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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宝娟同志在《江苏省集体协商条例》贯彻实施座谈会上的讲话
2023-05-07 17:40  来源:江苏人大网

(2023年4月21日)

同志们:

今年1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江苏省集体协商条例》,将于5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进入到了一个新的阶段。

今天,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在这里召开《条例》宣传贯彻座谈会,目的就是推动条例的贯彻实施,依法规范集体协商行为,进一步维护职工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刚才,徐缨副省长就《条例》的宣传贯彻作出了系统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希望大家认真学习、深刻领会,自觉地抓好贯彻落实。省总工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商联及东华汽车实业有限公司负责同志也结合工作实际,谈了体会、讲了认识、提了建议,大家讲得都很好,听后很受启发。下面,我就学习贯彻《条例》谈三点意见,供大家参考。

一、深刻理解《条例》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

集体协商制度是构建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维护职工与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有效机制,也是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发展的重要内容。《条例》进一步完善了集体协商制度,可以更加有效应对新发展格局下劳动关系领域、集体协商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预防和化解劳动关系领域矛盾纠纷,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我们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

(一)《条例》的颁布实施,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的重大举措。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充分激发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让人民成为人权事业发展的主要参与者、促进者、受益者”“协商民主是实践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要切实维护广大劳动群众合法权益,帮助广大劳动群众排忧解难,积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和论述,为做好集体协商地方立法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条例》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民民主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论述,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协调劳动关系,推动职企双方在法治的轨道上、理性的氛围中平等协商,是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制度化的有力举措和生动实践。

(二)《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完善基层协商民主体系的必然要求。2015年中共中央印发的《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提出,“各类协商要根据自身特点和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协商内容和方式”。党的二十大报告也指出,“完善协商民主体系,统筹推进政党协商、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以及社会组织协商,健全各种制度化协商平台,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进入新时代,协商民主制度、程序、体系建设显得尤为重要,《条例》有效地补充细化完善了基层协商民主体系,以法规的形式确保了集体协商工作有制可依、有法可守、有章可循、有序可遵,减少了协商随意性、提高了协商严肃性、保障了协商高质量,将有力地推进协商民主的制度化建设,保障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朝着正确方向健康有序发展。

(三)《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客观需要。随着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职工更加注重自我价值的实现,并在收入分配、利益诉求、价值取向、思想观念等方面有了更加多样化的需求,包括劳动争议在内的各种社会问题也日益增加,因此,依法提升劳动关系领域治理水平,迫在眉睫。《条例》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职工和用人单位共同参与的集体协商工作机制,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和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为职工与用人单位双方通过集体协商方式维护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支持,有利于构建职企共建、成果共享、风险共担的和谐稳定劳动关系,实现双方互利共赢。

二、准确把握《条例》内容的核心要义

新制定的《江苏省集体协商条例》体现了新时代要求和江苏特色,共8章59条,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我们要广泛、深入、全面地宣传《条例》,深刻把握《条例》的主要内容。

(一)《条例》对集体协商的适用范围进行了适度扩大。为进一步推动我省更多企业、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劳动关系协调协商机制,构建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条例》扩大了集体协商的适用范围。一是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开展集体协商及其监督保障和争议处理,适用本条例。二是事业单位和与之形成聘用关系的工作人员,可以参照本条例开展集体协商。三是平台企业以及与平台企业合作用工的企业,与依托平台就业但未形成劳动关系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开展集体协商的,参照本条例执行。这些规定,为推动我省广泛开展基层协商民主的实践打下扎实的法律基础。

(二)《条例》对集体协商的程序和内容进行了创新设定。健全企业内部各层级职工沟通协商机制,是完善基层协商民主制度的重要内容。《条例》总结凝练我省实践经验,根据不同内容与情形,创制性设定了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和应急程序,分别对其协商要求提出、协商主体、协商形式、协商期限、协商结果确认等作出具体规定。一是增强普通程序协商的规范化要求,保障劳动者在涉及切身利益重要事项协商中的民主权利。二是完善简易程序协商的流程,推动企业开展一事一议等灵活协商,使经常性协商成为化解劳动关系矛盾的重要机制。三是设置应急程序,发挥集体协商机制在化解群体性劳动关系矛盾中的积极作用,对发生突发事件、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或者劳动关系稳定等事项,需要开展集体协商的,启动应急程序,一方提出协商要求,双方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开展协商。

