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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江苏发展机遇 促进同胞心灵契合 立法引领和保障对台交流合作深化拓展
——《江苏省对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促进条例》解读
2022-08-22 16:40  作者:苏仁台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以和平方式实现祖国统一,最符合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中华民族整体利益,不管遭遇多少干扰阻碍,两岸同胞交流合作不能停、不能断、不能少。”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决议指出:“党秉持‘两岸一家亲’理念,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出台一系列惠及广大台胞的政策,加强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苏台两地有着深厚的历史渊源,江苏是两岸经贸合作最紧密、交流交往最广泛、合作成果最丰硕的省份之一。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功能,保障台湾同胞共享江苏发展机遇,增强台湾同胞对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信心,促进对台交流合作深化拓展,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融合发展,在对台工作领域自觉扛起“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光荣使命,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了《江苏省对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于2022年7月29日经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四十六条,以向台湾同胞提供与江苏本地居民同等待遇、促进对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为主线,在国家和省保护台湾同胞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重点围绕促进经济交流合作、文化交流合作、吸引台湾青年来江苏交流合作等方面作了规定,其中嵌入了台湾居民居住证制度。通过上述规定,积极回应台湾同胞在创业、就业、学习、生活等方面的合理诉求,将深化拓展对台交流合作纳入法治化轨道,充分展现江苏对台交流合作的工作特色和制度成果。

——明确促进江苏对台交流合作的基本原则和保障机制。

以地方立法保障台湾同胞共享江苏发展机遇,保护台湾同胞合法权益,推动两岸同胞交流交往,增进两岸同胞互信认同,促进两岸同胞心灵契合,厚植祖国和平统一的基础,是《条例》的立法目的和指导思想。

关于开展对台交流合作的基本原则,《条例》明确苏台两地开展经济文化交流合作,应当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和“九二共识”,以两岸同胞福祉为依归,助力两岸关系和平发展、融合发展;规定依法保护台湾同胞的合法权益,积极为台湾同胞在本省学习、就业、创业、生活提供与本省居民同等待遇;台湾同胞在本省投资、学习、就业、创业、生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关于建立完善对台交流合作工作机制,《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工作,制定配套政策,构建两岸交流合作平台,贯彻落实国家、省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各项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事机构负责对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组织、指导、管理、协调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对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对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和台湾同胞权益保障工作情况的监督;对在对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关于台湾同胞合法权益保障机制,《条例》规定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台湾同胞权益保障协调委员会,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台湾同胞权益保障协调委员会,负责协调台湾同胞权益保障的重大事项;台湾同胞权益保障协调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同级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事机构承担。

——向台湾同胞、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提供与江苏本地居民、企业同等待遇。

两岸同胞血脉相连、命运与共。亲望亲好,中国人要帮中国人。《条例》致力于保障台湾同胞率先共享江苏发展机遇,增进同胞亲情福祉,建立完善了台湾同胞、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的相关制度。

以推动落实台湾居民居住证制度为切入点和结合点,突出在苏台湾同胞关心关注的民生实事,对台湾同胞享受与江苏居民同等待遇作出规定。在社会经济基本权利方面,规定持有居住证的台湾同胞在本省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等3项权利。在基本公共服务方面,规定持有居住证的台湾同胞享受教育、就业、卫生、文化体育、社会保障、法律服务等7项基本公共服务,在国家《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规定的6项基本公共服务基础上,增加了学前教育、基本社会保障服务等内容。在享受服务便利方面,规定持有居住证的台湾同胞享受乘坐交通运输工具、住宿旅馆、办理金融业务、办理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参加职业资格考试、办理生育登记等10项便利,在国家《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规定的9项便利基础上,增加了与本地居民同等待遇办理公交卡、老年人优待证、公园游园年卡、图书馆读者证等内容。另外,《条例》还明确持有居住证的台湾同胞,可以按照居住地的规定与居住地居民同等享受购房、住房保障待遇。

以引导和保障台湾同胞投资企业转型升级,融入新发展格局,参与高质量发展为着眼点和着力点,在现有惠台政策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优化台湾同胞投资环境、促进对台经济交流合作的相关政策。在政策引导方面,规定台湾同胞投资可以举办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也可以采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投资形式,可以依法进入除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和国家规定实施特别管理措施以外的行业、领域;在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参与制定和修订标准,建设高水平研发机构,设立总部和功能性机构,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绿色工厂、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绿色企业等认定,申报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推动科技成果产业化,扩大投资,企业用地,以及发展乡村产业,开展农业合作等方面享受相关支持政策。在金融支持方面,规定支持台湾地区金融机构依法在本省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台湾地区金融机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在本省设立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台湾地区金融机构和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省发起设立或者参与设立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鼓励在本省的台资金融机构与本地其他金融机构开展合作,整合优质金融资源,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扩大对台湾同胞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授信;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可以向融资担保机构申请融资担保等服务,可以通过股权托管交易机构进行股权融资,可以在债券市场发行债券融资;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在大陆依法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融资的,同等享受本省规定的支持政策;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本省各类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苏台两地投资机构可以按照市场化原则依法联合设立两岸产业投资基金。在发挥平台集聚示范作用方面,规定支持昆山深化两岸产业合作试验区、昆山市金融支持深化两岸产业合作改革创新试验区和淮安台资企业产业转移集聚服务示范区建设,支持各类涉台经济园区建设,支持两岸企业家峰会在本省举办年会等活动。

