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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 促进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多元化解——《江苏省预防化解矛盾纠纷条例》解读
2025-06-19 10:50  来源:法工委  作者:苏法轩

5月30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全票通过了《江苏省预防化解矛盾纠纷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聚焦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工作中的关键环节、难点问题,进行具体的制度规范,标志着我省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工作迈入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新阶段。

特邀嘉宾

梁一波 省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

张锦道 省人大监察司法委副主任委员

冯 雷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委员

金 飚 省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赵立宏 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

问:目前国家层面尚未对预防化解矛盾纠纷进行专门立法,能否介绍一下我省制定这部条例的立法背景和过程?

张锦道: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是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制定地方性法规,依法规范和促进相关工作,对于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第一,这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的实际行动。习近平总书记赋予江苏“在强化基层治理和民生保障上走在前”等重大任务,加强地方立法,有助于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推动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江苏、法治江苏。第二,这是完善社会治理体系、提升社会治理能力的迫切需要。当前,社会矛盾纠纷呈现出类型多样化、主体多元化、诉求复杂化、行为极端化等新的特点,对社会治理提出了更高要求,迫切需要通过立法健全工作体系、整合力量资源、提升能力水平。第三,这是做好新形势下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的重要保障。我省在源头预防、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方面进行了很多实践探索,但缺乏法规制度的支撑,通过立法明确责任、完善机制、强化保障,有助于将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

从立法过程来看,将人民民主贯穿立法工作全链条、各方面,切实以高质量立法保障人民权益、体现人民意志、回应人民期待。一是及早启动、充分准备。制定条例列入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后,省人大监察司法委与省委政法委、省法院、省司法厅等部门成立工作专班,尽早着手开展立法调研、重要问题研究、草案起草等工作。二是开门立法、广纳意见。在草案起草和后续修改完善过程中,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广智专门召开座谈会听取市县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意见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爱军带队赴南通、泰州开展立法调研,直接听取一线部门、基层立法联系点等方面的意见建议。通过召开座谈会、立法协商会、部门协调会等会议以及网上公开征求意见等多种方式,广泛征求省有关单位、地方和专家、人大代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并认真研究、反复论证、逐条修改,切实增强法规的针对性、可操作性。

问:我省条例主要内容有哪些?与其他省份立法相比,又有哪些主要特色?

冯雷:条例共6章50条,包括总则、源头预防、多元化解、平台建设、保障监督、附则,主要包括五个方面内容。一是明确各方责任。规定建立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工作推进机制,明确牵头部门的统筹协调职责,以及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等的工作职责。二是突出源头预防。专设一章,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将源头预防贯穿于重大决策、行政执法、案件办理等全过程。规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舆情研判预警等具体内容。三是促进多元化解。鼓励和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非诉讼方式化解矛盾纠纷。明确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多种矛盾纠纷化解方式和实现路径,并对具体运用等予以细化。四是规范平台建设。专章明确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一站式”平台职责,对各级平台的管理机制、工作内容、人员管理等作出具体规定,并对推进平台信息化建设等提出要求。五是强化保障监督。规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所需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加强工作场所和必要条件等方面保障,建立健全工作人员职业保障机制,并对调解员队伍建设作出细化规定。

条例主要有三个特点。一是注重预防与化解相结合。条例突出预防在先、注重过程防控,明确各类主体在矛盾纠纷预防方面的职责,将源头预防贯穿于重大决策、行政执法、案件办理等各环节。二是突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规定了各类矛盾纠纷化解方式和路径,引导优先选择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将调解作为重点加以细化,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凝聚多元化解合力。三是体现“一站式”平台经验特色。条例总结提炼我省关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一站式”平台的实践经验,明确了各级平台的职责任务,并对管理机制、工作内容、信息共享、人员管理等作出规定,为全省进一步完善平台建设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问:目前我省“一站式”平台运行情况如何?条例出台后,如何进一步发挥平台作用?

