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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江苏·中国江苏网 | 开拓蓝图、共谋发展,江苏进一步修订完善发展规划条例
2024-03-26 19:49  来源:新江苏·中国江苏网

集中力量办大事,劲往哪处使?经济社会发展再上一层楼,怎么从蓝图走向实景?“江苏号”巨轮劈波斩浪,又该如何行稳致远?3月26日,江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江苏省发展规划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称修订草案)。再次接受审议的修订草案进一步明确了适用范围,补充细化了相关程序,并就强化政策协同、完善监测评估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发展规划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宏伟蓝图,是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职能的重要依据。随着近年来国家规划体制改革深入推进,发展规划的内涵发生了较大变化,对发展规划的编制、实施等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基于新形势新要求,本次修订草案明确,“发展规划”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同时根据有关政策精神以及统一管理的需要,明确“本省行政区域内发展规划以及细化落实发展规划的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的编制、实施以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根据多方建议和本省实际情况,本次修订草案调整优化了规划编制和批准程序。在编制立项上,要求建立目录清单管理制度,规定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立项建议进行研究后,拟订年度编制目录清单,载明拟编规划的项目名称、拟订主体、审批主体、发布主体和进度安排等,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强调未列入目录清单的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不得审核批准。在论证审查上,明确合法性审查为必经程序,新增了公平竞争审查程序,并要求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造成不利影响的,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在衔接协调上,强调下级规划服务上级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服从同级发展规划,等位规划互不矛盾、相互协调。

此外,修订草案还建立了规划备案管理制度,要求发展规划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为保障发展规划顺利实施,修改后的草案对强化政策协同、完善监测评估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例如在执行保障上,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加强财政、金融、产业、区域、土地、投资、就业、消费等政策对发展规划实施的保障和支撑。建立动态监测机制,明确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发展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动态监测,提出意见建议。强化评估结果的运用,在规划实施期中和期末分别组织开展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将其作为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实施和调整修订的依据。同时,修订草案补充增加了专项规划、区域规划未与同级发展规划衔接协调的法律责任,提高发展规划的权威性和约束力。

审议过程中,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充分肯定修订草案基础较好、针对性较强,还特别指出土地要素对发展规划实施的保障尤为重要,建议在修订草案中增加有关空间规划的规定;结合地方意见,针对规划实施过程中专项规划与发展规划以及专项规划之间存在冲突,部门与部门之间协商存在推诿扯皮现象,建议明确规划实施中的矛盾解决机制;加强对人口专项规划的重视,提出在有关专项规划编制领域的规定中增加“人口高质量发展”的内容。

新华报业·新江苏记者 喻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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