——促进江苏对台交流合作向文化、社会、青年等方面深化拓展

通过立法引导和保障江苏对台交流合作,由经济领域向文化、社会、青年等方面深化拓展,是本《条例》立法的突破点和创新点。

两岸同胞同根同源、同文同种,中华文化是两岸同胞心灵的根脉和归属。《条例》着眼两岸同胞共同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增进两岸同胞互信认同,促进两岸同胞心灵契合,对推动对台文化交流作出规定。在文化研究交流合作方面,规定支持苏台两地教育文化科研机构合作开展中国文化、历史、民族等领域的研究和成果应用,共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在文化艺术交流合作方面,规定鼓励台湾地区文化艺术团体、台湾同胞参与本省举办的文化艺术活动;支持本省文化艺术团体到台湾地区开展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台湾同胞、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可以按照规定申报国家、省艺术基金项目;鼓励本省出版发行单位与台湾地区出版界加强交流合作,参加两岸图书交易会展活动。在广播和影视交流合作方面,规定鼓励台湾同胞参与本省广播电视节目和电影、电视剧的制作,本省广播电视台、有资质的视听网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引进台湾地区制作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电视剧;支持苏台两地制作单位合作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和电影、电视剧。在文化创意交流合作方面,规定支持苏台两地文化创意产业界合作开展交流互访、人才培养、展览展示等活动;支持台湾地区文化创意机构、台湾同胞参与本省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建设运营;鼓励台湾同胞参加本省举办的各类文化创意赛事。在旅游交流合作方面,规定支持苏台两地旅游界加强交流合作,持续开展海峡两岸(昆山)中秋灯会、江苏台湾交流灯会等旅游民俗文化交流活动。在体育交流合作方面,规定支持台湾同胞、台湾地区民间团体和协会在体育赛事、体育文化、体育教育、体育医疗等领域与本省相关机构、团体开展交流合作。

为开辟对台交流交往新路径,推动苏台两地融合发展向更深层次更高水平迈进,《条例》就促进苏台两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等方面的交流合作作出规定。在群团组织交流合作方面,明确支持各级工会、青年联合会、妇女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加强对台交流合作;鼓励在本省的台湾同胞以适当形式参加各级工会、青年联合会、妇女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台湾同胞联谊会等群团组织及其活动;规定在本省工作的台湾同胞可以参加各级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三八红旗手、青年五四奖章等评选。在慈善、志愿服务和红十字组织交流合作方面,明确鼓励台湾同胞、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台湾地区慈善组织、台湾地区志愿服务组织参与和支持本省慈善事业;支持苏台两地红十字组织在灾难救助、两岸同胞寻亲、造血干细胞捐献等方面开展交流合作;规定台湾同胞、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台湾地区慈善组织、台湾地区志愿服务组织可以参加江苏慈善奖评选;台湾同胞在本省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的,与当地居民同等享受相关待遇。在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领域交流合作方面,规定台湾地区教师可以按照规定到本省任教;台湾地区医疗卫生服务提供者可以按照规定在本省投资设立医疗机构;台湾同胞取得大陆医师、护士等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在本省医疗机构申请注册并执业,与本省从业人员享受同等待遇;符合条件的台湾地区医师,可以通过认定方式获得大陆医师资格,按照相关规定在本省申请注册执业。

青年是未来的希望,祖国和民族的前途寄托在青年人身上。为支持台湾地区青年来本省追梦、筑梦、圆梦,促进苏台两地青年互学互鉴、同心同行,《条例》对吸引和保障台湾地区青年来江苏就学、就业、创业进行制度设计。在吸引台生来江苏学习方面,规定支持符合条件的高等学校按照规定招收台湾地区学生,并逐步扩大台湾地区学生招收规模;在本省高等学校就读的台湾地区学生可以申报各类奖学金、助学金;支持台湾地区大学生来本省见习实习;鼓励本省企业事业单位接收台湾地区大学生见习实习。在鼓励台湾地区青年来江苏就业方面,规定符合条件的台湾地区青年可以通过公开招聘,到本省高等学校、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就业;参加职业培训的台湾地区大学生,按照规定同等享受本省给予的职业培训补贴。在鼓励台湾地区青年来江苏创业方面,规定在本省创业的台湾地区青年同等享受相关支持政策;支持服务台湾地区青年的就业创业基地建设;鼓励各类创新创业平台吸纳台湾地区青年开展创新创业活动。

《条例》的颁布施行,必将有力保障台湾同胞更好共享江苏高质量发展机遇,更好推动苏台两地融合发展,更好促进两岸同胞心灵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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