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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国强同志在《江苏省种子条例(修订)》贯彻实施座谈会上的讲话
2020-03-10 15:29

(2020年3月5日)

同志们:

从今年3月1日开始,新修订的《江苏省种子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就正式施行了。今天,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持续向好、生产生活秩序加快恢复的时候,我们在这里召开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条例》座谈会,目的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重要论述,对《条例》的贯彻实施进行全面部署,为推动我省现代种业健康发展、乡村振兴迈上新台阶筑牢根基。

刚才,赵世勇副省长对《条例》的学习贯彻作了全面动员部署,希望大家认真贯彻落实。省农业农村厅、六合区农业农村局、大华种业公司等有关部门和企业负责同志就如何贯彻落实《条例》作了交流发言,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林业局、省农科院、南京市农业农村局作了书面发言,大家讲得都很好。下面,我就学习和贯彻实施《条例》强调三点意见,供参考。

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种子是农业的“芯片”,是农业科技进步的重要载体。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于2016年1月颁布实施,对种子生产经营管理的多项制度进行了修订和完善,为实现依法治种,推动现代种业发展提供了基本遵循。我省根据新形势、新规定和新要求,对2003年12月制定的《江苏省种子条例》进行全面修订,使其与上位法相衔接。《条例》的修订充分吸收了各方的意见建议,得到了社会各界的高度认同,对推动我省种业法治建设、加快农业现代化、乡村振兴战略深入实施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条例》的修订,有利于更好地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发展现代种业的决策部署。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下决心把民族种业搞上去,抓紧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品种,从源头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2018年,省委省政府提出,将现代种业作为全省八个千亿级优势特色产业之一重点打造,江苏现代种业发展进入了转型升级的新阶段。《条例》很好地体现了中央和省委推动现代种业发展的要求,贯彻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原则,坚持以上位法为依据,结合我省农业产业特点和种业发展实际,内容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对于深化我省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二)《条例》的修订,有利于多方面推动我省种业做大做强。从我省种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看,基础仍显薄弱,种质资源保护力度不够大,现代种业人才不够多、扶持政策落实不够到位、种子企业市场主体作用发挥不够明显等问题依然存在。《条例》通过强化政策支持,对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种业企业,在财政投入、信贷服务、基地建设、项目认定、品种审定、人才引进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着力推动打造一批选种育种能力强、生产加工技术先进、市场营销网络健全、技术服务到位的现代种业企业。

(三)《条例》的修订,有利于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种地不选种,累死落个空”、“秧好一半谷,种好一半收”,这是农民对选择良种的生动说法,也体现了种子质量安全对于保障农业增产、农民增收的重要性。目前,我省种子监督管理体系还不健全,监管机构建设和执法能力建设相对薄弱,执法相对弱化,面临着大产业与小队伍之间的矛盾,广大农民对此意见也比较大。修订后的《条例》明确了各级农林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种子种苗管理机构对种子质量安全的监管责任,从用种者最基本、最关键的要素入手,明确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主体,加强对种子生产经营的监管,推进部门联合执法,完善种业法规制度和技术标准,切实保障了种子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二、准确把握《条例》的立法精神和重点内容

《条例》共8章53条,以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为依据,总结我省种业发展的成功做法,借鉴兄弟省市立法经验,坚持“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重点解决农业产业和种业发展的制度性障碍,在种质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品种审定、登记与推广、种子生产经营、监督管理、扶持措施、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

(一)落实中央有关推进种业发展的基本原则。《条例》突出了对种子行业的保护、扶持、规范、监督四大主题,并坚持了以下几条原则:一是坚持责任到位,规范政府部门的职责和管理行为,强化了各部门对种业公共基础领域的扶持、指导、服务和监管责任,加强服务管理能力建设。二是坚持从严管理,在遵循《种子法》基本精神的前提下,充分考虑种子在农业生产中的特殊地位和种子自身的特殊属性,根据广大农民群众的要求,对种子的管理从严从紧,让农民用上放心种,切实保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利益。三是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充分尊重农民群众的意愿,将用种选择权交给农民,农民可自由选择用种,并参考部委规章,对农民自繁自用种子作了规定。四是坚持创新驱动,将推动育种创新,增强原始创新能力作为提升种业核心竞争力的关键,鼓励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品种,提升种业科技创新水平。五是坚持依法治种,引导依法高效解决涉种纠纷,强化部门协同监管,维护良好市场秩序,为种业发展提供了稳定有序的市场环境,使市场资源配置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

