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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过程人民民主在泰州市消防立法工作中的生动实践
2022-06-30 18:39  来源:泰州市人大  作者:邹晶 朱承敏 袁诚

习近平总书记在2021年10月召开的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是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的民主,是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社会主义民主。这一重大理念,深刻揭示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政治内涵、理论内涵,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推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提供了根本遵循。

全过程人民民主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特别是立法工作息息相关,与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息息相关,与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群众关注的实际问题息息相关。今年以来,在《泰州市消防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起草过程中,泰州市人大常委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立足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充分听取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关切,确保消防立法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激发人民活力。

坚持以人为本。人民性,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本质属性。全过程人民民主立法的核心,在于立法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体现人民意愿。消防工作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紧密相连。推进消防安全地方立法工作,必须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理念,紧扣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这一主线,对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各项制度进行规范设计,对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以法定约束强化对群众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全方位保护,用法治保障人民权益、增进民生福祉。

发扬制度优势。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载体。人大代表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权。《条例(草案)》起草过程中,我们充分尊重代表主体地位,密切联系代表、紧紧依靠代表,注重发挥人大代表民意表达“晴雨表”、调查研究“建议库”、问题反映“直通车”等作用,有效提升消防立法质量。认真研究代表建议。对2018年以来人大代表围绕消防工作提的建议,逐条逐项进行研究,必要时实地走访部分代表,当面沟通交流,准确把握代表建议的核心内涵,尽可能地吸收运用到《条例(草案)》中。同时,彭小艳、卢文建等人大代表围绕规范学校消防安全手续办理、整治占用消防通道违规停车行为等提出的建议具有较强的针对性,我们第一时间交政府相关部门研究处理。拓宽立法参与渠道。《条例(草案)》先后六易其稿,召开了6场调研座谈会、3场集中研讨会、2场专家论证会。每一场会议,我们都邀请不同行业领域的专业代表参加,通过面对面解释、沟通、交流,增进人大代表对消防立法工作的理解与支持。组织代表研读《条例(草案)》。1月至3月,我们先后三次组织人大代表研读《条例(草案)》:第一次是今年2月份。此时恰逢春节假期和市人代会召开,时间紧、任务重。为进一步做好准备工作,更充分听取人大代表的意见,我们把修改后的《条例(草案)》提前发往各市(区)人大常委会,请各地以适当方式组织有关代表研读讨论。第二次是3月份。开展立法调研期间,我们进一步完善了法规起草、讨论的协调协商机制,充分尊重、合理吸收各种意见建议,最大限度地凝聚社会共识。第三次是4月份。在常委会会议审议之前,把《条例(草案)》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征求意见,对代表、委员提出的意见建议,需要解释的及时作出解释,能够吸收的尽量吸收。常委会会议审议期间,我们安排人员列席分组审议,根据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条例(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得到代表、委员的认可。通过不懈努力,2022年4月28日,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条例(草案)》,顺利完成了制定出台《泰州市消防条例》的第一步,标志着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发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优势推进地方消防立法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厚植群众基础。人民广泛而有序的参与,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题中应有之义。《条例(草案)》起草过程中,我们综合运用多种形式,察民情,听民意,将开门立法、问法于民贯穿于起草工作全过程。推动全民参与。第一时间发出《公开征求社会公众对消防工作意见建议的公告》,集人民之智,纳百家之言,为高质量起草《条例(草案)》奠定基础。比如,根据群众反馈的“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条例(草案)》明确了机关、企业、事业等单位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以及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责任和法律责任,着力推动消防工作在基层实现闭环管理。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直通车”作用。基层立法联系点是国家立法机关联系基层群众的桥梁和纽带。2月至3月,我们赴兴化市大垛镇、姜堰区罗塘街道等基层立法联系点进行调研,对基层立法联系点提出的意见,我们都认真研究,积极采纳。比如兴化市在讨论火灾预防工作时,提出了建立消防监督重点名录制度和火灾高危单位并实施分类管理的建议,得到了吸收采纳。倾听群众心声。我们3次带着《条例(草案)》赴相关市(区),充分听取街道、社区一线工作人员、宾馆酒店负责人、村(居)民代表等“原汁原味”的建议,同时《条例(草案)》同步网络公开,第一时间“直达”基层和群众。对于群众反映强烈的老旧住宅小区、高层住宅、群租房火灾预防问题,召开专家论证会,共商解决措施;对于群众提出的好建议好想法,比如“鼓励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师学院设置消防类专业或者开设消防类课程,培养消防专业人才”……在不违反上位法的情况下适当予以采纳,真正让来自人民群众的“金点子”成为立法为民的“金钥匙”。正是在这样循序渐进、润物无声的过程中,共识更加广泛地凝聚,民主立法的实践根基进一步夯实。

展现务实风范。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主不是装饰品,不是用来做摆设的,而是要用来解决人民需要解决的问题的”。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消防工作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我们始终坚持问题导向和底线思维,聚焦消防安全管理的短板不足,谋思路,出实招,求实效,不断增强法规条文的可行性和实用性,切实回应人民群众新期待。比如,针对本市消防站点建设速度难以匹配城市建设发展速度,尤其是部分区域消防站“落地难”问题,《条例(草案)》规定除依法应当建立专职消防救援队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外,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建立微型消防站,商业集中区、化工园区等区域应当组建消防安全联防协作组织,从而织密消防站点体系,缩短灭火救援响应时间;针对近年来居民住宅“小火亡人”事故时有发生的情况,《条例(草案)》明确“社会福利机构和农村利用自有房屋提供养老服务的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同时“鼓励家庭安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着力提升居民个人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的能力。为解决公众聚集场所、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面广量大以及高层建筑、群租房等高危领域存在火灾扑救难、疏散难的问题,《条例(草案)》明确公众聚集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群租房、高层建筑的火灾预防措施,明确新建住宅小区建设电动自行车库(棚)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力求从源头上减少火灾隐患的发生……这些真招实干,展现出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务实风范,得到了各级人大代表和各方面的总体认同。人民群众亲身见证和参与了国家立法工作“飞入寻常百姓家”,切切实实感受到了当家作主的自豪感,感受到民主参与的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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