梁一波:条例设“平台建设”专章,明确规定了依托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建立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一站式”平台,统筹各类资源力量,推动有关部门、单位力量下沉,协调促进辖区内的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工作,进一步增强了“一站式”平台建设的制度保障和刚性约束。近年来,我省高度重视综治中心(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一站式”平台)建设,2023年以来持续将其纳入省委常委会年度重点工作和省党建引领基层治理重点任务清单,省委书记信长星、省长许昆林专门作出批示、提出明确要求。省级层面先后召开4次全省现场推进会,全面部署推进平台建设。今年以来,省委常委、省委政法委书记李耀光多次对综治中心建设提出明确要求,主持召开全省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调度会,进一步凝聚思想共识、明确重点任务。截至目前,我省95个县(市、区)、1237个乡镇(街道)综治中心已全面运行,诉讼服务中心、检察服务中心、非诉讼服务中心、人民来访接待中心进驻县级中心基本实现全覆盖,5621家“融合法庭”、438家法学专家咨询工作站、2.4万名调解员分别对接入驻县乡两级中心。2024年,全省综治中心共计受理群众诉求177.3万件,实质化解矛盾纠纷153万件,人民法院民事一审案件量实现多年来首次下降,信访总量、“民转刑”案件分别同比下降24.1%、20.5%,大量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解决在诉前。

下一步,全省政法系统将充分利用条例出台契机,根据条例在功能定位、机制建设、资源整合、人员管理、作用发挥、信息化建设等方面规定要求,全力推进以县级为重点的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切实提升预防化解矛盾纠纷能力水平。

问:条例第三章对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方式作了具体规定,调解是重要的化解方式之一,条例在调解方面有哪些特色亮点和创制性的规定?

赵立宏:调解是我国独创的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非诉讼化解方式。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调解工作作出重要指示,为做好新时代调解工作指明了方向。条例明确,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商事调解以及其他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工作,促进各类调解衔接联动。条例第三章对采取调解方式化解矛盾纠纷作出重点规定。一是拓展人民调解组织形式。鼓励设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明确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鼓励设立特色调解工作室和个人调解工作室。二是规范行政调解制度。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制度,将行政调解相关情况纳入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明确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行政调解权责清单,依法化解与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民事纠纷和行政争议。三是培育发展商事调解。明确商事调解组织应当将章程、调解规则、调解员名册、服务流程、收费标准等向社会公开。鼓励培育商事调解服务品牌,开展国际商事调解。四是鼓励律师参与各类调解。鼓励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组织律师参与各类调解,在司法行政机关指导和监督下提供调解服务。五是明确调解协议法律效力。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协议,当事人除了可以共同申请司法确认,符合条件的,可以依法共同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债权文书,还可以依法共同向民商事仲裁机构申请制作仲裁调解书或者作出仲裁裁决。六是推动调解贯穿各类化解方式。对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公证、诉讼等多元化解方式进行规定的同时,强调调解优先、贯穿始终,为充分发挥调解在预防化解矛盾纠纷中的基础性作用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凝聚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合力。

问:条例对人民法院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职责作了规定,人民法院在实践中是如何履职、发挥作用的?

金飚: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条例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履行审判职责,完善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加强与行政机关、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和调解组织等协调配合,依法开展司法调解、司法确认和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等工作,为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提供司法保障。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在预防化解矛盾纠纷过程中,人民法院处于“最后一道防线”。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立足审判执行主责主业,通过“外融合、内贯通”工作思路,充分发挥司法在矛盾纠纷预防化解中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在外融合方面,人民法院对外在党委领导下参与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牢牢把握“五个规范化”建设重点,始终坚持“四个导向”,正确处理“五对关系”,以诉讼服务团队入驻等方式对接县级平台,开展民事立案登记、诉讼咨询指导、指导调解、诉调对接、诉前财产保全、司法确认、简案速裁快审、涉诉信访登记接待等工作,助力实现群众诉求“一站式接收、一揽子调处、全链条解决”,凝聚“有矛盾纠纷到综治中心”的社会共识;借助“一根线、一张网、一块屏”,以建设“融合法庭”的方式对接镇、村平台,将人民法院工作触角延伸到解纷一线,通过交流研讨、案例评析、集中授课等方式,推动基层和行业组织更好发挥纠纷分层过滤化解作用,助力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在内贯通方面,人民法院对内形成审前委托调解、诉中实质化解、判后延伸职能助推社会治理的工作体系,最大限度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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