(三)《条例》对协商代表的产生和履职进行了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职工方协商代表的产生、职责以及合法权益的保护一定程度上决定集体协商的成效。为体现协商的民主,确保协商事项的全面履行,《条例》对集体协商代表作出规范。一是明确集体协商代表人数、任期等基本要求和协商代表的产生程序。二是明确集体协商代表应当参加集体协商,听取、收集并如实反映本方意见,维护本方合法权益、接受询问,及时通报协商情况等六方面职责。三是规定协商代表履行职责的相关保障措施,增强协

(四)《条例》对集体合同的签订和执行进行了重点规范。集体合同是集体协商的重要成果,合同内容往往涉及职工方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为减少双方矛盾纠纷,充分保障双方合法权益,《条例》对集体合同的基本内容、生效程序、变更、终止等情形作出规范。一是明确集体合同的内容要点、审议通过程序、变更和解除情形以及终止续订的条件。二是规定了双方应当每年就职工年度工资水平、年度工资调整办法和年度工资总收入进行协商,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或者签订集体合同附件,并设定了集体协商中双方提出增减工资的条件。三是规定了双方应当就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进行集体协商,签订专项集体合同,或者在集体合同中专章约定,并规定双方可以就技术创新、能级工资等事项进行集体协商。

(五)《条例》对区域性和行业性集体协商作出特别规定。为推动集体协商的广泛有效开展,确保协商结果真正得到区域、行业内用人单位和职工的接受和履行,《条例》对其协商主体、程序、内容等作出具体规定。一是特别明确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的用人单位协商代表由区域性、行业性企业代表组织指导和组织区域、行业内的用人单位民主推选并公示后产生,职工方协商代表由区域、行业工会组织职工民主推选并公示后产生,明确首席协商代表担任要求。二是针对尚未建立区域、行业工会的,职工方协商代表由上级工会指导和组织职工民主推选并公示后产生;尚未建立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的,设定经区域、行业内半数以上职工同意的审议通过程序。三是提出已订立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的,区域、行业内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与本单位职工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其中约定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的标准。

三、切实推动《条例》的贯彻落实

法律的生命力和权威性在于全面准确贯彻实施。良法的目的是促进善治,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条例》的宣传贯彻,全面系统地做好《条例》的学习培训、宣传解读、推动落实和督促检查,在全社会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环境。

(一)组织开展学习宣传,营造良好法治氛围。各地要坚持把学习领会《条例》精神与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指示精神结合起来,有计划地组织工会、人社等相关部门单位的领导干部进行专题学习,开展全员培训,确保能够吃透《条例》要义、掌握主要内容、明确工作要求。要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广泛组织《条例》宣讲,特别是运用微信、微博、小视频等新媒体平台开展有权威性、针对性、趣味性的宣传解读,推动《条例》进社区、进企业、进单位,引导用人单位和职工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构建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着力完善配套政策,推动条例落地落实。《条例》实施过程中,一些原则性、框架性的条文需要进一步细化,使之更接地气、更具有可操作性。比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制度情况纳入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目标责任考核内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协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对集体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司法行政、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集体协商相关工作。”其中,具体考核标准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的措施细则等,各地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做好规划设计,健全工作机制,出台符合本地实际、本单位职能的更加详细的配套性政策来促进《条例》落实落细。同时,对于刚才交流发言中提出的贯彻落实《条例》的一些意见和建议,相关部门单位也要及时研究,在工作中加以吸纳。

(三)加强执行情况监督,切实维护法律权威。保证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全面准确地遵守和执行,是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责。全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充分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职能,切实加强《条例》的监督检查力度,综合运用执法检查、专题调研、代表视察等多种形式,全面深入了解《条例》的贯彻实施情况,并反馈给当地政府,督促法规的贯彻落实。省有关部门对《条例》在贯彻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要认真细致调研,及时分析研究,积极寻找解决对策和措施,确保《条例》得到全面贯彻实施。各地要高度重视社会舆论监督工作,一方面,要加强对先进典型的宣传,进行正面引导,促进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另一方面,对于违反《条例》有关规定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和公开曝光,切实维护法律的权威。

同志们,新制定的《江苏省集体协商条例》吸纳借鉴了省内外实践的好做法,将推进集体协商工作创新发展。我们要深刻领悟《条例》贯彻实施的重大意义,强化责任担当,凝聚推进集体协商工作合力,积极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助力推动中国式现代化江苏新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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