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栗战书:做好执法检查工作、增强监督实效
2019-07-11 08:50:00  来源:中国人大网

6月29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栗战书委员长主持会议。
各位委员、各位同志!
  执法检查是人大常委会的法定监督形式,是人大推动法律有效实施、推进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抓手。这一监督形式最早出现于上世纪80年代地方人大常委会的探索实践。1991年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听取执法检查报告,1993年常委会制定关于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1999年委员长会议通过关于改进执法检查工作的几点意见,2006年出台的监督法对执法检查作出专章规定,执法检查的制度机制不断完善。到201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组织开展141次执法检查,今年又安排了6次。这里,我就做好执法检查工作、增强监督实效讲几点意见。
  一是准确把握执法检查的定位和目的。人大执法检查是国家权力机关对法律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不同于一般的工作检查、行政督察,也不是一般的工作调研、工作指导,目的是保证法律全面有效实施,让法律制度的牙齿真正“咬合”起来。要依照法定职责、限于法定范围、遵守法定程序开展检查,不直接处理问题,不代行“一府一委两院”的职权,而是督促有关国家机关把法律执行到位、落到实处。要在执法检查中大力推进法律宣传普及工作,促进政府、企业、公众增强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自觉履行法定责任和法律义务,推动全社会形成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二是紧扣法律规定开展检查。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治国理政最大的规矩,是社会共同遵守的最大公约数。法律的权威和效力要比一般的号召和政策措施大得多、管用得多。法律的每一条规定都经过深入调研、反复论证,是对经验规律的总结,凝聚着各方共识,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为依法开展相关工作提供了依据和遵循。开展执法检查,就要以法律规定为准绳,一个条款一个条款对照检查,把法律制度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充分发挥出来。法律各项规定真正落到实处,工作就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是坚持问题导向,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执法检查既要了解法律实施的全面情况,更要善于抓问题、抓典型、抓案例,通过“解剖麻雀”、以点带面,找准影响法律实施的症结关键和深层次原因。要克服“粗、宽、松、软”倾向,敢于动真碰硬,该曝光的曝光,该点名的点名,不搞遮遮掩掩、语焉不详,真正形成监督压力。为了找准查清问题,必须改进和完善执法检查的组织方式和工作方法。本届常委会在这方面有一些新的探索,如首次引入第三方评估、加大暗访暗查力度、推进法律知识问卷调查常态化、推动地方人大认真开展检查等。行之有效的方式方法要坚持下去并不断完善,同时在工作实践中继续探索创新。
  四是起草好、审议好执法检查报告。因为执法检查与一般工作调研、指导、检查、督察不同,因此执法检查报告也不同于一般的调研报告、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主要是报告相关法律落实情况的,不是报告这部法律所涉及的这一领域工作的;主要不是评功摆好,而更多的是查找法律实施存在问题的;主要不是论述道理,而是提出明确具体的落实法律的要求;主要不是对政府和有关方面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而是强调政府和有关方面必须严格履行法律责任。报告要如实反映法律实施情况特别是存在的问题,用准确翔实、硬硬梆梆、有说服力的案例和数据说话。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报告时也要聚焦法律实施,提前准备、深入思考,做到言之有物、言之有理、言之有据、言之可行。参加执法检查的同志可以结合工作经历进行深度发言,多介绍一些情况,多提供一些例证。结合审议执法检查报告,可以组织开展专题询问,与有关方面负责同志深入交流,共同研究解决问题。 
  五是抓好督促落实工作,务求取得实效。常委会工作机构要及时将审议意见连同执法检查报告送有关方面研究处理。有关专门委员会要加强跟踪监督,督促有关方面认真研究改进工作,完善制度机制,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常委会报告整改落实情况。对法律实施中一些长期得不到解决的突出问题,可以再次组织执法检查或者听取审议相关专项工作报告、开展专题调研,持续监督,一抓到底,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本文节选自栗战书委员长在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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