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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国强同志在《江苏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贯彻实施座谈会上的讲话
2023-03-14 17:10  来源:江苏人大网

(2023年2月28日)

同志们:

《江苏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将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是我省“三农”领域首部基础性、综合性、系统性的法规。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贯彻实施座谈会,主要目的是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学习贯彻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省委农村工作会议对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对《条例》的贯彻实施进行全面部署,为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加快建设农业强省夯实法治根基。

刚才,省政府王晖副省长就宣传贯彻好《条例》作了具体安排,大家要认真学习领会、抓好贯彻落实。省农业农村、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的负责同志结合工作职责,围绕条例的贯彻实施作了交流发言,研究思考深、联系实际紧、工作举措实,讲得都很好。下面,我再讲三点意见,供大家参考。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党和国家事业全局出发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新时代“三农”工作的总抓手。习近平总书记一直强调必须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举全党全社会之力推动乡村振兴。《条例》的出台,将对我省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我们要站在全局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条例》制定的重要意义。

(一)《条例》的制定,是依法保障农业强省建设的重要举措。党的二十大对做好新时代新征程农业农村工作作出重大部署,强调要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国,扎实推动乡村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振兴。去年底,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又系统阐释了建设农业强国、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并强调:“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是新时代建设农业强国的重要任务,人力投入、物力配置、财力保障都要转移到乡村振兴上来。”这为我们做好新征程“三农”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和实践指引。不久前召开的省委农村工作会议,省委信长星书记也提出:江苏作为农业大省,有条件、有能力、有责任担负起加快建设农业强省这一重大使命。《条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重要论述和视察江苏重要讲话精神,充分体现中央、省委对“三农”工作的决策部署,必将为建设农业强省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条例》的制定,是推动破解“三农”瓶颈难题的有力抓手。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农业强不强、农村美不美、农民富不富,决定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质量。近年来,省委省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粮食和重要农产品保供有力,现代农业质量效益稳步提升,乡村环境面貌焕然一新,许多工作都走在全国前列,有力促进了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但随着形势的发展,对照新时代建设农业强省的目标任务,还存在不少问题和短板弱项。2018年、2021年省人大常委会两次听取和审议全省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分别开展了专题询问、工作评议,分别梳理出了49个问题、73个问题,这些都是基层群众、有关部门反映比较强烈的突出问题,有些得到了很好的解决,有些还在解决之中,有些还没有找到解决的路径。推动乡村振兴,就是要紧盯这些问题,坚持问题导向。围绕如何解决问题,《条例》有针对性地作出制度安排,为问题的解决提供法律依据,为建设新时代鱼米之乡,推动农业农村现代化夯实制度根基。

(三)《条例》的制定,是健全乡村振兴法制体系的实际行动。习近平总书记一直强调必须坚持系统观念,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提出了建设现代产业体系,完善科技创新体系,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等一系列“体系建设”要求,处处贯穿着系统观念、系统思维。《条例》坚持系统观念,以“五大振兴”为主要内容,梳理了规划引领、产业发展、人才支撑、文化繁荣、美丽乡村、组织建设、富民增收、城乡融合、扶持措施、监督检查等十个方面的重点工作,作出具有江苏特色的制度安排,着力健全我省乡村振兴的法制体系。既注重发挥地方立法的执行性、补充性、实验性作用,把国家和省关于乡村振兴的系列政策措施科学精准地体现出来,又注重健全完善各方面配套机制,将我省成功经验固化上升为法规规范。《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省乡村振兴的制度框架和政策体系初步健全,从法规层面构建起了保障我省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四梁八柱”。

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条例》制定工作,坚持发挥好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做到全程参与、协调各方。从时间来看,2021年5月,在乡村振兴促进法实施前夕,我们组织召开了乡村振兴促进法宣传贯彻暨省条例立法调研座谈会,立法工作正式启动,前后历时将近2年;从过程来看,《条例》涉及到的部门众多,一共召开了3次立法起草修改的协调会,发函省29个相关部门和单位,征集立法建议140多条;从调研情况来看,广泛开展立法调研,创新召开片区立法座谈会、挂钩联系法规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专业代表小组代表座谈会,共收集整理立法建议600余条,逐条分析研究,力求最大程度体现广大农民群众对乡村振兴的新期盼。去年,《条例》的立法工作纳入省委年度重点工作,7月份《条例》提请常委会初次审议,一审之后,法制委、法工委又进行了反复调研论证和修改完善,可以说,《条例》的出台,备受关注、来之不易。《条例》共12章88条,全面总结近年来我省“三农”工作的法治实践,是推动、保障乡村振兴战略在我省贯彻实施的一部综合性法规。相关部门要准确理解《条例》的主要内容和重要制度,在全面贯彻落实的过程中,重点把握好六个方面。

