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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快报 | 全链条保护!江苏修法保护“少年的你”,拟将预防犯罪教育工作效果纳入学校考核
2024-03-26 21:22  来源:现代快报

3月26日,江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在南京开幕,会上审议《江苏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的议案。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条例(修订草案)》不仅对上位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细化,还积极回应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新问题、新挑战。比如针对校园欺凌和暴力现象,细化了根据不同主体与阶段,整合校园欺凌与暴力具体防治措施,健全早期预警、事中处置及事后干预机制,防范、减轻校园欺凌与暴力对未成年人造成的伤害。

会议现场 曹伟 摄

建立健全长三角区域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合作机制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关系到家庭幸福安宁和社会和谐稳定。

“近年来,江苏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低龄化、团伙化、网络化等现象,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以及在校学生犯罪人数呈上升趋势。”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周铁根表示,江苏形成了打造数字化与智慧化预防系统、治理未成年人文身、加强涉案未成年人身心修复等典型经验做法。此次修订《条例》,形成高质量、有特色、有亮点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制度规范,为健全教育和保护相结合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机制提供制度保障。

《条例(修订草案)》共六章六十二条,分为总则、一般预防、重点预防、特殊预防、法律责任、附则。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条例(修订草案)》进一步细化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立足教育和保护相结合,坚持预防为主、提前干预的相关内容;规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实行综合治理,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家庭等应当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及时消除滋生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各种消极因素,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大数据背景下,《条例(修订草案)》新增依托大数据资源平台建立安全、规范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信息管理系统,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相关信息依法实现数据共享、分析、研判与应用;拓展长三角区域合作,明确江苏省与上海市、浙江省、安徽省共同建立健全长江三角洲区域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合作机制,推动形成各方协同联动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体系。

对学生、教师和家长开展预防欺凌和暴力专题教育培训

校园欺凌行为类型多样、手段隐匿,不易发觉,处理也容易滞后。对此,《条例(修订草案)》细化了根据不同主体与阶段,整合校园欺凌与暴力具体防治措施,健全早期预警、事中处置及事后干预机制,防范、减轻校园欺凌与暴力对未成年人造成的伤害。

比如,学校应当对学生、教师和家长开展预防欺凌和暴力专题教育培训,发现欺凌和暴力事件,应当及时制止,对实施欺凌和暴力的学生开展批评教育,并向教育、公安部门报告;欺凌和暴力事件妥善处置后,应当持续对当事学生追踪观察和辅导教育。

教育部门应当把预防学生欺凌和暴力工作纳入平安文明校园建设内容,会同公安机关建设校园及周边地区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活动开展预测预警。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校园及其周边地区的巡逻防控,对学生欺凌和暴力可能构成治安或者刑事案件的,及时依法处理。有条件的地方应当配备专门的校园警力。

离异不得拒绝履行教育未成年人子女责任

除了明确政府及相关部门预防犯罪教育的职责外, 《条例(修订草案)》还强化家庭预防犯罪教育责任,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预防犯罪教育负有直接责任。分居或者离异的未成年人的父母,任何一方不得拒绝履行教育未成年子女、预防未成年子女违法犯罪的职责。

针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履行监护职责不力,放任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条例(修订草案)》明确,办理相关案件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训诫,并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此外,为预防未成年人受到网络不良信息影响犯罪,《条例(修订草案)》细化完善了未成年人犯罪网络预防的规定,明确不良信息的种类及处置措施,要求网信、新闻出版、电影、公安、文化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通信管理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广播、电影、电视、网络以及各类演播场所的管理,引导未成年人抵制违法犯罪行为和各种不良行为的诱惑和侵害。

将预防犯罪教育工作效果纳入学校年度考核

《条例(修订草案)》第十四条拟明确,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等未成年人学习场所应当全面实施未成年人法治教育。教育部门应当将预防犯罪教育的工作效果纳入学校年度考核内容。

在社会保护方面,《条例(修订草案)》明确,学校、幼儿园周边二百米范围内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游艺娱乐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若违反,由文化旅游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此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对违反规定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修订草案)》还突出了专门学校在严重不良行为矫治中的作用,结合江苏专门学校建设现状以及专门学校具体要求,明确专门学校建设及相关职能,重点对专门教育条件、内容、机制、保障等作出具体规定。

在尽可能降低轻犯罪记录对未成年人回归社会的影响方面,《条例(修订草案)》补充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明确未成年人接受专门教育、专门矫治教育的记录,以及被行政处罚、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和不起诉的记录也需封存。

现代快报/现代+记者 卢河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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