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权是人民代表大会的一项重要职权,自1979年获得地方立法权以来,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认真行使宪法法律赋予的立法职权,不断守正创新,突出重要领域立法,制定了一大批富有江苏特色的地方性法规,为江苏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为庆祝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成立70周年,【人大代表在身边】推出《匠心立法,促发展保善治》,回顾70年来江苏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发展与完善。
江苏省人大法制委法工委分党组副书记王腊生始终记得2009年《江苏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上,两位中小学生分别陈述发言,一个说“刚上初中,看不清楚黑板上老师写的字,学校要再多开些体育活动课”,还要一个说:“是小学三年级学生,现在作业太多了,想早点回家。”
作为听证会主持人,王腊生和同事们对听证会参加人员的陈述全程记录并逐一分析研究,合理可行的全部予以采纳。最终根据两位中小学生的发言,增加规定中小学校应当保证学生每天在校体育活动时间不少于一小时,小学一、二年级不得布置书面家庭作业,其他年级学生每天书面家庭作业时间进行严格控制等:“立法的过程,就是充分听取老百姓意见的过程;立法的目的就是维护老百姓的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所以我们江苏一直高度重视民主立法,在立法当中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2009年江苏出台关于推进民主立法的规定。进入新时代以来,更加突出立法中的人民立场,积极采取论证会、听证会、委托研究、咨询等方式开展论证咨询,对争议较大事项组织开展第三方评估;出台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规定,使基层群众意见原汁原味直达立法机关;在全国省级层面率先出台关于立法工作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实施意见等。
目前,所有法规草案都要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如就业促进条例草案征集社会建议2300多条,养老服务条例草案征集社会建议2100多条,食品安全条例草案征集社会建议3200多条等:“最近我们有个新的做法,就是社会各方面提的这个立法的建议意见比较好。我们颁发意见采纳证书,到目前为止发了44份,大大地激励了各方面对我们地方性法规的参与。”
“小切口”立法,是新时代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和立法效率的新要求。我省积极运用“小快灵”立法解决地方发展中遇到的特有问题,先后制定修改了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关于促进全民阅读的决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等。王腊生介绍说,上世纪末长江江苏段部分河段滥采江砂,影响河势稳定,我省便开始大胆探索,创造性地运用法规性决定的方式,分别于1998年、2000年、2001年作出相关决定,产生了显著的成效:
“分别是长江江苏水域严禁非法采砂的决定,在苏锡城地区限制开采地下水的决定,以及关于限制开山采石的决定。这三个决定短小精悍,短的只有7条,长的11条,是小切口立法的典范之作,开创了我省乃至全国的小切口立法的地方立法模式。”
地方立法还具有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的功能作用。我省一方面通过地方立法解决上位法实施“最后一公里”的问题,另一方面探索制定国家尚未立法而经济社会发展迫切需要通过地方立法规范解决的问题。如在新兴领域,我省相继出台数字经济促进条例、关于促进车联网和智能网联汽车发展的决定等,在长三角区域协同立法中,开创了文本协同的区域协同立法先河:“到现在为止,我们在全国具有率先意义的创新性立法一共19部。比如《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促进条例》这个是全国首部,《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为国家的行政程序法典的编撰提供了我们江苏的样本。”
(江苏新闻广播/丁凤云、林若瑄 编辑/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