(二)解决制约种业高质量发展的突出难题。《条例》着眼解决种业发展中遇到的突出问题,作出了更明确、更具操作性的规定。一是针对种业基础不牢的问题,规定了加强种质资源保护和推动种业发展的政策扶持措施,进一步提高农作物地方品种的保护力度,推动各部门落实具体扶持措施,引导种业企业做大做强。二是针对育种自主创新能力不强的问题,提出了要坚持将促进产学研结合、推动育繁推一体化发展作为整合种业科技资源的切入点,建立和完善种业科研成果权益共享和转化机制,推动科企、校企开展深度合作,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育种体制机制,激发种业科技人员创新动力。三是针对基层监管相对薄弱的问题,将加强县级种子种苗监管机构建设和执法能力建设,作为保障种子质量安全和维护种子市场秩序的重要手段,强调了要建立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加大对制售假劣种子等坑农害农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明确基层监管职责。四是针对良种供应保障不足的问题,明确了应当支持农作物种子南繁基地等种子繁育基地建设,优先将种子生产基地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范围,不断加大育种基地建设力度,提高良种供应保障能力。

(三)积极回应基层诉求和社会关切。《条例》从以下几个方面回应了基层的诉求。一是加强引种备案管理,强化引进风险防控。在农业生产实际中,由于农作物耕作制度和栽培方式的多样化,农民对不在适宜种植区域的品种有较大需求,这也是各地调研反映较为突出的问题。《条例》对我省在品种适宜种植区域的管理予以适当放开,明确了适宜区外推广的责任划分,避免“一刀切”的偏颇做法。二是加强对网络交易种子的监管。就当前监管较难的互联网经营种子行为,《条例》对电商平台和平台内经营者分别提出了登记核验经营信息,以及公示许可备案和种子标签信息的要求。三是对农民自繁自用和串换种子的行为进行界定。《条例》规定其出售、串换的种子数量不应超过其家庭承包土地的年度用种量,为打击生产经营“白皮袋”种子违法行为提供了法律支撑。四是推动建立完善种子质量可追溯体系。《条例》要求种子生产经营者建立完善的种子进销记录,同时对销售的种子所附标签和使用说明载明的内容作出规定,切实保障种子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四)细化支持种业发展的服务与保障举措。《条例》从四个方面细化具体扶持举措,加快培育种业市场主体,提升我省种业竞争力。一是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条例》指出,地方政府应当制定和实施扶持种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明确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实施种业发展规划,完善种业发展激励机制,协调解决种业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二是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条例》指出,要统筹利用相关支农资金,推行良种推广补贴制度,加强苗圃建设,加快优势特色产业发展。设立政府主导、多方资本参与的现代种业发展基金,为种子经营收储提供金融支持和发展生产保险。三是落实种业服务措施。《条例》指出,要通过加强种子生产和经营信息调度,及时发布种子需求预测信息,为种子生产经营者和使用者提供技术咨询等措施服务现代种业发展。四是引导种业企业做大做强。《条例》指出,应当支持种子企业提升种子科研、生产和推广能力,引导种子企业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支持有条件的种子企业建立现代化的种子科研、生产基地和加工仓储设施,鼓励种子企业提升能力、做大做强。

三、做好《条例》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只有将《条例》的各项规定真正落实到工作中去,才会取得促进种业高质量发展的良好效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重要论述,高度重视《条例》的学习宣传,确保《条例》全面贯彻、落地见效。

(一)高度重视《条例》的学习宣传,积极营造良好的法制氛围。各级政府及农林主管部门、种子管理机构,特别是种子科研、生产和经营单位要把学习、宣传、贯彻条例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密切联系本地、本单位种子科研、生产、经营、管理的现状和种子产业发展实际,深刻理解《条例》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和精神实质,努力提高学法、懂法、守法、执法的自觉性。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持日常宣传与集中宣传相结合,线上宣传与线下宣传相结合,重点对品种选育者和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进行宣传,力争使他们真正了解法规,遵守法规,并能够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制定贯彻《条例》的配套制度,推动《条例》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贯彻落实《条例》的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抓好落实。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加强种业管理工作,制定良种推广计划和年度种子质量抽检计划。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和条例相配套的具体实施细则,使之更加具体可操作。对未列入国家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种,符合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要求的,省级农业主管部门要抓紧制订选育者可以自愿向农业主管部门申请认定的具体办法。有关单位还在刚才发言中对贯彻落实《条例》提出了许多好建议,相关部门要及时研究,在工作中加以吸纳。同时,要对不符合条例规定的规章制度及时调整,推动地方性法规及规章的“立、改、废”,逐步形成以条例为基础,以规范性文件、部门工作制度和业务规范为补充的地方种子法规体系。

(三)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条例》得到全面贯彻实施。全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切实发挥监督职能,综合运用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调研、代表视察等多种形式,全面深入了解《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情况,促进政府依法行政,把贯彻落实条例工作不断引向深入。同时,各级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及种子管理机构对条例在贯彻实施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加强分析研究,认真总结基层经验做法,积极寻找解决对策和措施。

同志们,《江苏省种子条例》的颁布实施,必将对我省种业发展带来新的机遇和挑战。我们要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主动担当、狠抓落实,努力把《条例》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为推动种业强省建设、实现乡村振兴作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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