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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国强同志在学习贯彻《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座谈会上的讲话
2021-06-25 10:00  来源:江苏人大网

(2021年6月23日)

同志们:

从今年7月1日开始,新修订的《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就正式施行了。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条例座谈会,目的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重要论述,对条例的贯彻实施进行全面部署,为推动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高质量发展打牢基础。

刚才,潘贤掌副省长对条例的学习贯彻作了全面动员部署,希望大家认真贯彻落实。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苏州市农业农村局、常州金坛区农业农村局、淮安金湖县塔集镇以及南通如皋市平园池村超然果蔬农地股份合作社负责同志就如何贯彻落实条例作了交流发言,大家讲得都很好。下面,就条例的贯彻实施,我讲三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条例修订的重要意义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广大农民群众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作为重要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一,在乡村振兴中承担着整合社会资源、优化要素配置、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健全农业专业化社会服务体系等功能作用。要从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在我省深入实施的高度,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一)条例的修订,是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连续多个中央一号文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出明确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指出“农民合作社是新时期推动现代农业发展、适应市场经济和规模经济的一种组织形式”,“要突出抓好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两类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赋予双层经营体制新的内涵,不断提高农业经营效率”“鼓励各地因地制宜探索不同的专业合作社模式,把合作社办得更加红火”。近年来,省委始终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农业农村重点工作,提出要“大力发展农民新型合作组织,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加快制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规”。条例围绕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决策部署和相关政策要求,坚持赋能促发展和监管建机制的立法定位,着重对上位法进行细化和补充,对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二)条例的修订,是解决影响制约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突出问题的必然要求。随着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管理不规范,虽然设立时有规范的章程、明确的分工和完善的机制,但大多流于形式,停留在字面上;与成员联结不够紧密,虽然服务受益不同程度上得到了体现,但资金受益总体上仍显不足;规模实力整体不强,不同程度存在缺带头人、缺资金、缺技术、缺市场等问题;有的经营主体为了利用国家优惠政策,套取国家补助资金,组织农民凑人数设立有名无实的“空壳社”;一些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指导工作中也或多或少存在重发展、轻规范,重数量、轻质量,重项目安排、轻运作指导的问题,严重制约了合作社带动功能的充分发挥,成为推进合作社高质量发展的关键制约因素。条例紧密结合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实际,针对发展中存在的突出而亟待解决的问题,明确指导服务和监管职责,规范合作社管理,优化扶持发展措施,着力提升合作社经济实力、发展活力和带动能力。

(三)条例的修订,是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有机衔接的迫切需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总目标是农业农村现代化,而农业农村现代化离不开小农户的现代化。应当看到,尽管我省适度规模经营比例较高,但农民一家一户小规模经营仍是主要经营形式,与发展现代农业、实现农业现代化的矛盾仍是当前农村经济发展的普遍难题。合作社立足农业、根植农村,成员以农民为主体,在稳定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经营服务,有助于提高小农户组织化程度,帮助小农户克服分散经营的不足,对于发展现代农业、带领农民增收致富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条例把握农民专业合作社“姓农属农为农”属性,坚持农民成员在合作社中的主体地位,支持合作社加强对农户成员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完善合作社与成员的利益联结机制,鼓励返乡下乡人员采取多种形式与小农户联合创业,充分激发合作社服务农民、帮助农民、提高农民、富裕农民的功能作用。

二、准确把握条例的新内涵新要求

这次通过的条例共六章48条,认真总结了我省多年来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实践经验,吸收借鉴了外省市的有效做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运行、促进发展、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一)进一步规范合作社的组织运行

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水平是合作社高质量发展的前提和基础,条例细化上位法要求,设专章进行了规定。首先是坚持党建引领强社。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党组织,发挥党组织的政治与服务功能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的政治保证。条例明确,具备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法规的规定成立党组织。以党建激活合作社资源整合、凝聚共识、民主协商等功能,引领合作社高质量发展。其次完善内部运行机制。条例对合作社设立登记、成员构成、财务管理、经营服务、档案管理等加以规范,要求合作社完善章程制度,参照示范章程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章程;健全组织机构,保障农民共同参与决策、管理、监督的民主权利;加强财务管理,依法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实行社务公开。此外,条例还以列举的方式对合作社农民成员的范围进行了规定。三是规范合作社登记管理。突出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政务服务便利化,要求登记机关优化注销办理流程,精简申请材料、压缩办理时间、降低注销成本。特别是针对“空壳社”注销难问题,明确对无农民成员实际参与、无实质性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停止运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引导自主申请注销登记。

