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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检察院关于贯彻实施水污染防治法情况的书面汇报
2019-05-05 14:30:00  来源:江苏人大网
  2015年7月起,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江苏等十三个省份部署开展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我省作为首批试点省份,认真贯彻高检院工作部署,积极稳妥推进公益诉讼工作,着力加强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办理了一批涉及水污染防治的公益诉讼案件,有效维护了水环境安全,保障饮用水安全,推动水污染防治法有效实施。
  一、依法履行民事公益诉讼职责,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或支持有关组织提起诉讼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对于水污染等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经履行诉前程序,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可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一是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试点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共办理涉及水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件15件,多起案件为全国首例,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如许建惠、许玉仙擅自从事废树脂桶和废油桶的清洗业务,洗桶产生的废水通过排污沟排向无防渗漏措施的露天污水池,产生的残渣被堆放在污水池周围,对土壤和地下水持续造成污染。常州市检察院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院判决被告支付修复费用150万元,该案系全国首例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南京市检察院在办理安伟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污染环境案件中,在全国首创了以新闻媒体发布公告的方式寻找有关公益组织,该做法被“两高”司法解释予以吸收采纳。二是依法支持公益组织起诉。坚持在保护水资源公益中不单打独斗,依法建议有关公益组织积极履职,促进形成各方共同参与的公益保护格局。徐州市检察机关在办理刘铁山等12人污染环境刑事案中,为解决相关农村生态环境遭受严重破坏的状况,依法向5家社会组织发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建议书,成功支持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绿色发展基金会提起6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保护了美丽乡村。扬州市腾达化工厂等违反法律规定,将其生产过程中或其他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硫酸、废盐酸等危险废物,以支付每吨30-350元不等的费用交给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张百锋运输或处置,张百锋将以上废酸偷排至盐城市大丰区、兴化市等内河中,导致水体严重污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盐城市检察院遂就该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后因中国绿发会申请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盐城市检察院撤回起诉并依法支持中国绿发会起诉。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采纳检察机关的支持起诉意见,判决张百峰等被告连带赔偿8965万余元。
  二、依法履行行政公益诉讼职责,注重发挥诉前程序作用
  坚持双赢多赢共赢的理念,充分发挥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作用,依法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推动问题解决。一是推动农业和农村水污染的防治。射阳县检察院针对当地近百家家畜养殖场十多年来持续排污、严重影响群众生活环境的突出问题,依法向3个行政执法部门发出督促履职建议书,推动县政府专题会办,开展专项治理,清理污臭河沟125条,整治受污耕地600多亩,得到当地党委政府充分肯定。近期省市县三级检察机关针对睢宁县畜禽养殖造成黄河故道污染问题,召开环保部门及相关乡镇参加的诉前圆桌会议,推动非法养殖场依法拆除,彻底消除了黄河故道水污染源,相关做法为检察日报头版刊载。二是推动城镇水污染防治。南通市崇川区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南通滨江涵闸在排涝期间,将水源感观浑浊、颜色较深的污水直接排入长江干流。经调查核实,污水来自附近的临江河,水质异常的主要原因是沿河居民生活污水未截污入管。该院分别向崇川区农工和环保部门发出检察建议,推动两部门开展专题整治,有效防范再次发生生活污水借道排污事故。三是推动对饮用水水源等特殊水体的保护。按照高检院统一部署,深入开展“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公益诉讼专项监督行动”,将水源地的保护作为重点开展监督。镇江市院联合有关部门赴辖区内水源地进行排查,就相关问题督促行政机关整改。南通如皋市院公益诉讼调查队参加该市执法司法联合行动,对安全用水开展季度督察,就部分自来水厂水源未封存等问题提出整改建议。淮安市检察机关就发现的水源地存在码头、工厂、未拆迁房屋可能威胁到水体安全的情况和在水源保护区内进行游泳、垂钓等行为,向多家单位发出检察建议,督促有关单位联合执法,依法取缔张福河、淮沭河、盐河等十余条河流的非法码头,保障了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对于行政机关拒不整改的,我们也坚决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5件。
  三、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提升办案质效
  在对严重水污染犯罪行为进行刑事打击的同时,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污染者承担民事责任。2018年,全省检察机关共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300件,其中涉及环境污染领域47件,占比15.67%,大都与水污染有关。我们在办案中注重突出重点,把握案件质量和效果。一是重点打击非法倾倒工业废液等侵害长江水污染的行为。去年我省办理了高检院挂牌督办的长江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线索7件,南京市检察机关办理的某水务公司将危险废液、污泥直排长江案已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讼请求中的修复费用达3亿余元。二是重点打击非法倾倒垃圾等污染河流的行为。苏州市检察机关依法对“长江口垃圾倾倒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最终起诉认定的涉案垃圾数量由移送审查起诉时的3797.21吨增加至35570.26吨,追加认定的犯罪事实涉及江浙沪皖四地。其中近2万吨生活垃圾被直接倾倒长江南通段、太仓段,1.5万余吨生活垃圾被运至浙江湖州、安徽等地非法填埋,严重威胁长江口饮水安全和生态环境。三是加大对农村电镀小作坊造成水污染的修复。苏州市姑苏区检察院针对农村电镀小作坊缺乏监管,造成环境污染大多无力承担修复费用的现状,在办案中注重引导犯罪嫌疑人主动履行修复职责或支付赔偿金,在量刑时依法予以从宽,以最大限度实现环境修复。
  四、加强协作配合,形成防治水污染的工作合力
  我们注重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共同推进水污染防治,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一是加强与行政机关的协作配合。省检察院先后与省国土厅、省环保厅签订协作意见,加强公益诉讼的线索移送、信息互通,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最高检推广我省经验做法,会同国土资源部在江苏召开现场会,签署协作意见。二是加强与省法院沟通形成共识。省法检两院联合出台《关于规范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起诉和受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公益诉讼起诉条件、检察公告和法院公告衔接、同类行政违法行为所涉案件办理等。近期省检察院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环境资源案件管辖工作的通知》,对接省法院生态环境审判体制改革。三是共同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积极参与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制定,建立健全检察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相衔接机制。省市院检察机关受邀参加相关政府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提供法律支持,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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