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28日在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 赵建阳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主任会议的委托,就《〈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修正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议案形成过程
去年,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部署要求,我们组织开展地方性法规中明显滞后不适合继续适用的规定集中清理工作,共梳理出需要集中打包修改的法规40件。今年1月和3月召开的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第十四次会议已分别对其中的19件和7件法规作了修改。4月以来,法工委会同相关委员会和省有关部门,对剩余14件法规的修改内容进行研究论证。其中,《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和《江苏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因国家正在修订渔业法,《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因涉及重要制度调整需要进一步研究论证,暂不进行修改,《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11件法规拟集中打包修改。此外,根据部门意见还将《江苏省对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促进条例》纳入本次修改范围。对这12件法规的修改方案,法工委于5月6日至7日召开会议逐件研究、逐条讨论,提出了关于提请审议《〈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修正草案)》的议案建议稿。5月16日,主任会议讨论通过了议案,决定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二、修正草案的主要内容
修正草案的修改内容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一是有的条款不符合党中央的新精神和新制定或新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二是有的条款参考的国家政策或者部门规章规定已发生变化;三是有的条款规定的议事协调机构已被撤销;四是有的条款规定的部门名称和职责不符合机构改革情况;五是有的条款规定的许可、备案、审计、监管、优惠、收费等政策已发生调整;六是根据我省实际和工作需要对相关规定进行修改完善。主要内容如下:
(一)《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一是根据相关上位法,对农业机械操作人员、维修技术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有关内容作修改完善。二是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相关政策调整,删去农业机械产品生产许可制度的规定。三是根据相关上位法,删去“购买使用涉及人身安全、环境保护的乘坐式插秧机、柴油机、机动脱粒机、农用挂车、饲料粉碎机”的备案要求。四是对有关法律责任内容作修改。
(二)关于《江苏省对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促进条例》。一是根据台湾同胞权益保障协调委员会已经撤销的实际,删去相关内容。二是根据科技、财政、税收等政策的变动情况,修改与现行政策不一致的相关规定。
(三)关于《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根据新修订的档案法和国务院档案法实施条例,一是对有关档案定义、主管部门职责和档案的移交、鉴定、开放、利用等与上位法不一致的规定作修改完善;二是补充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职责等内容;三是删去明显不适应当前形势,不适合继续适用的个别规定。
(四)关于《江苏省行业协会条例》。一是根据机构改革情况,对相关部门职责作修改,明确社会工作部门负责协调推动行业协会深化改革与转型发展。二是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和最新政策,明确行业协会的会长(理事长)等负责人按照协会章程的规定担任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三是根据相关上位法规定,删去行业协会开展认证、检验、鉴定相关活动等规定。四是对照财政部《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对政府购买行业协会服务的内容作修改。
(五)关于《江苏省邮政条例》。一是根据邮政法和国家最新政策,对邮政普遍服务的定义作修改。二是根据国家关于统一规划体系建设、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设的政策,对邮政业发展涉及的相关规划作修改完善。三是根据邮政法相关规定和国家标准,对信报箱的建设、验收等规定作出修改,明确智能信包箱的设置、使用管理等要求,鼓励住宅小区改造出新时将信报箱升级为智能信包箱。四是根据国务院《快递暂行条例》相关规定,对处理、答复用户的投诉期限作出调整。五是删去对邮政用品用具实行监制等与国家政策、实际工作不一致的规定。
(六)关于《江苏省公路条例》。一是根据审计法和交通运输部门“三定方案”,删去交通运输部门对车辆通行费审计的内容;二是与《江苏省收费公路条例》相衔接,删去非封闭式收费公路通行优惠的相关规定;三是根据高速公路实行全国联网收费的实际,删去编制公路联网收费规划的内容。
(七)关于《江苏省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一是根据机构改革情况,对发展和改革、价格、农业、农业机械管理、工商等部门的名称作修改;二是根据公路法、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将转让公路收费权许可制度改为备案制度,取消收费公路收费权质押合同备案制度,删去收费许可证和计重收费制度,完善非封闭式收费公路便利化服务和收费优惠制度;三是对法律责任相关条款作修改完善。
(八)关于《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一是根据工会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增加工会的定义和活动准则,另外,在保持维权基本职责基础上,增加思想政治引领,弘扬劳动精神,在新形势下加强数智化建设,建立联系广泛、服务职工的工作体系相关内容。二是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决策部署要求,细化完善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内容,明确政府、工会、企业各方主体责任和工作任务。三是总结我省经验,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增加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被派遣劳动者权益保障的规定,完善新形势下的劳动者权益维护法律制度。四是根据党的二十大精神和《江苏省集体协商条例》有关规定,强化集体协商工作机制,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被派遣劳动者纳入集体协商范围,同时明确地方总工会和用人单位工会在集体协商方面的职责。五是根据工作实际,增加工会参与社会综合治理,完善劳动争议多元化解机制,以及依法为所属工会组织和职工提供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的规定,并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工会法律援助范围。六是依据上位法,对部分条文的有关表述进行统一修改。
(九)关于《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一是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最新文件,修改相关名称表述。二是根据机构改革情况,结合部门职责分工,对消防工作的内容作相应修改。三是将城乡规划改为国土空间规划。四是结合工作实际,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作细化调整。
(十)关于《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一是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删去有关市县级风景名胜区设立、管理的规定。二是根据机构改革情况,将主管部门调整为林业部门。三是将城乡规划改为国土空间规划。四是根据省政府已取消征收风景名胜资源费的实际情况,删去相应收费内容。
(十一)关于《江苏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一是根据家庭教育促进法,对政府职责、家庭成员义务、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情形、法律责任等有关规定作修改完善。二是根据议事协调机构优化方案,对涉及妇女儿童工作机构的表述作相应修改。三是根据规范创建示范和达标活动有关要求,对涉及文明创建的内容作修改。
(十二)关于《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一是根据国务院文件和部门规章相关精神,将“城市绿化规划”修改为“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二是根据住建部取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的规定,结合部门规章,增加对绿化工程施工单位的要求。三是根据国务院《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对砍伐和移植古树名木的行为和法律责任作修改。四是删去法律责任部分无实质性内容的条款。
《〈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修正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