(一)坚持党的领导,明确法定职责体系。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国,关键在党。《条例》充分体现坚持党领导“三农”工作原则不动摇,规定推进乡村振兴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建立乡村振兴促进工作领导责任制,实行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地方各级政府协调解决乡村振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条例》还从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分工的角度,规定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职责等,形成党委领导下,职责清晰、各负其责、合力推进的乡村振兴责任体系,确保乡村振兴责任制层层落实。

(二)突出规划引领,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为贯彻落实乡村振兴促进法“规划先行”原则,《条例》专门设“规划引领”专章,注重发挥规划在乡村振兴促进工作中的前瞻性、统领性作用。《条例》提出建立健全乡村振兴规划体系,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规划编制与实施工作机制,明确乡村振兴阶段性目标任务、实施步骤和政策举措并抓好落实;建立规划实施情况督促检查机制,开展规划实施情况评估,加强规划目标指标实施进度监测和重点任务完成情况的跟踪,提升规划的执行力;特别是对合理安排村庄布局进行了明确,要求分类有序推进村庄建设,严格规范村庄撤并,严禁违背农民意愿、违反法定程序撤并村庄,努力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条例》将二十大报告第一次提出的“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写进了第三十九条,同时围绕农房改善中“以村为单位编制村庄规划还未做到全覆盖”这一问题,对乡村规划的编制进行了明确规定,回应了基层反映强烈的一些问题。

(三)紧扣重点工作,聚力强化产业振兴。产业振兴是“五大振兴”的关键所在。省委农村工作会议上,省委信长星书记指出,要在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上走在前列,做足做活做精彩“土”“特”“产”三篇文章,加快开辟农业发展新领域,打造更多有特色、有认可度、有竞争力的“金名片”,建成产业、形成集群,把农产品增值收益留在农村、留给农民。《条例》立足我省实际,发挥乡村优势和特色资源,重点对产业振兴进行制度设计,比如,围绕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要依托乡村优势资源、特色资源,统筹布局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配套建设。围绕发展农业新型业态,应当加快培育农业全产业链,推进电子商务、创意农业、休闲农业等新产业发展。全面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抓住耕地和种子两个要害,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方面内容,为提高粮食安全保障能力强化制度供给。乡村产业不仅指农业,还包括乡村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围绕强化乡村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发展,《条例》提出促进措施,对发展壮大工业企业,发展制造业和新型生产性服务业、生活性服务业作出规定,推动产业协同发展。

(四)整合要素供给,积极回应基层关切。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关键是要抓住三个字——人、地、钱。《条例》完善制度设计,注重要素供给和整合。在人才支撑方面,加强乡村干部队伍建设,落实农业农村工作干部队伍培养、配备、使用和管理机制,赋予乡镇更加灵活的用人自主权;强化乡土人才培养,统筹做好引才、育才、留才文章,完善人才服务乡村激励机制。在土地供给方面,对建设用地指标保障乡村产业发展和乡村重点产业、项目用地明确提出具体比例要求,同时对土地整治腾出的建设用地指标、盘活利用闲置集体土地等作出规定。在资金保障方面,建立健全乡村振兴财政投入保障制度,加大财政支农投入,明确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比例应当提高到百分之十以上,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向乡村。各地各部门要对照《条例》规定内容,严格落实相关制度机制,加快建立乡村振兴要素供给体系,有效回应基层和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和期待。

