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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城市书房条例
2022-10-10 10:02  来源:江苏人大网

(2022年8月30日扬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2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建设

第三章 运行

第四章 服务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书房建设、运行和管理,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彰显城市文化特质,提高社会文明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江苏省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书房,是指依托各级公共图书馆资源建立的,方便公众,免费提供阅读、文献信息查询、借阅等相关服务的新型公共文化设施。

前款所称文献信息,包括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缩微制品、数字资源等。

第三条 城市书房应当宣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扬州地方文化,推进全民阅读,倡导良好的社会风尚。

第四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书房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计划地推进城市书房建设,建立城市书房管理综合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城市书房规划建设、运行和管理等重大事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书房建设、运行与维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书房建设、运行和管理的综合协调、指导监督、考核评估等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书房有关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有关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城市书房建设、运行和管理。

第七条 新闻媒体应当对城市书房进行宣传和推广,引导市民树立崇尚阅读、终身阅读的理念。

第八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在城市书房建设、运行和管理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表扬、奖励。

第二章 建设

第九条 市、县(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城市书房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编制城市书房发展规划,应当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状况、环境条件、文化特色和公众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城市书房发展方向、数量、规模、类型和布局等。

城市书房发展规划经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条 城市书房建设应当按照因地制宜、方便公众的要求,遵循政府主导、属地管理、社会参与、共建共享的原则,保证城市书房公益属性。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实施江都区、邗江区、广陵区和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的城市书房建设,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书房建设。

第十二条 鼓励单位、个人通过免费提供场馆或者捐赠资金、文献信息、设施设备等方式,参与城市书房建设。市、县(市)公共图书馆应当与参与城市书房建设的单位、个人签订合作协议。参与城市书房建设的单位、个人,可以依法冠名。

免费提供场馆的合作协议内容包括运作模式、建设标准、场馆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费用承担、合作期限、安全责任以及协议解除条件、违约责任等。

第十三条 市、县(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城市书房的建设选址:

(一)公开征集选址。根据建设计划向社会公开建设数量,征集建设地点,征求公众意见。

(二)组织评审。对建设地点进行实地考察,组织专家评审后确定选址。

(三)公告。确定选址后,向社会公告选址的信息。

第十四条 根据人口规模、分布区域和服务需要,城市书房可以按照下列类型建设:

(一)建筑面积较大、文献信息资源丰富的中心城市书房;

(二)利用乡镇(街道)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社区城市书房;

(三)居住区配套建设的体现生活品质的居住区城市书房;

(四)依托本地文化旅游资源建设的旅游特色主题城市书房;

(五)依托地方优势产业和重要行业建设的专业类城市书房;

(六)城市书房发展规划规定的其他类型。

第十五条 城市书房建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选址位于人口集中、交通便利、配套设施良好的区域;

(二)外观设计应当与周边景观相协调,体现地域人文特色;

(三)采用统一文字、图像标识,规范命名;

(四)合理设置内部分区,配备阅览座席以及无障碍设施;

(五)配备文献信息管理系统和自助借还设施设备;

(六)配备防火、防盗、防潮、防有害生物、消毒、容灾备份、视频监控等必要设施设备;

(七)房屋质量符合安全规定,建筑面积一般不少于一百平方米;

(八)纳入城市路标、路牌、公共交通等城市识别系统和互联网地图标注系统;

(九)其他标准规范要求。

第十六条 城市书房建设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未按照相关标准和合作协议的约定建设城市书房的;

(二)无正当理由停止城市书房的建设的;

(三)擅自改变城市书房用途,或者缩减城市书房建设面积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理;合作协议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第三章 运行

第十七条 城市书房遵循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公共图书馆分级负责原则,纳入本级公共图书馆通借通还服务网络、数字图书馆服务网络。

第十八条 公共图书馆是城市书房的运行机构。

市公共图书馆负责对江都区、邗江区、广陵区、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的城市书房实施标准化运行,对县(市)公共图书馆开展城市书房业务进行指导。

县(市)公共图书馆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城市书房实施标准化运行。

城市书房建设运行服务标准由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起草,经法定程序报批后发布。

第十九条 市、县(市)公共图书馆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城市书房的日常运行和维护,组织实施城市书房建设运行服务标准;

(二)负责统一配置文献信息,统筹建设城市书房文献信息管理系统和通借通还服务网络;

(三)负责城市书房设施设备的提升改造;

(四)负责配备和培训城市书房管理员;

(五)负责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定各类应急预案;

(六)负责组织招募、培训志愿者;

