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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国强同志在学习贯彻《江苏省农村水利条例》座谈会上的讲话
2021-01-20 16:00  来源:江苏人大网

(2021年1月21日)

同志们:

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江苏省农村水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月1日正式实施。今天,我们专门召开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条例》的座谈会,就是要把党中央最新要求、省委最新部署与《条例》的内容有效结合,进一步明确方向、明确目标、明确职责,实现从立法高质量向执法高水平的迈进。

刚才,省政府诸纪录副秘书长就宣传贯彻好《条例》作了动员部署,大家要积极贯彻落实。省水利厅、农业农村厅、住建厅,东台市水利局、泰州市顾高镇政府的负责同志交流了贯彻落实《条例》的思路和举措,大家讲得都很好。下面,就《条例》的贯彻实施,我再讲三点意见。

一、提高认识,深刻把握《条例》贯彻实施的重要意义

水利是农业的命脉,也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命脉,包括了饮水安全、河湖管理、生态治理、灌区建设、水土保持、农村水电等很多方面。所以,立足农村水利立法,相较于农田水利而言,更系统、更全面,要从加快农村水利建设步伐,推动和保障乡村振兴战略在我省深入实施的高度,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现实意义。

(一)《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完善乡村振兴制度框架,提升农村水利治理能力提供了坚强的法制保障。国家乡村振兴战略规划中明确到2022年乡村振兴的制度框架和政策体系初步健全,对农村水利开展立法是我省涉农、涉水立法中的一项重点工作,也是完善我省乡村振兴政策框架的一项重点任务。《条例》坚持问题导向,针对江苏农村水利发展现状,特别是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规范,同时把多年来在农村水利建设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通过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必将会促进全省农村水利工作走上法治化、规范化的道路,进一步提升依法治水的能力和水平。

(二)《条例》的颁布实施,为解决农村水利发展的瓶颈制约,加强水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提供了有效的规范指引。无论是防洪抗涝、高标准农田建设,还是城乡统筹区域供水,都离不开农村水利的高质量发展。《条例》从农村河道、农田水利、农村供水三方面,对农村水利的规划建设、管理维护、服务体系、保障措施等方面进行了规范,针对农村水利发展短板和弱项,着重解决农村水利基础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等突出问题。尤其是坚持生态绿色发展,在水生态环境治理方面作出了一系列规定,对于推进农村河道综合整治、加快田园综合体建设、加强水生态修复等,都将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

(三)《条例》的颁布实施,为推进城乡统筹融合发展,提升农民生活质量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支撑。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乡村建设,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不断改善,但也要看到我省农村发展还存在不均衡、不充分的现象,有些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能力还不适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需要。《条例》从提升水资源优化配置和旱涝灾害防御能力,完善乡村水利基础设施;强化农村河道疏浚整治,构建循环通畅的河湖水网体系;细化农村饮水安全要求,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范,对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升农民生活质量,对于实现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夯实乡村振兴基础,必将起到积极作用。

二、准确领会,深刻把握《条例》主要内容和鲜明导向

为提高立法质量,《条例》制定和修改过程中,省人大常委会始终坚持开门立法、科学立法的原则,以国家水法、河道管理条例和农田水利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借鉴兄弟省市相关立法经验,几上几下开展调研论证,充分吸收基层、专家、代表等各方面的意见建议,最终形成9章62条内容,篇幅虽然不长,但内涵丰富、针对性强,具有鲜明的江苏特色。从具体内容来看:

(一)坚持政府主导,强化职责分工。《条例》以省市县乡四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为主体,理顺关系、分清职责,形成了做好农村水利工作的责任体系。《条例》从把方向的角度,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水利发展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加大财政投入,完善农村水利治理体系;从抓落实的角度,重点强调了县、乡两级政府的工作职责,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主体责任,将农村水利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目标;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村水利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基层水利服务机构、用水组织等做好相关工作。从管具体的角度,规定省和设区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农村水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田水利建设有关工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二)坚持科学规划,强化工程建设安全。农村水利事业健康发展,科学规划是基础,工程质量是保证。《条例》着眼农村水利长远发展,要求在编制农村水利专项规划时,应当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水土资源承载能力以及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的需要,既要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标准,还要与国土空间、农业农村发展等规划有效衔接;既要深入开展农村水利调查,还要充分尊重乡镇、村居以及各类农村主体的意见。在规划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按照专项规划有计划地推进,一方面要把好审批关,工程要符合国家、行业各项标准,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公示制度,让公众参与到监督中来;另一方面要把好监管关,依法对农村水利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建筑单位对工程施工安全、质量安全负责,鼓励推行第三方检测制度。

(三)坚持建管并重,强化长效管护机制。长期以来,只建不管、重建轻管是农村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的一项弊病。要想农村水利工程长久发挥作用,不仅要建得好,更要管得好。对验收合格的农村水利工程设施,《条例》规定县级政府主管部门落实管护责任主体。在河道管理方面,要求全面实行河长制管理,建立健全农村河道管护机制,鼓励推行综合维修养护模式,推进农村河道管理与维修养护分离,逐步实现农村河道综合维修养护及社会化维修养护全覆盖。在农田水利方面,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管养分离等运行维护方式,确定运行维护主体。在农村供水方面,明确供水单位应当定期对供水管网进行巡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置,需要更新改造的纳入年度计划。

