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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新闻广播 | 江苏拟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明确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等情形
2024-03-26 16:05  来源:江苏新闻广播

3月26日,江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召开,《江苏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修订草案)》提请会议审议。针对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我省计划进一步补充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完善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的情形,预防重新犯罪。同时,新增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等条款,减少、消除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不良因素。

近年来,我省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低龄化、团伙化、网络化等现象,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以及在校学生犯罪人数呈上升趋势,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周铁根在作条例修订草案说明时表示,“现有的《条例》已经难以适应新时期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需要。修订《条例》,总结凝练我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实践成果,学习借鉴外省的成熟经验做法,推动解决网络不良信息散播、家庭教育不力、专门学校缺位等重点问题,为健全教育和保护相结合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机制提供制度保障。”

因未达到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而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也再次成为社会争论的热点。对于低龄未成年人严重犯罪,要如何从法律层面进行预防和规制?记者注意到,条例修订草案补充完善分级矫治、专门教育的相关内容,提出建立健全专门教育、专门学校制度体系,对未成年人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或有着“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多次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拒不接受或者配合矫治教育措施”等情形的,教育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将其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此外,条例修订草案还提出补充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明确未成年人接受专门教育、专门矫治教育的记录,以及被行政处罚、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和不起诉的记录也需封存,进一步预防重新犯罪。

校园欺凌、校园暴力事件频发,从根源上预防是关键。当前,江苏淮安等部分学校正尝试AI反校园欺凌系统,实现对校园风险超前防控。此次条例修订草案也要求根据不同主体与阶段,教育、公安部门应当与学校建立早期预警、事中处置及事后干预机制。如学校在欺凌和暴力事件妥善处置后,应当持续对当事学生追踪观察和辅导教育;教育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建设校园及周边地区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活动开展预测预警;公安机关对学生欺凌和暴力可能构成治安或者刑事案件的,及时依法处理,有条件的地方应当配备专门的校园警力等。

家庭教育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最重要的一环。“针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履行监护职责不力,放任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条例修订草案明确办理相关案件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训诫,并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周铁根作说明时表示。

在社会观护方面,条例修订草案细化完善了未成年人犯罪网络预防的规定,如“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通过在智能终端产品上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选择适合未成年人的服务模式和管理功能等方式,避免网络不良信息”“为未成年人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的,应当通过安排专业人员、招募志愿者,安装保护软件等方式,防止未成年人接触有害信息”等,明确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否则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江苏新闻广播/丁凤云 摄影/盛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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