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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人大:法治护航优化营商环境跑出“加速度”
2023-12-20 11:20  来源:泰州市人大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近年来,泰州市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持续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探索出了一批行之有效的创新做法、实践经验,形成了“泰好办”营商环境品牌。但在营商环境方面还存在不少短板、弱项,市场主体对一些“痛点”“难点”“堵点”问题反映强烈。为此,泰州市人大常委会在连续多年综合运用执法检查、专项评议等监督方式助推营商环境优化的基础上,再出重拳,用法治守护营商环境,将《泰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列为2023年立法计划正式项目,通过立法破解当前营商环境建设中的突出问题。11月29日,《泰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查批准,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泰州市优化营商环境全面步入法治化轨道,开启了营商环境法治化新征程。

《条例》以总结固化成功经验为主线,以解决实际问题为重点,充分彰显泰州特色,突出立法的针对性和实用性。《条例》内容包括市场环境、政务环境、人文环境、监管执法和法治保障等七章五十九条。

回应市场主体关切,着力优化市场环境

《条例》以破解市场主体面临的困境为出发点,作出有针对性的制度安排。一是聚焦破除市场准入和市场退出障碍。通过深入推进“证照分离”“一照多址”“一业一证”改革,为市场主体进入市场和开展经营活动破除障碍。通过进一步优化市场主体迁移服务措施、注销办理流程,推动解决市场主体“迁移难”“退出难”问题。二是聚焦减轻市场主体负担。推行市场主体年度报告“多报合一”制度。对依法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和涉企保证金,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并动态调整、定期公布。三是聚焦强化资源要素保障。规定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人力资源服务体制机制,推进企业用工供需对接信息平台建设。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降低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支持混合产业用地供给,提高土地资源利用和配置效率。四是聚焦提升公用企事业单位服务质量。要求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网络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公开服务信息,精简报装流程、压减办理时限。明确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除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外,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网络的投资界面应当免费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

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优化政务环境

《条例》通过持续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创新政务服务方式和举措,着力提供惠企便民的高效服务。一是推进政务服务办理便利化。从线下、线上两个层面对政务服务事项办理作出系统规定,线下要求建立健全市、县级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政务服务体系,规范建设政务服务场所,推进政务服务事项一窗受理、集成办理;线上推动政务服务事项纳入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办理,落实“一网通办”和“一件事一次办”。二是推进政务服务举措创新。梳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如告知承诺制、“容缺受理”“容缺后补”等机制,将其上升为法规制度。要求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帮办代办服务专班,健全帮办代办与综合受理工作联动机制。推行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办理模式。拓宽区域评估事项范围,探索规划环评和入园建设项目环评联动。三是推进政府数字化转型。要求建立公共数据资源归集、共享、交换和应用机制,促进和规范公共数据的共享、开放和利用。推广电子证照在开办企业、公共资源交易等领域的应用。四是推进中介机构规范管理。针对中介服务不规范、监管不到位等问题,明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加强中介服务监管、定期开展评价、建立和完善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等。

突出泰州特色优势,着力优化人文环境

《条例》从多个方面作出具体规定,力求打造泰州比较优势。一是明确建设生态环境优美、城市文明有序、社会平安稳定、公共服务完善,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有利于市场主体发展的宜居宜业城市环境。二是推动对兴化垛田、溱潼会船等文化遗产以及海军诞生地纪念馆等红色文化资源的保护和传承,丰富文化产品和服务,深化文旅融合和开发,提升城市文化软实力。三是加强人居环境建设和公共服务保障,分别从生态环境、公共服务、住房保障、交通运输、招才引智等方面作出规定,打造适宜人居和创新创业的环境。四是注重营造亲商安商氛围,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尊重企业家价值,依法保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合法权益。要求企业加强对职工的人文关怀,定期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文体活动。

坚持公正透明,着力优化法治环境

《条例》贯彻公平公正公开的法治原则,从监管执法和法治保障两个方面作出规定。一是规范监管执法行为。针对企业反映行政执法检查次数过多、标准不一等问题,明确由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编制针对市场主体的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计划。除重点监管企业外,同一系统上级部门已对同一企业检查的,原则上下级部门不得再次实施检查。在现场检查中推行行政检查单制度,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行政检查单的内容实施现场检查,不得额外增加市场主体的负担。对国家和省未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的事项,由市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合理确定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制定全市统一的行政裁量权基准。二是强化司法保障。针对市场主体最为关注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问题,要求公检法机关在办理涉企案件时,严格区分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以及限制人身自由等强制措施,应当最大限度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三是完善联动机制。针对“执行难”“企业破产案件审理难”等司法领域重点难点问题,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以及公用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的协作,健全信息共享机制,提高财产查控和强制执行效率。办理破产案件时,要求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与人民法院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企业破产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四是建立容错纠错机制。针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营商环境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工作中出现的失误或者偏差,明确对符合规定条件且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未造成重大损失或者社会负面影响的,依法予以免除责任或者减轻责任。

“法贵必行”,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切实担负起优化营商环境的责任和使命,加强宣传解读,及时制定配套措施,细化工作流程,真正推动《条例》落地生根、开花结果,充分发挥法治在优化营商环境中的引领保障作用。(钱刚 肖慧 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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