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栗战书委员长在四川开展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期间有关讲话要点
2019-05-09 22:36:00  来源:中国人大网

  4月8日至11日,栗战书委员长率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在四川检查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期间,主持召开3个座谈会,分别同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企业负责人和基层执法人员、地方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和部分各级人大代表进行座谈交流并发表讲话。现将栗战书委员长在3个座谈会上的讲话要点汇总整理如下。

  开展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助力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具体行动,也是常委会2019年监督工作的重中之重。这次执法检查严格对照水污染防治法法律条文进行,突出检查各级政府及监管、执法、司法部门和企业等落实法定责任情况。从这几天检查了解的情况看,四川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工作,认真贯彻执行水污染防治法等生态环保法律法规,召开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河(湖)长工作推进会,发起黑臭水体治理、长江保护修复,饮用水水源地问题整治等“八大战役”,实施发展绿色循环经济“五大行动”,强化岷江、沱江、嘉陵江等重点领域排放控制和环境治理。去年四川省水质优良比例达到88.5%,10个出川断面全部达到国家考核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是十年来最好的。同时也要看到,四川在水污染防治方面还存在一些短板和薄弱环节。比如,大部分的化工企业集中在长江、沱江、岷江沿线,环境风险隐患突出;部分市、县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不正常;九曲河、江安河、醴泉河等支流水质长期处于劣Ⅴ类。检查组有一个暗访小组,已经了解到你们一些好的做法和经验,也查出了一些问题。你们省里组织的水污染防治专项执法检查也发现了122个问题。在执法检查组第一次全体会议上,我们看了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片中曝光的一些水污染事件触目惊心,其中有好几起就发生在四川。对这些问题要高度警醒、高度重视,继续加大力度予以解决。

  通过几天来的检查、座谈,我们了解了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的情况、取得的成绩、存在的问题,听到了许多好的意见建议,很受启发,也有了更深入的思考。这里,我简要讲几点意见。

  第一,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新发展理念,切实转变发展方式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谋划开展了一系列根本性、开创性、长远性工作,引领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发生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取得历史性成就。这方面大家都深有体会。今年3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再次就生态文明建设发表重要讲话,强调要保持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定力,不能因为经济发展遇到一点困难,就开始动铺摊子上项目、以牺牲环境换取经济增长的念头;在我国经济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过程中,污染防治和环境治理是需要跨越的一道重要关口;必须咬紧牙关,爬过这个坡,迈过这道坎,探索出一条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总书记的重要讲话是对内蒙古讲的,实际上是对全国的要求。我们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决策部署,提升政治站位,保持战略定力,把贯彻新发展理念、转变发展方式作为污染防治的治本之策,下决心走出一条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

  我国是一个水资源匮乏的国家,水污染加剧了水资源的短缺。水污染防治同其他各类污染防治一样,首先是发展理念、发展方式的问题。大家都说到“黑臭在水里,根子在岸上”。过去我们为了追求发展速度,有时候确实不太注重生态环境保护,甚至牺牲生态环境换取高速增长。在当时历史条件下以扩大经济总量、增加社会财富为重是必要的,但是现在已经处于转折和跨越的关口。要认识到发展必须坚持生态优先。如果把生态环境都破坏了,那就把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基础破坏了,发展既不可能也就没有意义、难以为继了。对于现有的那些破坏生态环境的项目,该关停的就要关停,能治理的加快治理,切实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新建项目,法律明确禁止的坚决不能上,环境、土地、规划等部门都不能开口子、搞变通。

  目前,四川产业结构偏重、产业布局不合理的状况还比较突出,全省能源、化工、原材料等企业占工业比重近70%。水污染防治法在淘汰落后工艺和设备、禁止新建重污染生产项目、推动企业采用清洁工艺等方面作了一系列重要规定,希望四川认真落实,在调整经济结构、优化产业布局上用心思、下功夫,从源头上使污染物排放大幅降下来,水环境质量才能明显好上去。

