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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4-12-09 14:41

——2024年11月26日在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史国君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随着新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正式施行以及“无废城市”建设等工作的推进,现行省条例的不少内容与上位法不相一致,也与当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新形势、新要求不相适应,进行全面修订很有必要,修订草案内容基本可行。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法工委全文公布修订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书面征求各设区市人大、挂钩联系的常委会委员和省人大代表、法制专业组代表、基层立法联系点、地方立法研究基地和立法咨询专家的意见。法制委、法工委会同省人大环资城建委、省生态环境厅赴扬州、宜兴开展调研,并到四川、湖北进行考察学习,听取人大代表、有关部门、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单位等方面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对各方面的意见进行分析研究,对修订草案多次修改完善。修订草案修改稿形成后,召开省有关部门座谈会再次征求意见。11月11日,法制委员会对修订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环资城建委和社会公众提出,固体废物的种类众多,污染防治要求不一,条例应当在贯彻实施上位法的基础上,进一步结合江苏实际,针对群众关切、社会关注的生活垃圾、医疗废物、船舶垃圾等问题,补充完善相关规定,加强全链条系统化污染防治工作。经研究,关于医疗废物管理、船舶污染防治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关于垃圾分类处理我省新修订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也有专章规定。因此,为避免过多重复,同时又保持必要衔接,建议对修订草案作两方面修改:一是在第二条增加一款指引性规定与相关法律、法规相衔接;二是在第四章中重点对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运输、处理以及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等充实细化相关规定,包括加强宣传教育,鼓励回收再生资源,完善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分类收运处理体系,明确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加强厨余垃圾管理,强化对收集、运输、处理单位的监管等。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环资城建委提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涉及多个领域,监督管理涉及多个部门,有必要建立协同监督管理机制,强化联动配合。因此,建议在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四条第二款中增加相关规定。同时,根据地方意见,增加一款作为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协商建立跨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联防联治机制。

三、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基层立法联系点提出,由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筹建立全省统一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管理平台,环境卫生、卫健等有关部门将建筑垃圾、医疗废物等各类子平台信息进行嵌入,有利于更好地推动共享相关信息,形成监管合力,同时可以有效避免企业重复报送,减轻企业负担。因此,建议在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十条第一款中补充卫健部门相关职责,明确有关部门的防治信息平台与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对接。此外,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规定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医疗废物等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记录、报送相关信息;对可以通过数据共享获得的信息,有关部门不得要求重复报送。

四、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和专家提出,修订草案第十一条关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标准体系建设的规定过于单薄,不利于实践中推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特别是综合利用等工作。因此,建议对该条进行补充完善,并增加两款,推动有关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的制定与实施。

五、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和地方提出,上位法对固体废物转移出省的规定比较明确具体,但对接受省外转入的情形未作规范,不利于有效监管。因此,建议在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十四条中补充接受省外转入固体废物的查验核实义务,并在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八十一条中增加接受省外非法转入固体废物的罚则。

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环资城建委和有的地方、专家提出,修订草案部分义务性、禁止性规定缺少相应的法律责任,刚性不足。考虑到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大多已有处罚规定,修订草案第七十五条已作指引性规定。因此,建议仅对法律责任部分作个别修改完善,在修订草案第七十八条中增加“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同时删去了与行政处罚法共性要求重复的修订草案第八十一条。

此外,还对修订草案作了一些文字、技术修改,对有关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修改意见提出修订草案修改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订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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