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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集体协商制度 创新集体协商方式 构建发展和谐稳定劳动关系
——《江苏省集体协商条例》解读
2023-02-14 14:29  作者:姚源

集体协商制度是构建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维护职工与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有效机制,也是推进中国特色协商民主建设的重要内容。2023年1月12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江苏省集体协商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大理念,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完善集体协商制度、预防和化解劳动关系矛盾、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相关部署要求,总结凝练我省集体协商工作的实践经验,顺应劳动关系的时代变革,构建高质量、有特色的集体协商制度规范,为维护职工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构建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制定条例的重要意义

(一)制定条例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的有力举措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发挥社会主义协商民主重要作用,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是人民民主的真谛”。总书记的重要讲话为做好集体协商地方立法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制定条例,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协调劳动关系,推动职企双方在法治的轨道上、理性的氛围中平等协商,是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制度化的有力举措和生动实践。

(二)制定条例是完善基层协商民主体系的内在要求

2015年中共中央印发的《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提出,各类协商要根据自身特点和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协商内容和方式。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要统筹推进政党协商、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以及社会组织协商,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制定条例,总结凝练我省集体协商制度的实践成果,学习借鉴外省经验做法,形成高质量、有特色的集体协商制度规范,是补充、细化、完善协商民主体系的内在要求,确保集体协商有制可依、有规可守、有章可循、有序可遵。

(三)制定条例是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客观需要

劳动关系是现代社会的基本经济关系,是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制定条例,健全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尊重职工的主体地位,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可以有效防范和化解劳动关系矛盾,构建职企共建、成果共享、风险共担、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是实现高质量发展和增进民生福祉的必然要求。

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八章五十九条,分为总则、集体协商内容和程序、集体协商代表、集体合同、区域性和行业性集体协商、监督保障和争议处理、法律责任、附则。主要内容有:

(一)适度扩大集体协商的适用范围

为推动我省更多企业、单位通过建立健全内部的协调协商机制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条例明确了集体协商的适用范围。一是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开展集体协商及其监督保障和争议处理,适用本条例。二是事业单位和与之形成聘用关系的工作人员,可以参照本条例开展集体协商。三是规定平台企业以及与平台企业合作用工的企业,与依托平台就业但未形成劳动关系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开展集体协商的,参照本条例执行。这些规定,为推动我省广泛开展基层协商民主的实践奠定了法律基础。

(二)科学界定集体协商的概念和集体合同的外延

在明确用人单位应当建立集体协商制度的基础上,对集体协商的行为、集体合同的内涵和外延作出规定。明确集体协商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就调整规范劳动关系事项进行平等商谈,并通过集体合同、会议纪要、备忘录等形式对达成一致的事项予以确定的行为。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审议通过的书面协议,包括就工资调整机制、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等事项签订的专项集体合同,以及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

(三)细化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开展集体协商的内容及方式

一是明确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劳动报酬等十二个方面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与职工方开展集体协商。二是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可以就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开展集体协商。三是规定平台企业以及与平台企业合作用工的企业,与依托平台就业并形成劳动关系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可以就计件单价、订单分配、抽成比例、报酬构成以及支付、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保护、奖惩制度、商业保险、职业伤害保障等内容开展集体协商。协商的方式包括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应急程序。

(四)明确协商代表的产生程序及其职责

协商代表的产生、履职及保障一定程度上决定集体协商的成效,体现协商的民主,以及确保协商事项的全面履行,为此,条例专设第三章对集体协商代表作出规制。一是明确集体协商代表人数、任期等基本要求和协商代表的产生程序。二是明确集体协商代表应当参加集体协商,听取、收集并如实反映本方意见,维护本方合法权益、接受询问,及时通报协商情况等六方面职责。三是规定协商代表履行职责的相关保障措施。

(五)规范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集体合同是集体协商的重要成果,集体合同内容往往涉及职工方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为此,条例专设第四章对集体合同的基本内容、生效程序、变更、终止等情形作出规定。一是明确集体合同的内容要件、审议通过程序、变更和解除情形以及终止续订的条件。二是对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等专项集体合同的签订提出相关要求。三是设定了工资集体协商中双方可以提出增减工资的条件。

(六)对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作出特别规定

为推动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的广泛有效开展,确保协商结果真正得到区域、行业内用人单位和职工的接受和履行,对其协商主体、程序、内容等作出具体规定。一是特别明确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的用人单位协商代表,由区域性、行业性企业代表组织指导和组织区域、行业内的用人单位民主推选并公示后产生。二是针对部分区域性和行业性职代会难以召开的问题,设定经区域、行业内半数以上职工同意的审议通过程序。三是提出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实际开展二次协商,但约定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的标准。

条例的特色亮点

(一)创新集体协商方式

健全企业内部各层级职工沟通协商机制,是完善基层协商民主制度的重要内容。条例总结凝练我省实践经验,根据不同内容与情形创制性设定了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和应急程序,分别对其协商要求提出、协商主体、协商形式、协商期限、协商结果确认等作出具体规定,形成具有我省地方特色的集体协商制度设计。一是增强普通程序协商的规范化要求,保障劳动者在涉及切身利益重要事项协商中的民主权利。二是完善简易程序协商的流程,推动企业开展应事、一事一议等灵活协商,使经常性协商成为化解劳动关系矛盾的重要机制。三是设置应急程序,发挥集体协商机制在化解群体性劳动关系矛盾中的积极作用,对发生突发事件、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或者劳动关系稳定等事项,需要开展集体协商的,启动应急程序,一方提出协商要求,双方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开展协商。

(二)固化我省实践创新成果

条例多处吸纳我省实践成果,解决制约工作开展的难题,推动集体协商工作深化发展。一是吸纳我省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建设的创新经验,倡导建立行业性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二是在我省普遍开展薪酬激励集体协商实践基础上,明确签订职工技术创新、能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工作要求;三是针对区域性、行业性协商主体不健全制约协商开展的问题,根据基层实践经验,提出发挥上级工会、企业代表组织上代下作用,组织推进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

(三)加强协商过程中的监督保障

监督保障是保证集体协商实效性开展的关键。为维护职工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构建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条例对集体协商的监督保障作了明确要求。一是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用人单位开展集体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情况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记入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及时纠正和处理用人单位违法行为,并依法向社会公布。二是规定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工会应当督促其及时改正,必要时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以及用人单位拒不改正后,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三是要求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应当建立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在从事劳动关系领域工作的专家、学者、律师、企业管理工作者等方面人士中聘任集体协商指导员,集体协商指导员可以接受相关委托,指导、帮助、参与集体协商,对集体协商指导员的培训、考核和监督条例也一并作出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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