  第二,发挥法治威力,用法律武器治理水污染、保护水生态

  治理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关键是要立规矩、讲规矩、守规矩。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集中统一,是治国理政最大的规矩,是社会共同遵守的最大公约数。制定或修改一部法律,就是要把规矩立起来,让法律制度的牙齿“咬合”,充分发挥法律的规范、引领、推动、保障作用。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法治、遵循法律。

  2017年全面修改的水污染防治法,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部署要求,与修改后的环境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十条”)相衔接,由92条扩充到103条,建立完善了一整套水污染防治的新制度。这些制度规定是对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保护工作实践、经验规律的深刻总结,是经过深入调研、反复论证、广泛凝聚共识才写入法律的,每一条都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对水污染防治的方方面面都提出了具体、严格的法律要求,为水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了最重要的依据和遵循,真正把这部法律的规定都落到实处,水污染防治工作就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可惜,我们好多同志不明白这一点,把最有力的法律武器束之高阁,却在那里费九牛二虎之力做事倍功半的事情。

  四川在学习贯彻水污染防治法等生态环境法律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成效明显。这次来检查,很深的一个体会是,省、市、县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都能自觉对照法律规定开展工作、查找问题,各个部门、企业汇报时都结合法律规定讲落实情况,人大代表在发言时都谈了对法律实施的认识和建议。但总体而言,许多地方和部门的法治意识还不够强,法律实施还是没有完全到位。一些领导干部对学习贯彻政策文件和上级部署要求比较重视,对学习贯彻法律法规不够重视,在工作中不知道或者想不到法律法规在这方面有规定要求,有的是知道了也没有认真执行。实际上,法律的威力和作用往往比领导干部的号召、比行政措施大得多、管用得多,因为法律具有不可更改、不可变通性,具有违者必惩的威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定要增强依法治污意识,自觉把水污染防治法学好用好,紧扣法律规定,一个条款一个条款对照落实,还要同步实施好水法、水土保持法、航道法、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用法律武器打好碧水保卫战。

  第三,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全面担负起水污染防治的法定职责

  水污染防治法的贯彻实施主要靠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法律实施效果好不好,关键在于政府责任是不是落实到位。法律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水污染防治中的职责作了明确规定,特别是强化了地方政府的责任。这些法定职责包括哪些方面工作,属于哪级政府哪个部门,涉及哪几条哪几款,要理清楚、做到位。

  比如,在标准方面,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制定国家水污染排放物标准,省级政府对国家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对国家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更严的地方标准。在规划方面,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都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规划,水环境质量未达标的市、县级政府还要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规划建设城乡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提高本行政区域污水收集率和处理率。现在各地说到污水处理率,比例都很高,但很少提收集率。污水处理不仅要看处理率,更要提高收集率。管网建设不仅要努力做到全覆盖,更要做到全贯通、全利用。收集率低是普遍存在的问题。还有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等等。这些都是水污染防治法明文规定的政府职责,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都要认真查一查做到了没有,依法强化考核问责,层层传导压力,把法律规定的各项职责切实履行好。

  比如,法律规定的河长制在各地都建立起来了,但工作机制还得探索完善。领导干部担任河长的,必须切实负起责任,真得去抓河、管河,别光挂个名。河长不是只把河面看住就行,而是把这条河、这条河段的河里、岸上都管起来。各级河长要层层负责,统筹协调,加强全流域整体治理和河岸共同管理,同时要加强宣传教育,把社会各方面资源动员起来保护水资源和水生态。

  第四,要突出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保护的重点

  水污染防治法在全面规范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保护工作的同时,突出了防治和保护的重点。法律第四章单列了四节,分别对工业水污染、城镇水污染、农业和农村水污染、船舶水污染等四个方面的防治措施作了系统规定。对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水污染事故处置设了两个专章进行规定。这几个部分合计36条,占到整部法律103条的三分之一强,是水污染防治法的核心内容,也是防治和保护工作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必须牢牢抓住,以点带面,持续发力,确保法律规定落到实处、发挥功效。