(七)法律、法规以及同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依照合作协议约定负责城市书房日常运行的单位、个人,应当接受公共图书馆的业务指导,按照运行标准提供服务,保证城市书房安全有序运行。

第二十一条 城市书房实行名录管理。城市书房名录应当包括城市书房的名称、地址、开放时间、服务范围、服务内容、联系方式等。

城市书房名录编制、公布、调整的标准和程序,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公共图书馆负责编制不同类型城市书房的文献信息配置标准。城市书房应当根据服务范围和服务对象的年龄结构、文化程度、阅读需求等配置相应的文献信息,并且符合下列要求:

(一)配置文献信息应当兼顾纸质信息、数字信息和其他信息;

(二)中心城市书房应当设置党建资料阅览区、少年儿童阅览区、视听阅览区;

(三)中心城市书房、旅游特色主题城市书房应当设置地方历史文化专区;

(四)专业类城市书房应当设置相关专业领域中外文献信息专区。

第二十三条 城市书房应当做好文献信息的保存和保护工作,落实有关安全管理制度。

对不宜外借的城市书房文献信息,市、县(市)公共图书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采取专门的保护措施。

第二十四条 城市书房内的空气、微小气候、采光、照明、噪音、消毒和卫生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重大传染病疫情发生时,城市书房应当执行所在地人民政府采取的防控措施,通过暂停开放、部分开放、预约限流、线上服务等方式,保障读者生命健康安全。

第二十五条 公共图书馆应当建立健全城市书房的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安全保护设施和人员,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开展消防演练,保证安全运行。

文化行政主管等部门应当依法对城市书房日常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保障公共文化设施和公众活动的安全。

第二十六条 城市书房应当按照公示的开放时间免费开放。城市书房内人员数量达到额定人数时,应当采取合理的限流措施。

城市书房因故变更开放时间、暂停部分服务或者暂停开放的,应当经市、县(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七条 市、县(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书房检查、考核标准,对城市书房的建设、运行与服务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定期开展读者需求、满意度调查,并根据考核、调查的结果督促整改,提高服务质量。

第二十八条 城市书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从城市书房名录中移除并公布:

(一)城市书房服务内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城市书房管理混乱且产生不良社会影响;

(三)城市书房不按照标准规范提供服务,经限期整改仍不达要求;

(四)免费提供场馆的城市书房合作单位在合作协议期满后不再续签或者在期满前停止合作;

(五)其他应当退出城市书房名录的情形。

第四章 服务

第二十九条 城市书房免费提供下列服务:

(一)查询、借阅文献信息;

(二)开放阅读、学习的公共空间;

(三)举办公益性讲座、培训、展览;

(四)开展阅读推广和文化交流活动;

(五)其他服务项目。

第三十条 城市书房服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显著位置公示开放时间、服务范围、服务承诺、投诉电话、管理制度等内容;

(二)文献信息按照标准配置,有序摆放、及时更新;

(三)设施设备安全正常运行;

(四)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提供使用便利;

(五)内部环境安静、整洁、有序;

(六)解答咨询和提供服务热情、专业、快捷;

(七)城市书房其他服务规范。

第三十一条 市、县(市)公共图书馆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城市书房读者服务平台,在线发布城市书房电子地图和相关活动信息,接受读者咨询,听取读者对城市书房的意见建议。

第三十二条 城市书房应当采用大数据、物联网等技术,创新数字资源样态,为读者提供一体化、集成式平台服务。

城市书房应当创新服务模式,加强物流合作,为读者提供点对点、订单式网络借阅服务。

第三十三条 城市书房应当通过推荐阅读书目、开展阅读指导、组织阅读交流活动、推广读者积分激励机制等多种形式,推动、引导和服务全民阅读。

第三十四条 鼓励公民参与城市书房志愿服务。文化行政主管等部门应当对城市书房志愿服务给予必要的指导和支持。

市、县(市)公共图书馆应当建立志愿服务工作档案,对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提供优待。

城市书房负责组织志愿者参与图书管理、借阅咨询、阅读辅导和阅读推广等具体服务工作。

第三十五条 城市书房读者应当遵守城市书房管理制度,爱护文献信息和设施设备,共同维护良好的阅读学习环境。

在城市书房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文献信息;

(二)损毁城市书房设施设备;

(三)携带宠物;

(四)占座、打游戏;

(五)吸烟,在阅览区用餐、吃零食;

(六)聊天喧哗、嬉戏、吵闹、拨打接听手机;

(七)其他违反城市书房管理制度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城市书房管理员应当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城市书房可以停止为其提供服务;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未成年读者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承担其未尽监护义务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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