(四)坚持生态优先,强化系统有效治理。我省河湖众多、水系发达,其中县级河道2141条,2.56万公里;乡级河道21803条,7.22万公里,是全省河网水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农村生态环境的重要载体,把这些农村河道治理好、维护好,是践行“两山”理论、建设美丽江苏的重要内容。为此,《条例》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区域内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保护农村河道的自然属性和生物多样性,维持自然生态功能;有计划地对淤积、堵塞等影响输水排涝和水生态功能的农村河道进行疏浚整治,保持河道畅通和水体流动;既要严格控制河网水系,保持水面率的动态平衡,还要采取生态河道建设等措施,推动保障农村河道生态流量,促进水生态环境改善。同时要求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开展农村黑臭水体整治,推进农村污水处理,防止污染水生态环境,这是农村水环境治理的一项重点任务,包括基层反映秸秆废水下河造成水污染等新问题、新情况,要加强研究、及时制定相关措施。

(五)坚持节水高效,强化农田水利效能。当前,保障粮食供给安全是“三农”工作中的一项重点任务,其中,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是确保粮食旱涝保收的基础性工程。在完善农田灌排设施、提升农业抗御自然灾害能力的同时,要坚持科学用水和节约用水。为此,《条例》在农田水利的使用上作出了一系列规定:首先,省水利厅要依法制订灌溉用水定额,经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意,由省政府公布。其次,农田灌溉应当优先使用地表水,限制使用地下水,尤其是地下水超采区,禁止新增灌溉取水,逐步削减灌溉取水量。同时,开展灌区节水配套设施改造,鼓励推广应用喷灌、管道输水灌溉等高效节水灌溉技术,配套用水计量和智能控制技术,提高灌溉用水效率。并明确农田灌溉用水实行有偿使用、分类定价和计量收费制度,对于农田盐碱和渍害易发地区,要采取先进适用的灌溉技术和措施,促进盐碱地改良和排涝降渍。

(六)坚持城乡统筹,强化供水安全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实事工程,习近平总书记十分重视这项工作,尤其是在相对贫困地区,饮水安全保障仍然存在一些困难。在这一方面,要重点突出城乡供水一体化,让村民们喝上和城里人一样的“放心水”。《条例》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是农村供水的责任主体,省级相关部门负责指导全省农村供水工作、水源地保护工作,市县两级农村供水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工作。并对水质安全、供水设施运行、水源地保护、应急供水保障等作出了规定。在农村供水价格上要求实行政府定价,既要保农村用水24小时不间断,供水价格低于工程运行成本的,给予财政补贴,而且在制定和调整农村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时,要依法组织听证、及时公布,让农村居民用的放心、用的明白。

(七)坚持服务基层,强化政策集成运用。农村水利基层管理和服务机构,是为农村水利提供社会化服务的重要力量,为保障农村水利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条例》从服务体系、保障措施两个方面作了具体规定:在服务体系建设方面,强调建立以乡镇水利(务)站等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和灌区管理单位等为主体,灌溉试验站、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村水利专业化管护单位、村级水管员等为补充的农村水利服务体系,并有计划地对农村水利服务人员和农村居民开展培训,对基层水利服务工作开展绩效评价。在资金投入方面,强调要通过引导农民筹资筹劳、鼓励社会投资等方式,建立多主体、多渠道的农田水利建设投入机制。通过以奖代补、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以及其他水利规费收入等,落实农村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经费。在用地和电价方面,明确要依法保障农村水利工程建设用地需求,涉及占用土地的,要依法办理相关用地手续;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农村灌溉排水和农村供水用电按照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执行。在技术应用方面,不仅要推广应用农村水利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还要鼓励将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信息监测等现代技术应用到农村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中来。当然,各相关部门要做好信息的共建共享工作,防止齐抓共管变成“九龙治水”。

三、认真宣贯,深刻把握《条例》落细落实的重点难点

习近平总书记在2020年底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再次强调: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要体现“三农”工作“重中之重”的地位,就要有重点、有方向、有行动,做好农村水利工作就是一项重点、依法建设好管理好使用好农村水利项目就是一个努力方向,宣传贯彻好《条例》就是一次具体行动,所以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条例》的学习贯彻工作,确保《条例》的各项规定全面落实。

(一)要强化学习宣传,营造良好的法制氛围。要通过对《条例》的学习宣传,增强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发展农村水利的法治意识。水利、农业农村和住建等有关部门要解读好《条例》各项规定,抓好条线的学习培训工作。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条例》,全面掌握《条例》的基本精神和规范内容。同时,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平台,把《条例》中的重点内容、关键措施、重要政策,以喜闻乐见的形式,在全省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尤其要拓展到乡镇、农村,为我省农村水利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要加强组织实施,推动《条例》落到实处。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条例》贯彻落实的组织领导,细化分工、明确项目、抓好落实。各级政府要切实担负起做好农村水利工作的职责使命,既要把农村水利工作真正重视起来,还要把它纳入乡村振兴的总体规划中系统谋划、整体推进。省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要尽快建立健全促进农村水利发展的各项配套制度,形成实在可行的政策措施,便于基层实践操作,尤其是在项目规划编制时要有所倾斜,对于农村水利条件明显落后的地区还要加大支持力度。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指导、监督、协调、服务职责,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意见,把涉及到自身职责的内容落实到行动中。

(三)要强化监督检查,确保《条例》执行到位。全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切实发挥监督职能,综合运用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代表视察等多种形式,及时全面地开展“法律巡视”,深入了解《条例》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情况,善于发现问题、提出建议,督促政府及有关部门切实贯彻好《条例》。同时,各有关部门在贯彻实施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加强分析研究,认真总结基层经验做法,积极寻找解决对策和措施。

同志们,“法贵必行,慎在深刻”。深入学习好、贯彻好《条例》,是一项需要长期坚持、久久为功的工作,我们要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加快我省农村水利发展,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履行好“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的光荣使命,为实现乡村全面振兴、为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作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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