(五)共促富民增收,激活内生发展动力。实现乡村振兴,最根本的就是要让农民过上更好的日子。为助力解决农民增收问题,推动实现共同富裕目标,《条例》专门设富民增收一章,强调要完善就业优先政策,支持农民就地就近就业创业;建立帮促长效机制,巩固拓展我省脱贫致富奔小康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明确农村重大改革事项,深入推进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农村宅基地制度、农业经营体系、城乡一体化体制机制等方面改革创新;支持引导农户参与共建产业联合体,让农民共享产业增值收益。推进这些改革和创新,既需要各地党委、政府主动作为,也需要各有关部门指导和支持,在拓宽农民增收致富渠道上下功夫,让广大农民腰包更鼓干劲更足。

(六)细化扶持措施,全面推动政策落地。《条例》积极回应各地各有关方面关于细化上位法的需求,努力增强条文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在贯彻落实上位法的基础上,将国家和省相关强农惠农富农政策上升为制度规范,分别就金融服务、农业保险、融资担保、数字乡村建设等作出规定,强调了四个方面内容: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鼓励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为乡村振兴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建立健全多层次农业保险体系,落实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优化乡村营商环境,引导企业等社会力量投身乡村振兴,满足多样化投融资需求;加强数字乡村建设,促进乡村数据资源共建共享,推动乡村数字经济发展。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立足自身职责,推动相关重要政策、重点工作、推进机制落地见效。

《条例》贯彻中央省委决策部署,落实乡村振兴促进法相关要求,明确系列工作推进机制,着力解决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方面的瓶颈制约,内容比较全面,贯彻执行是一项长期性、系统性的工作。在实践中要准确把握、科学贯彻,高度重视《条例》的实施,确保《条例》各项规定得到全面落实。

一要聚焦法定责任落实。《条例》是促进性法规,与政策文件最主要的区别在于,所规定的推进乡村振兴的职责任务都是刚性的要求,充分体现法规制度的权威。《条例》中“政府应当”的表述出现了82次,涉及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责任的条款达到76条,占到法规条文总数的86%,这些条文明确并强化了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推进乡村振兴中的全方位职责。比如,第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建立乡村振兴考核评价制度、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第八十一条规定,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实施乡村振兴目标完成情况考核评估,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评先奖优、财政资金分配等重要参考。可以说,促进乡村振兴不仅是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工作责任,更是法律责任。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切实扛起法定职责,与贯彻中办、国办印发的《乡村振兴责任制实施办法》结合起来,严格执行《条例》规定,完善考核督查机制,以责任落实推动工作落实、政策落实,确保不打折扣、不作变通。

二要聚焦配套政策完善。以《条例》的贯彻实施为契机,推动各地各部门将法规确定的重要原则和制度要求转化为可操作、能考核、能落地的制度措施,鼓励性、促进性条款必须进一步细化具体化。《条例》中涉及规划、计划的制定,以及配套制度及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共有37处,比如,在富民增收方面,明确省政府应当制定农民增收计划;在乡村建设方面,各地应当建立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安全巡查监管及相关信息共享制度,完善农村房屋建设规范;在文化服务方面,建立农村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清单和功能配置标准。省有关部门和设区市人民政府要抓紧制定配套规划及制度,确保新规划、新制度、新标准落实到位,为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周密完备的制度保障。

三要聚焦监督质效提升。《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乡村振兴促进工作情况。各级人大要高度重视,切实履行好这一法定职责,通过专项工作报告审议、执法检查、专题询问、工作评议等多种监督形式,综合性报告与专项报告相结合的方式,深入检查乡村振兴促进法及《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情况,形成监督压力,督促政府及其相关方面履行法定职责、落实法律责任,推动法律法规全面有效实施。徒法不足以自行,深入学习宣传是法律法规有效贯彻实施的重要前提。省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开展广泛深入的普法宣传,通过多种方式解读法规政策,让广大农村干部群众准确理解把握法规相关规定,以农民丰收节等活动为契机,针对广大农民群众,组织法律专家下乡释疑解惑,在全社会营造依法推进乡村振兴的良好氛围。要坚持问题导向,对在贯彻实施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分析研究,提出解决方案,推动乡村振兴各项任务取得更加显著成效。

同志们,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国,是党中央着眼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作出的战略部署。《条例》的出台对促进和保障我省在法治轨道上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工作具有重要意义。我们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担当,从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职责入手,把这部法规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抓紧抓实、抓出成效,为实现建设农业强省的奋斗目标、推动农业农村现代化走在前列贡献法治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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