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28日在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侯学元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对《江苏省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该条例很有必要,草案内容基本可行。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法制委、法工委书面征求了各设区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部分立法咨询专家、法制专业组代表以及地方立法研究基地、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并通过江苏人大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的意见,会同省委政法委、省人大监察司法委、省法院、省司法厅对草案进行了初步修改。常委会分管领导带队赴南通、泰州,法制委、法工委赴睢宁开展立法调研,直接听取一线部门、基层立法联系点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对草案进行了多次修改。草案修改稿形成后,书面征求了挂钩联系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省人大代表意见,召开立法协商会、部门协调会,进一步听取省政协委员、相关部门意见。5月9日,法制委员会对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5月26日,省委常委会听取了条例立法情况汇报,同意按程序提请本次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根据省委常委会研究意见,建议将条例名称修改为“江苏省预防化解矛盾纠纷条例”,并对有关条文表述作相应修改;在草案第三条中补充“推进高效能治理”的要求。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专家和地方提出,草案第五条中“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是矛盾纠纷预防化解综合协调机制的牵头部门”的表述,应当予以斟酌。经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进行请示并听取省委有关部门意见,法律、法规中不宜直接体现党委部门名称,同时根据国家精简和规范议事协调机构、机制的要求,立法中一般不规定议事协调机构或机制。因此,建议根据中央、省委有关文件精神和政法委牵头负责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工作的实际情况,将政法委名称修改为概括性表述,并明确其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工作的牵头职责;将“矛盾纠纷预防化解综合协调机制”修改为“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工作推进机制”,单列一款作具体规定。
三、有的部门、地方立法研究基地和地方提出,草案第十六条规定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没有法律依据,可操作性也不强。因此,建议删去相关要求,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增加一款作为草案修改稿第十三条第一款,对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开展相关工作作出规定。
四、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舆情研判预警在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条例中应当有所规范。因此,建议借鉴兄弟省市立法经验,增加一条作为草案修改稿第十五条,对建立矛盾纠纷舆情研判预警机制,构建线上线下联动化解模式提出要求。
五、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提出,进一步强化心理健康服务有利于更好地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因此,建议增加一款作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一条第二款,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设立心理健康服务场所,引入心理咨询师等专业人员参与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工作,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心理健康服务。
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专家提出,草案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担任调解员的律师不得担任有关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规定无上位法依据,地方性法规直接予以明确不妥。因此,建议删去相应内容。
七、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基层立法联系点和地方提出,草案第四十三条中的相关平台表述不够准确、全面,建立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数据库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建议修改完善有关平台表述,同时明确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工作牵头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汇聚融通本地区、本行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数据。
此外,还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意见,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相关部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工作职责,以及法治宣传教育、调解员队伍建设等规定作了修改完善,对部分条文作了文字技术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修改意见提出草案修改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