  比如,我们去泸州港集装箱码头进行了检查,工作做得是不错的,但不能掉以轻心。船舶主要是油污、生活垃圾等污染物可能直接排放到江水中,法律专门有一节对船舶污染防治作出明确规定,要一条一条对照执行,哪怕有一条没有做到也不行。

  还有,饮用水安全直接关系到千百万人的生命健康,人民群众十分关注,特别是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要格外重视。你们有些饮用水水源地设在长江上或其他江上,是流动的水源,要加强风险评估,制定应急预案。风险分析不能只考虑取水口周围,要从上游算起,对于可能发生的污染有多少种、都是什么情况、如何应对等要搞清楚,应急预案要准备充分,备用水源要提早安排。从水源地保护、取水、处理、供水到水龙头出水,都要严格管理、加强检测。老百姓每天都要喝水,一定要确保饮用水绝对安全。

  第五,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为打好碧水保卫战贡献更大力量

  法律是着眼于全局制定的,是在全国范围内适用的普遍性规则,不可能对各地不同情况作出事无巨细的规定。这就需要各地方结合实际制定配套法规,织密法律制度体系,保证法律有效落实。地方立法切口小、针对性更强、要求更明确,立法空间很大。近年来,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都把加强生态环保领域立法作为工作重点。去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作出相关决议后,31个省(区、市)人大常委会都有动作,有的新制定了大气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有的对已有法规作了修改完善,还有的作出了相关决定,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水污染防治方面的地方立法也要加强。希望四川因地制宜做好相关地方立法工作,法律未作规定的事项,可以率先立法;法律已作规定的事项,可以作出更加精准细化、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规定。

  保证法律法规有效实施,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责。法律落实得不好,不光政府及相关部门有责任,人大及其常委会也有责任,有监督不力或监督失效的责任。人大不能立完法就不管了,要把宪法法律赋予的监督权用起来,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增加规定,县级以上政府每年向本级人大或者常委会报告生态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重大环境事件要及时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要认真执行这条法律规定,督促地方政府依法向人大常委会报告环保工作情况。人大开展执法检查、听取审议工作报告、进行专题询问时,要紧扣法律规定,敢于动真碰硬,在增强实效上下功夫,把法律制度的刚性约束作用发挥出来,让法律禁令成为不可触碰的“高压线”。

  第六,监管部门要坚持依法监管、严字当头,强化全天候全流程全覆盖的监督管理

  水污染防治法专门用一章13条规定了监督管理责任,对监管主体、监管对象、监管事项、监管方式都有明确要求。政府及有关部门一定要把这13条落实好。比如,要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监管,保证水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要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对超出控制指标的地区,除了依法约谈政府主要负责人外,还要限制审批有关建设项目。要对企事业单位等生产经营者实行排污许可,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严格禁止无证排污。还要严肃认真做好水环境质量监测工作,科学设置监测点,加强在线监测特别是视频实时监测,及时掌握真实情况,发现问题或疑点要及时调查、督促整改,倒逼有关方面从根子上解决污染问题。总之,监督管理要做到全天候全流程全覆盖,力度要大,监管要严。

  第七,执法部门、司法机关要把法律赋予的手段用足用好,严惩重处水污染违法犯罪行为

  水污染防治法的法律责任一章,赋予了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有力的法律手段,除了罚款、停产整治、停业关闭、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措施外,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从执法检查了解情况看,一些地方在执法、司法中还存在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现象。比如,环境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法都规定了按日计罚制度,而现在很多地方只是一次性处罚。各地公安机关对违法排污的企业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相关人员依法处以行政拘留的也不多。对破坏生态环境行为判处实刑的很少。对造成水污染事故和大面积生态事件的,公益诉讼也需要加强。