(二)进一步增强合作社服务带动能力

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带动能力是农民专业合作社高质量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条例坚持以服务农民为根本,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其他农业经营主体和小农户提供农资供应、配方施肥、农机作业、统防统治、收储加工等农业社会化服务;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申请专利、注册商标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创建具有地方特色的农产品品牌,增强带领农民闯市场的能力;支持发挥供销合作社综合服务平台作用,领办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坚持以致富农民为目的,支持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成员的利益联结机制,鼓励合作社成员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经营权、林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进而获得分红,明确农民成员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在本社务工的权利促进就业,以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经营性收入和工资性收入;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财政资金形成的经营性资产,符合规定的,可以以出资的方式投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三)进一步鼓励探索多种发展模式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坚持因地制宜,探索符合本地实际、符合发展需要、反映农民需求的发展模式和路径。条例鼓励多元主体领办合作社。合作社强不强,领办主体的作用发挥非常关键。近年来,我省不少地方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综合性服务,有力推动了乡村产业发展,壮大了村级集体经济,促进了农民增收致富,取得很多成功经验。条例将相关经验做法上升为制度规范,同时总结各地合作社发展典型经验,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供销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农业科学研究单位和农业科技服务组织以及以农业生产经营为主要职业的农业从业人员七类主体设立合作社。强调发展乡村特色产业,支持合作社发展休闲农业、乡村旅游、民间工艺制造业、农业信息服务和农村电子商务等新产业新业态;引导合作社开发农业多种功能,推进质量兴农、绿色兴农、品牌强农,发展壮大优势特色产业,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推进合作与联合,既鼓励合作社之间的联合,支持合作社依法自愿组建联合社,带动“小、弱、散”的合作社发展壮大,增强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也鼓励合作社与其他主体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联合与合作,条例明确鼓励支持合作社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家庭农场等农业经营主体融合发展,培育发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

(四)进一步加强合作社发展政策扶持

为扶持合作社做大做强,条例用了近三分之一的篇幅着重细化了各项促进发展的扶持政策和措施。一是加大人才吸引力度。合作社要发展,必须加强人才支撑。条例明确,为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农业科技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提供职称评定、社会保险等保障,并鼓励支持经营管理者、专业技术人员、退休人员、退役军人、返乡创业人员等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创业就业,把更多优秀人才引向农民专业合作社。二是加强金融保险支持。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面临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以及农业保险方面的实际需求,条例对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相关责任进行了明确,同时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进一步优化和创新金融服务,鼓励支持保险机构提高农业保险服务水平,形成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政策合力。三是加强财政支持和项目安排。加大财政扶持力度,主要用于支持合作社开展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质量标准认证、市场营销、技术创新与推广、信息、培训等服务;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以及各级财政支持的各类小型项目可以按照规定由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项目实施主体和建设管护主体;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参与实施涉农项目,参与农村水利建设。四是帮助畅通销售渠道。通过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搭建农商对接、产销衔接平台,设立农产品专营店或者在大中型超市设立专营柜台等方式,拓展农产品流通渠道。此外,条例还从产业政策、科技推广、用地保障、税费减免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

(五)进一步强化监管和服务

政府的有效监管和高效服务,是合作社规范运行、创新发展的保障,条例对此也作了系统的制度设计。条例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合作社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合作社工作的综合协调机制,统筹指导、协调、推动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农业农村等部门和组织以及乡镇(街道),应当开展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的专业辅导、政策解读等服务,指导和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会计核算和内部审计、开展专业知识和技术培训、推进标准化建设和规模化经营等。条例还对示范社建设进行了规定,通过开展示范社创建,打造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标杆和样板,整体提升合作社发展水平。针对实践中存在的少数合作社运行不规范的问题,还具体明确了合作社年度报告报送、信用信息公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等监管措施。

三、做好条例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条例的学习宣传,确保条例全面贯彻、落地见效。

一是要抓好学习宣传。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深刻认识新形势下条例修订实施的重要意义,把学习、宣传、贯彻条例纳入重要工作日程,组织好本系统全体干部职工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努力提高学法用法水平;要综合运用新媒体等多种形式,以深入浅出、生动形象、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重点对农民群众和合作社成员进行宣传,使他们真正了解法规政策。

二是要制定配套制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贯彻落实条例的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抓好落实。特别是农业农村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和条例相配套的具体实施细则,使之更加具体可操作。由于条例涉及部门较多,相关内容比较专业,部门之间、行业内外要注意加强沟通与协调,切实保障条例的贯彻落实到位。有关单位还在刚才发言中对贯彻落实条例提出了许多好建议,相关部门要及时研究,在工作中加以吸纳。

三是要加强监督检查。加强监督检查是法律法规得到贯彻落实的重要保障,监督法律法规实施是人大常委会的法定职责。全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切实发挥监督职能,综合运用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调研、代表视察等多种形式,全面深入了解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情况,对条例在贯彻实施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加强分析研究,认真总结基层经验做法,积极寻找解决对策和措施。

同志们,《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的颁布实施,必将给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带来新的机遇和挑战。我们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主动担当、积极作为,努力把条例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为促进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高质量发展、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作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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