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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
2023-01-12 20:19  来源:办公厅  作者:喻健  摄影:于同化

1月12日下午,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即将召开的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有关事项,介绍新一届省人大代表有关情况,并就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的5件法规进行发布解读,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袁功民主持发布会。

发布会通报了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的议程草案、列席人员范围及会务准备工作情况,并就会风会纪等要求进行了说明。大会定于1月15日至19日在南京召开。本次大会的建议议程主要有10项。大会将审议省医疗保障条例草案,条例作为减轻群众就医负担、增进民生福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制度安排,是重要的民生工程、民心工程,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本次大会是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的开局大会,也是一次换届交替的大会,事关江苏发展全局和长远,倍受全省人民关注,对全省人民更加积极地投身中国式现代化江苏新实践,在新时代新征程上更好“扛起新使命、谱写新篇章”,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于新一届省人大代表有关情况,江苏省新一届省人大代表均已被依法选出,经审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实有代表802名。从结构来看,一线工人58名,占7.2%;农民(含农民工)61名,占7.6%,其中农民工由上届的7名增加到12名;专业技术人员200名,占24.9%;妇女203名,占25.2%;少数民族19名,占2.4%。占比均较上一届有所提高。党政干部292名,比十三届降低了1.4个百分点。此外,连任代表274名,占34.1%。省十四届人大代表较好地体现了先进性、代表性和广泛性,总体素质进一步提高,整体结构进一步优化。

发布会邀请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陈志红、夏正芳,委员冯雷围绕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的法规有关情况进行解读。

关于修订《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有关情况

陈志红:原《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自2004年2月1日施行以来,在规范我省招标投标行为、保护国家和市场主体利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省招标投标领域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对条例进行全面修订。

修订后条例共7章82条,分为总则,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将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主要规定有:一是完善招标投标工作机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从建立相应的监督保障制度、统一全省信用评价标准和信用信息共享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要求。二是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严格规范投标行为。在保障等方面作出了详细的规定,重点从保障招标自主权、规范招标人采购行为、提高招标程序的公开透明度、保障投标人权利、降低投标成本、严格规范投标行为等几个方面进行了规范。三是规范招标代理服务行为、加强评标专家管理。从加强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强化评标专家动态管理等方面作出了具体的要求。四是加大违法招标投标行为打击力度。进一步补充细化相应法律责任,加大了对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强条例执行的刚性。

关于修订《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有关情况

陈志红: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了《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共11章89条,将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总结提炼我省实践经验,对科学技术进步涉及的相关内容作了全面、具体、有针对性的规定。一是明确科学技术进步的指导方针和总体要求。规定要坚持党对科技事业的全面领导,坚持科技创新在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体现“四个面向”战略要求,统筹科技发展和安全等。二是加强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规定要建立和完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成果转化体系,明确对企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的支持措施等。三是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推进科研机构建设。要求完善技术创新体系,规定企业应当加强研究开发等活动中的知识产权事务管理,明确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相关要求。四是激发科学技术人员创新活力。明确要加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鼓励和支持互聘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明确对科技人员关心、支持和保障的具体要求等。五是推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规定要建立利用财政性资金购置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制度,要求有关部门建立联合评议工作协调机制和考核评价制度,推动建设和完善长三角区域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共享服务平台等。六是深化区域科技创新与国际科技创新合作。规定要建立科技创新与发展机制,构建区域协同创新体系。明确各类科技园区建设相关要求,完善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机制,明确扩大省科技计划项目对外开放合作等。七是落实保障措施,规范监督管理。明确建立多方投入的多元化、多层次科学技术投入体系,加强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统筹,加强各类科技资源统筹机构和技术交易平台建设,明确科技伦理治理、科研诚信建设、科研作风学风建设等。

关于《江苏省集体协商条例》有关情况

夏正芳:我省早在2005年就出台了《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对推进我省集体协商、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劳动关系领域、集体协商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为此需要制定新的法规进一步完善集体协商制度。

《江苏省集体协商条例》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将于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8章59条。内容包括:一是明确集体协商的概念和集体合同的外延。条例对集体协商的行为、集体合同的内涵和外延作出规定。明确集体合同包括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就工资调整机制、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等事项签订的专项集体合同等。二是明晰集体协商的基本原则和工作机制。开展集体协商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诚信的原则,兼顾职工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推进集体协商应当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职工和用人单位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三是细化集体协商内容、创新协商方式。明确了用人单位应当开展集体协商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十二个方面。对平台企业等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明确双方可以就计件单价、订单分配等内容开展集体协商。创制性地设定了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和应急程序等并作出具体规定。四是明确协商代表的产生程序及其职责。条例专设第三章对集体协商代表作出规制。五是规范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对集体合同的基本内容、生效程序、变更、终止等情形作出规定。六是对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作出特别规定。对其协商代表产生、协商主体、协商程序、内容及效力等作出具体规定。

关于修订《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关情况

夏正芳:《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早在2003年12月颁布,2012年1月修正,条例是我省城市管理领域运用最广泛、使用频次最高的地方性法规。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推进、污染防治要求的明显提高和人民群众需求的不断增强。及时修订条例,十分必要。

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条例,将于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8章72条,主要包括:一是适度拓展条例适用范围。将设市城市和县城的建成区,以及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决定实施城市市容环卫管理的建制镇和集镇的建成区纳入管理范围。二是明确市容环卫管理工作原则。规定市容环卫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三是细化市容环卫责任。细化市容环卫责任制度,对市容环卫责任区、责任人、责任要求及其监督检查等作了明确规定。四是体现市容管理规范与服务并重。规定在不影响市容环卫、安全、道路通行的前提下,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设置摊点疏导点,配套设置必要设施;确定并公布店外经营的区域、时段、业态和市容环卫责任等。五是综合施策推进环境卫生管理。明确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应合理布局、统筹建设;配套环境卫生设施应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针对群众日常饲养宠物和家禽家畜等问题明确了饲养要求。六是积极推动垃圾分类管理。专设垃圾分类专章,按照“大分流、细分类”的总体思路,对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园林绿化垃圾实施分类管理,对不同垃圾的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以及分类处置提出明确具体的要求。七是促进规范文明执法。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程序、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等作出规范,切实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关于修订的《江苏省消防条例》有关情况

冯雷:为更好贯彻修改后的消防法,深化落实消防执法改革,加强消防应急救援体系和力量建设,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苏省消防条例》。条例共8章94条,分别为总则、消防安全责任、消防组织、火灾预防、灭火救援、消防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内容有:一是健全消防安全责任体系。新增消防安全责任一章,全面系统地规定各方主体的消防安全责任,确定了政府、部门的主要责任人、分管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职责任务清单制度。二是完善消防工作组织体系。将消防安全委员会扩展到乡镇街道,明确消委办设置要求和具体任务;细化明确消防救援、住建、公安等部门的职责,在法规上实现消防工作组织体系的“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三是健全消防监督管理体系。建立健全消防审验和消防安全检查协同、衔接的工作机制等。对小型经营场所消防安全措施明确作出规定。四是强化消防宣传教育体系。专条规定了政府消防安全教育工作职责;将消防宣传教育阵地延伸至互联网等媒介;明确将消防知识编入教材等;分别对政府、单位、学校等组织开展应急疏散演练和个人参加消防演练作出规定。五是健全消防救援力量体系。全面系统规定了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建设要求等。六是健全综合应急救援体系。规定了完善政府应急救援机制,创新119与120联动合作机制等,为队伍更好履行综合性应急救援任务提供强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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