立足省产研院未来发展方向,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大促进力度,鼓励省产研院进行探索创新。因此,根据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发展耐心资本、强化人才激励机制、推进教育科技人才体制机制一体改革的决策部署,建议对草案作以下修改:(一)增加一条作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条,支持省产研院公司依法设立长存续期限的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探索“对基金投资期和退出期设置不同考核指标,综合评价基金整体运营效果”。(二)为支持省产研院探索成果转化收益绩效奖励和项目员工跟投机制,同时防范道德风险,在草案第十二条中增加“探索中长期激励与约束机制”的内容。(三)落实推进教育科技人才体制机制一体改革要求,在草案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增加“创新本科生实习实践制度,联合培养卓越工程师”等内容。
四、加强省产研院发展保障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教科文卫委和专家提出,要加大对省产研院的保障力度,在平台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等方面进一步明确具体政策,支持和推动省产研院改革发展。因此,建议对草案作以下修改:(一)在草案第六条第二款中增加“省产研院投资省产研院公司的收益,用于省产研院的改革发展”,加大对省产研院的资金支持。(二)将草案第七条有关内容修改为“按照规定自主管理和使用省产研院专项经费以及投资收益等财政性资金”,并增加规定“自主决定和使用服务收入等非财政性资金”,落实省产研院经费和资金使用自主权。(三)增加一条作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二条,要求“对省产研院以及省产研院公司、专业研究机构、产业技术创新项目公司符合条件的重大产业技术创新项目用地予以保障”。(四)参照《广东省科技创新条例》,增加一条作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六条,规定“对省产研院及其参与举办的、省产研院公司控股的专业研究机构的职务科技成果,探索建立单列管理制度,不纳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范围”,并支持探索对科技成果转化中形成的国有股权整体考核机制和投资亏损免责核销机制。
五、健全省产研院监督机制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教科文卫委提出,要把握好“放活”与“管好”的关系,完善治理结构、优化监督机制,保障和促进省产研院持续健康发展。因此,建议在草案第八条中明确理事会是省产研院重要事项的决策与监督机构;在草案第九条中增加理事会“监督省产研院重要事项实施”“考核评价省产研院工作成效”的职责;在草案第二十四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规定“理事会应当建立健全省产研院重要事项实施监督机制,按照包容审慎原则,以检查、审计等方式对重大资金使用、重大项目决策和实施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构建省产研院监督机制,强化对省产研院工作的监督。
此外,还对草案作了一些文字、技术修改,对有关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修改意见提出草案修改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