  基层一线的执法部门、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代表国家、代表法律开展水污染防治工作,最严的执法就是对守法企业和群众最大的保护。要把法律赋予的职权充分运用起来,排除各种人情关系、利益关系的干扰,要形成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让违法犯罪者付出沉痛的代价。

  第八,要提高水污染防治的信息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让守护清水绿岸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

  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是全民行动、全社会的行动。水污染防治法中有一系列关于信息公开的规定,明确要求必须公开的就有六条,包括第17条、18条、20条、32条、72条、79条等,还有未公开追究法律责任的规定,就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现在一些地方还没有做到或者完全做到依法公开相关信息,社会公众很难参与进来。如果各方面都在制造水污染,只有政府防治水污染,那就形成“猫鼠关系”了。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水污染防治法等生态环保法律的宣传普及,全面及时有效公布信息,让企业和社会公众了解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和困难挑战,更好地履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定权利和义务。还可以鼓励群众举报违法行为,通过这种方式调动群众参与积极性。政府、企业、公众要共同行动起来,增强法治意识、生态意识、环保意识、节约意识,拿起法律武器与水污染等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作斗争,形成崇尚生态文明、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

  第九,要发挥各级人大代表在水污染防治中的作用

  人大代表工作、生活在人民群众当中,听到的声音多,了解的情况多,能够有针对性地发现问题、提出建议。在水污染防治中,要注重发挥人大代表的独特作用。一是耳目的作用。代表要多听多看多记,了解法律落实和工作开展情况,善于发现问题和不足,时刻记挂群众所思所忧所盼。二是渠道的作用。人大代表是党和国家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纽带,要把人民群众的愿望呼声和意见建议及时反映上来,同时要做法律和政策的宣传员,带动群众共同参与生态环境保护。有时候还要做一些解释、疏导工作。三是权力影响的作用。人大代表在审议相关法律法规案、参与监督工作时,要多贡献真知灼见,推动提升立法、监督工作水平;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人大常委会、政府和有关方面要高度重视、认真办理,推动改进工作、完善制度。要发挥好人大代表的这三个作用,助力水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十,四川要坚持系统性、综合性、流域性的治理思路,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屏障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山水林田湖草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的观点对于四川来说具有特殊重要意义。生态环境是统一的自然系统,水生态和森林、草原、湿地等生态紧密联系,水污染防治同大气、土壤、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息息相关,干流与支流、上游与下游、左岸与右岸、地表与地下水环境相互影响,必须全面统筹、联防联治、整体改善。水污染防治法第3条、16条、28条、29条等都体现了系统性、综合性、流域性的治理思路。四川在流域联防联治方面做得不错,比如赤水河的治理保护,同上游省份的关系处理得很好。要再接再厉,进一步落实好法律有关规定,努力达到系统治理的最佳效果。

    习近平总书记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十分关心和关怀长江流域的生态保护。在我国的七大流域中,长江流域的水资源保护、土壤保护、环境要素保护,远非其他流域所能比。长江拥有占全国三分之一的水资源、五分之三的水能源储量以及丰富的水生生物资源,每年长江供水量超过2000亿立方米,供给沿江4亿多人生产生活用水。长江水生态受损严重,人们惊呼“长江病了”,长江作为特殊水体,必须予以特殊保护。2017年修改的水污染防治法强化了对饮用水水源等特殊水体的保护,实际上长江、黄河等重要河流、湖泊也应当列为特殊水体,给以特殊保护。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要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真可以说是振聋发聩、令人警醒,指明了长江经济带的发展方向,体现了总书记深邃长远的战略考量和掌舵领航的决断作用。四川是长江上游重要的生态屏障和水源涵养地,在党中央提出的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中,担负着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重要使命,大家要深入学习贯彻总书记关于长江大保护的重要论断,正确处理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关系,不能割裂开来,更不能对立起来,在长江经济带发展中争做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的标兵,涉及长江的一切经济活动都要以不破坏生态环境为前提,为长江母亲河永葆生机活力作出更大贡献,在长江经济带发展中谱写美丽中国建设的四川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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