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实录:沪苏浙人大首场联合新闻发布会
——解读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决定
时 间:
2020年9月25日下午3时30分
地 点:
上海市青浦区
主持人:
参加人员:
内 容:
2020年9月25日下午,沪苏浙两省一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决定新闻发布会在上海青浦区举行,三地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执委会的负责同志出席会议,介绍相关情况并回答现场记者提问。 新闻稿 >>
  2020年9月24日、25日,浙江、上海、江苏两省一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分别表决通过《关于促进和保障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这是沪、苏、浙两省一市人大常委会为保障重大国家战略实施,首次就示范区建设同步作出法律性问题决定,是两省一市人大常委会在党委领导下积极主动作为、通力密切合作的结果,也成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其有关部门深入指导地方人大做好新时代地方立法工作的成功案例。
  2020年9月25日下午,沪苏浙两省一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决定新闻发布会在上海青浦区举行,三地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执委会的负责同志出席会议,介绍相关情况并回答现场记者提问。
 
  立法背景
  推动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的重大战略。2019年5月,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了《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高水平建设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
  10月,国务院批复同意《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总体方案》,明确示范区建设是实施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的先手棋和突破口。
  2020年8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安徽合肥主持召开扎实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指出要以一体化的思路和举措打破行政壁垒、提高政策协同,促进高质量发展。
  为了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三角地区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落实长三角地区主要领导座谈会部署,沪、苏、浙人大常委会就示范区建设同步作出法律性问题决定,为《总体方案》实施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立法过程
  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示范区法治保障工作,栗战书委员长曾就示范区法治保障工作作出重要批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许安标与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专题研究示范区法治保障需求和建议方案,并率队实地调研,听取两省一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示范区执委会的意见建议。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支持、指导和帮助下,《决定》的立法工作顺利推进,重点在地方立法协同的“协”字上做文章、在“同”字上下功夫:
  共同研究立法问题和立法路径。两省一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多次针对示范区法治保障工作开展专题调研,在上海召开的长三角地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座谈会就示范区法治保障工作进行沟通和讨论。两省一市人大常委会分管副主任赴示范区开展联合调研,沟通、协商示范区法治保障工作中的主要问题和立法路径选择。
  共同研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请示、共同起草《决定》文本。两省一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共同研究起草了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有关问题请示,并根据答复意见共同研究起草决定草案、多次磋商修改主要条款,确保两省一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决定》在关键条款和内容表述上保持高度一致。
  共同召开新闻发布会。同步通过《决定》后,两省一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联合示范区执委会共同召开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各界宣传和解读《决定》,体现了在示范区立法方面的高度协同,以及对贯彻实施《决定》以促进保障示范区建设的高度重视与期待。
  《决定》的主要内容
  《决定》全文共七条,包含三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第一条、第二条)明确了示范区建设的指导思想和适用范围:示范区建设坚持新发展理念,不破行政隶属、打破行政边界,率先探索将生态优势转化为经济社会发展优势、从区域项目协同走向区域一体化制度创新,实现绿色经济、高品质生活、可持续发展的有机统一;明确示范区和示范区先行启动区的范围依照《总体方案》确定。
  第二部分(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了示范区理事会、执委会的相关职责:示范区理事会——是示范区建设重要事项的决策平台,负责研究确定示范区建设的发展规划、改革事项和支持政策,协调推进重大项目。示范区执委会——负责示范区发展规划、制度创新、改革事项、重大项目和支持政策的研究拟订和推进实施。
  第五条为《决定》的核心条款,授权示范区执委会行使省级项目管理权限,按照两省一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统一管理跨区域项目,负责先行启动区内除国家另有规定以外的跨区域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管理,联合上海市青浦区、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政府行使先行启动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批权。
  第三部分(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了政府及部门支持和法制保障:两省一市人民政府、有关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支持和推进示范区建设方面的职责;在示范区内,两省一市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凡与《总体方案》不一致,需要调整实施的,由两省一市人大常委会分别依法作出决定;因改革举措需要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实施本市地方性法规的,示范区执委会可以向两省一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建议,由两省一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决定。
 
  丁伟(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

  《决定》出台是贯彻落实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的需要。2020年6月,长三角地区主要领导座谈会在会议纪要中明确提出:充分发挥两省一市人大作用,主动推动地方立法协同,共同争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加强对示范区的国家立法,聚焦主要问题、创新立法方式、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共同做好示范区地方立法工作。出台《决定》是保障重大改革举措落地实施的需要。
  《决定》出台是保障示范区执委会依法行政、依法履职的需要。示范区执委会作为两省一市人民政府的联合派出机构,管辖范围涉及两省一市三个区县,享有省级项目管理权限,负责先行启动区内除国家另有规定以外的跨区域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管理,并联合两区一县人民政府行使先行启动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批权。作为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示范区执委会实施上述行政许可需要取得法律、法规授权。
  《决定》出台是创新立法方式、保障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需要。采用通过“法律询问答复”形式取得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后、再开展地方立法协同的方式,共同作出示范区法律性问题决定,这是对我国立法制度的一次有益探索和创新,也是充分保障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需要。
  赵建阳(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

  此次《决定》的出台,体现了三个关键词:
  担当。《决定》是两省一市人大常委会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习近平总书记决策部署,积极履行人大立法职能,主动服务于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的重要成果,充分体现了两省一市人大常委会主动担当、积极作为的精神。
  法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要“加强对相关立法工作的协调,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决定》是两省一市人大常委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发挥法治引领和推动改革作用的生动实践。
  创新。在立法内容上,《决定》为区域一体化制度创新提供了法律依据。在立法形式上,两省一市人大常委会就同一问题共同作出法规性决定,也是区域立法协同的一次探索创新。
  任亦秋(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

  《决定》的出台,一是两省一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共同努力的结果。
  二是开创了区域协同立法的新模式。这是两省一市就示范区建设实质性开展的区域协同立法。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坚定支持通过协同立法方式,创新立法模式,切实发挥立法的引领、推动、保障作用,为区域一体化发展提供法治保障,也为今后长三角高质量一体化发展提供法治保障、开展协同立法提供样版、做出示范。
  三是确保国家战略在法治轨道上运行的重要举措,是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保障改革、推进长三角一体化的具体行动。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以《决定》的出台为契机,对《决定》规定的法制保障内容进行认真研究,提出具体措施予以落实到位。
 
  沪苏浙两省一市人大常委会共同表示,今后将继续加强协作、深化研究、探索创新、积极作为,共同以高质量的协同立法为示范区建设、为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文字:苏仁轩 摄影:夏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