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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国强同志在《江苏省粮食流通条例》贯彻实施座谈会上的讲话
2020-03-18 15:08  来源:江苏人大网

(2020年3月16日)

同志们:

《江苏省粮食流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已于今年3月1日正式实施,这标志着我省粮食流通工作进入更加规范化、法治化轨道。今天召开这个会议既是《条例》贯彻实施的动员会,也是立法内容的解读会。

刚才,省政府谢润盛副秘书长就宣传贯彻好《条例》作了部署,大家要积极贯彻落实。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粮食集团、南京市浦口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同志交流了贯彻落实《条例》的思路和举措,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和农发行江苏省分行作了书面交流。下面,就《条例》的贯彻实施,我再讲三点意见。

一、提高站位,着力树立鲜明导向

《条例》不仅是我省粮食领域的第一部省级地方性法规,也是省级粮食主产区为强化粮食流通有效治理出台的首部地方性法规,具有鲜明的导向作用。

首先,《条例》贯彻了国家粮食安全战略的部署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在不同场合多次强调指出,“粮食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中国人的饭碗任何时候都要牢牢端在自己手上”。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确立了“以我为主、立足国内、确保产能、适度进口、科技支撑”的国家粮食安全战略。2018、2019年连续两年中央“一号文件”要求加快推进粮食安全保障立法进程,更加注重依靠法治手段落实国家粮食安全战略。为此,《条例》的制定被纳入了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计划。《条例》综合了现有相关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的规定、省政府有关政策措施以及其他兄弟省市的经验做法,为保障我省粮食安全提供了重要法制遵循。

其次,《条例》体现了粮食流通有效治理的内在要求。2019年,我省粮食生产总量达到了741.2亿斤,占全国的5.6%,排第7位;全省入统粮油加工企业1362家,预计销售收入达2850亿元,居全国前列;同时,从省外购进粮食约280亿斤,从国外进口粮食约350亿斤。这些数据说明我省粮食产业不仅基础好、产量大、发展快,而且粮食流通呈现出大购大销的格局,是名副其实的粮食生产大省、加工消费大省和收储流通大省。粮食流通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关键环节,《条例》从省情实际出发,立足解决一些涉及全局性、长远性的制度问题和基层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对粮食流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了制度规范。

再者,《条例》明确了促进粮食产业发展的重要措施。作为新制定的法规,《条例》以粮食流通为主线,串联起了包括粮食经营、调控、储备、产业发展、应急保障等涉及粮食安全的各个环节。《条例》强化对粮食流通、储存的监管,建立了粮食质量档案、粮食召回和超标粮处置等机制,体现了加强规范管理的立法效果;同时,在基本农田建设与保护、粮食收购保障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尤其是在促进产业发展方面设立专章,从规划引导、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促进、专项资金扶持等方面,提出推动粮食产业发展的各项举措,充分彰显了新时代地方立法对发展的鼓励和促进作用。

二、提高质量,着力解决突出问题

为提高立法质量,在《条例》的起草、修改过程中,坚持了“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科学立法机制,省人大常委会与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司法厅联合开展立法调研,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上下联动征求意见,吸收各方意见建议140多条。《条例》从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出发,针对我省粮食流通工作中存在的短板和不足,重点解决好基础性、制度性的问题,积极回应了基层和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和期待。

一是着力解决“谁来管”的问题。《条例》出台前,粮食领域的管理规范多散见于各类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之间,职责不清、执法无据、监管不到位等问题比较突出。为此,《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履行粮食安全责任,健全粮食调控体系,促进粮食流通产业发展,实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食流通行政管理、行业指导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日常工作;其他政府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粮食流通安全保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基本形成了我省粮食流通管理的责任体系。同时,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粮食流通安全风险评估、粮食品质测报机制,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区域内耕地保护和粮食生产、流通、储备、供应等情况以及评估结果,为落实国家粮食安全责任强化了制度供给。

