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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通市濠河风景名胜区条例》的决定
2022-06-06 18:06  来源:江苏人大网

(2022年3月17日南通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22年5月31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南通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决定对《南通市濠河风景名胜区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第二款中的“建设、规划、国土、旅游、文化、城管、公安、环保、交通、水利、工商、卫生、质监、食药监、宗教、安监以及行政审批等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市政园林、文化旅游、城市管理、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宗教、应急管理以及行政审批等部门”。

第二款中的“日常管理”修改为“统一管理”。

第三款中的“协同”修改为“按照职责”。

二、将第九条第二款中的“报省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修改为“依法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三、将第十条中的“南通市城市总体规划”修改为“南通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四、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中的“应当依法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修改为“应当依法报经相关审批机关批准”。

五、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的“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修改为“市市政园林主管部门”。

六、将第二十六条中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

七、将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擅自栽植、放生外来物种”修改为“擅自在濠河水体养殖、投放外来物种或者其他不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物种”。

第二项修改为:“(二)擅自航行、停泊、水上作业或者进行水上滑板等活动”。

第四项修改为:“(四)损坏树木花草,破坏绿化设施,擅自占用绿地、广场、步道、水域”。

第五项修改为:“(五)在景物、建(构)筑物和设施上涂写、刻画,攀爬、刻划树木,擅自张贴、悬挂、晾晒物品,踩踏观赏草坪等禁止进入的绿地”。

第六项修改为:“(六)乱扔垃圾,焚烧落叶等物质,随地便溺”。

第九项修改为:“(九)携犬不束牵引绳,不清理宠物粪便,

携犬进入禁止区域”。

第二款修改为:“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九项规定的禁止区域、时段、禁止进入的绿地由风景区管理机构划定,向社会公布。”

八、将第二十九条中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修改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主管部门批准”。

第一项修改为:“(一)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第二项修改为:“(二)举办游乐、户外演出、影视拍摄等大型群众性活动”。

九、将第三十四条中的“依法取得有关部门许可”修改为“依法办理使用登记”。

十、将第三十七条修改为:“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妥善处理各种投诉,发现、制止和依法查处或者协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查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应当与风景区管理机构建立执法联动机制,完善日常巡查等制度,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十一、将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修改为:“(一)炸鱼、毒鱼、电鱼、设网捕鱼、使用抛钩等危险方式捕鱼的,没收渔具和渔获物。对炸鱼、毒鱼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电鱼、设网捕鱼的,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使用抛钩等危险方式捕鱼的,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项修改为:“(二)擅自航行、停泊、水上作业或者进行水上滑板等活动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将第四项中的“破坏绿化设施的,可以处损失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修改为“损坏树木花草、破坏绿化设施的,可以处损失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五项修改为:“(五)在景物、建(构)筑物和设施上涂写、刻画,攀爬、刻划树木,擅自张贴、悬挂、晾晒物品的,处五十元罚款;踩踏观赏草坪等禁止进入的绿地,经劝阻教育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第六项修改为:“(六)乱扔垃圾的,处五十元罚款;随地便溺的,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焚烧落叶等物质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九项修改为:“(九)携犬不束牵引绳的,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不清理宠物粪便的,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携犬进入禁止区域的,可以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十二、将第四十三条中的“责令改正”修改为“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十三、将第四十四条中的“环境保护、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相关街道办事处”。

十四、将第四十五条中的“城市管理、公安机关、市场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城市管理、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相关街道办事处”。

十五、将第四十六条中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

十六、将第四十七条修改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和风景区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对有关条款作文字修改。

本决定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南通市濠河风景名胜区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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