二是着力解决“管什么”的问题。《条例》紧盯粮食流通中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强调了四方面内容:1、强化粮源保障,规范粮食经营。基本农田的建设和保护既要注重“数量”,更要注重“质量”,各地要支持和引导适度规模经营,大力推广优良品种和先进技术,稳定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2、加强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和宏观调控。要公开、择优选择储备粮承储企业,实行省市县三级地方粮储粮制度,建立健全储备规模和管理费用动态调整、粮食市场监测预警和信息共享等机制,对粮食生产和流通进行动态监测、分析和预警。3、严格落实对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等经营行为的规范。要实施强制质量检测,做到品牌粮食质量追溯管理,同时要落实好“问题粮食”召回制度,严格超标粮处置,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4、健全粮食应急保障体系,提高粮食应急处置能力。各地应当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粮食应急管理体制,加强应急保障能力建设;要认真落实粮食收购保障制度,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

三是着力解决“怎样管”的问题。《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粮食流通监督管理,健全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综合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维护粮食流通秩序。粮食、市场监管等部门要严格落实监督管理职责和监督检查措施,加强部门联合、综合协调和信息共享,既要避免职能交叉,做到条块畅达,也要防止出现监管的“真空地带”;粮食部门要加强粮食流通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将粮食经营者信用信息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实施分类监管,对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实行联合惩戒,提高粮食经营者守法、诚信经营意识。同时,《条例》对禁止性行为作了进一步明确,规范了相应法律责任,要严格遵守,做到令行禁止。

四是着力解决“怎么扶”的问题。《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粮食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就如何支持粮食产业发展作出了制度性安排。《条例》对促进粮食产业发展进行了政策集成,包括支持基础设施建设、建立产业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促进机制、支持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立利益联结机制、支持特色粮食基地建设、鼓励和支持推广应用先进装备和技术等内容。在加大完善资金和金融配套支持方面列出了一系列具体规定,比如:省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商品粮大省奖励资金及其他有关资金,建立省级粮食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粮食收购贷款融资担保机制;农业发展银行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发放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所需的信贷资金;对粮食初加工、烘干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政策等等。《条例》作出这些规定,目的就是希望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压实责任、落实规定,遵循市场调节与政府调控相结合的原则,培育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市场体系,促进我省加快建设粮食产业强省。

三、加强监督,着力强化实施责任

《条例》的贯彻执行是一项长期性、持久性的系统工作,不能搞成突击式的“一阵风”。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积极发动广大人大代表做好“宣传员”,适时对《条例》的贯彻落实情况开展执法检查,充分发挥好法律巡视的“利剑”作用。

一要学习宣传到位。要推动各地各部门在做好面上宣传工作的同时,抓住重点,提高学习宣传的针对性、实效性,为《条例》的落地见效打下良好的舆论基础。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持续向好,要把《条例》的宣传与恢复农业生产结合起来,特别要坚持重心下沉,利用农时关键节点,把宣传工作做到村间田头、农户和企业中去;要把《条例》中的重点内容、关键措施、重要政策,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进行生动解读,在利用好传统媒体的同时,借助各类新媒体平台,在全省开展广泛深入的普法宣传教育。

二要责任落实到位。要推动各地各部门切实加强对贯彻落实《条例》的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抓好落实。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加强粮食流通管理工作,一手抓监管,认真落实“保安全”的责任;一手抓促进,支持区域内粮食产业创新发展。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应尽快研究加强粮食流通领域监管和促进粮食产业发展的各项制度,做到领导分工到位、机构职能到位、人员配备到位,用实际行动落实《条例》相关规定。

三要制度建设到位。要以《条例》的贯彻实施为契机,推动各地各部门建立健全规范和促进粮食流通及粮食产业发展的制度体系,尤其是《条例》中提到的各项创新制度要形成切实可操作的办法;鼓励性、促进性条款要进一步细化优化具体化。同时,对现有规章、文件进行“回头看”,与《条例》不相符或有抵触的内容应当及时修改或废止,确保《条例》各项规定得到有效落实。

四要跟踪督查到位。要推动《条例》规定的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到实处,并将其纳入政府年度综合考核。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是硬任务,各地各部门要把贯彻执行《条例》作为经常性工作,长抓不懈、常抓常新,既要坚决查处和纠正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还要定期做好《条例》执行情况的自查工作,加强考核督查,以《条例》的贯彻落实守护全省粮食安全。

同志们,“粮安天下,不可等闲”,我们要共同努力,学习好、宣传好、实施好《条例》,为促进江苏粮食产业发展,更好地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为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作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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